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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道路照明和夜景照明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程

发布于:2015-12-24来源:云南城镇建设工程设计
云南省城镇道路照明和夜景照明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程
 
(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Inspection Of Yunnan Province Urban Road Lighting And Landscape Engineering)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质量评定与验收
   3.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3.2 质量验收
   3.3 质量验收程序及组织
4  施工准备
5  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基坑开挖
5.3  接地保护装置安装
5.4  电缆保护管沟槽开挖和埋设
5.5  基座预埋件制作和安装
5.6  现浇混凝土
5.7  分线手孔井制作
5.8  检验标准
6  架空线路
6.1  一般规定
6.2  灯杆与横担
6.3  绝缘子与拉线
6.4  导线架设
6.5  检验标准
7  低压电缆线路
7.1  一般规定
7.2  电缆沟槽开挖
7.3  电缆沟垫层施工
7.4  构筑物施工
7.5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7.6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7.7  电缆穿管敷设
7.8  电线导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
7.9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7.10  槽板配线
7.11  钢索配线
7.12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7.13  工程交接验收
8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8.1  一般规定
8.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
8.3  试验和检查
8.4  工程交接验收
9  配电装置与控制
9.1  一般规定
9.2  低压配电室
9.3  配电柜(箱、盘)安装
9.4  配电柜(箱、盘)电器安装
9.5  二次回路结线
9.6  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
9.7  工程交接验收
10 安全保护
10.1  一般规定
10.2  接零和接地保护
10.3  接地装置
10.4  工程交接验收
11 路灯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2  高杆灯和中杆灯
11.3  单挑灯双挑灯
11.4  杆上设施
11.5  其它路灯
11.6  工程交接验收
12 试运行与调试
12.1  一般规定
12.2  通电试灯
12.3  数据测量
12.4  接地电阻测试
12.5  控制装置调试
12.6  检验标准
13 夜景照明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2  建筑物、构筑物夜景照明工程
13.3  广场、步行街夜景照明工程
13.4  园林和室外休闲娱乐场所夜景照明工程
13.5  水下夜景照明工程
13.6  工程交接验收
14 试验与检测
14.1  一般规定
14.2  试验与检测的分类
14.3  产品检验
14.4  工程交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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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1为适应云南省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促进施工管理,统一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方法,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10kv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等相关规范,并应符合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程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1.0.4 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所采用的器材、运输及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经相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1.0.5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市照明 city lighting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区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
2.0.2功能照明 function lighting
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2.0.3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2.0.4高杆照明High pole lighting
高杆照明是指多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5半高杆照明 half High pole lighting
半高杆照明又称中杆照明,是指多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m~20m的杆上进行较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6 城市照明设施 city lighting facilities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材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配件。
2.0.7城市道路urban road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供行人和车辆通行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途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民区道路。
2.0.8电力变压器 power transformer
简称变压器,利用电磁感应原理来改变交流电压的装置。主要构件有初、次级线圈(绕组)和铁心,有干式和油浸式两种。
2.0.9接地线  ground wire
电气设备、杆塔的接地端子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
2.0.10接地体ground conductor
是指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接地体又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2.0.11接地电阻ground resistance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值(指工频接地电阻)。
2.0.12箱式变电站 box-type substaition
将变压器和用来控制及保护变压器运行的电器部件组装在一个箱内的设备。
2.0.13工作井 working well
在敷设线路的终端、接头、过街、灯杆、绿化带之间等处为方便导线的敷设和日后维修而设置的手孔井或人孔井。
2.0.14  TN系统 TN system
在电源系统(变配电站)PE线与变压器中性线(N)相连接,道路照明设备的金属部分通过导体连接到PE线的系统。TN系统又分为TN-S系统和TN-C系统。TN-S系统,PE线和零线引出电源点后,PE线接路灯金属外壳,零线接到光源电器。TN-C系统,PE线和零线在电源点并接后用一根线(PEN)引出电源点,灯具、光源、路灯金属外壳都接在同一根PEN线上。
2.0.15 照度 illuminane
表面上某点的照度是入射在该点面元上的光通量与该面元面积之比,即
E=dΦ/dA 单位为LX(勒克斯)
2.0.16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应,或存在极端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功能的现象。
2.0.17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光通量之比。
2.0.18 单挑灯
由一只灯具安装于杆顶顶部并向一侧横向伸长的常规照明称为单挑灯。
2.0.19 LED灯
是一种具有两个电极的半导体发光器件(发光二极管)的照明器具。
2.0.20 引下线
    从架空线路到路灯灯具的绝缘导线称为引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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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评定与验收
 
3.1  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
3.1.1 城镇路灯及夜景照明工程单位(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应参照表3.1.1的规定。
道路及夜景照明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表3.1.1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检验批
道路及夜景照明工程 1 基础与结构 土石方 电缆沟开挖、灯杆基础开挖 宜按长度每350米或按数量大于10个为一检验批
基础制作 电缆沟垫层施工、灯杆基础浇筑、接地极安装
砌体结构 构筑物施工、电缆井施工、手孔井施工
2 供电线路 导线架设、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直埋及管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槽板配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宜按长度每350米或按数量不大于5个为一检验批
3 变配电装置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配电柜(箱、盘)安装、配电柜(箱、盘)电器安装、二次回路接线 宜按同类型设备数量不大于5个为一检验批,数量不足5个时按实际安装数量为一检验批
4 道路及夜景照明安装 电杆与横担、绝缘子与拉线、中杆灯和高杆灯、单挑灯、双挑灯、杆上路灯、其它路灯、建筑物、构筑物夜景照明工程、广场、步行街夜景照明工程、园林和室外休闲娱乐场所夜景照明工程、水下夜景照明工程 道路照明宜按数量不大于10个为一检验批,夜景照明宜按每座建筑物或构筑物、每一个广场或不大于500M2为一检验批
5 安全保护装置 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接地装置 控制系统按每个系统为一检验批,接零和接地保护宜按数量不大于10个为一检验批
 
3.2 质量验收
3.2.1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均应达到合格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评定记录应完整。
3.2.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达到合格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3.2.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达到合格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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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质量验收程序及组织
3.3.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3.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3.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先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报送监理进行检查验收。监理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
3.3.4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3.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及工程接管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程初验组,制定初验方案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3.3.6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检测数据应准确、真实反映工程实体的实际状况,所形成的第一手原始资料应及时提交现场监督员审查确认。
3.3.7经初验组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评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提出《勘查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后,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3.8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实施监督。
3.3.9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3.3.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施工准备
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专家和当地的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一起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形成相关文件;
2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相关文件;
3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的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如有高杆灯等较大基础的施工还应提供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同时,还应了解当地的环境空气情况,以做为提高设备防护等级的依据;
4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保护、加固或拆迁方案,并形成文件后实施;
5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的施工单位,安排各分项工程进场顺序,交叉施工等注意事项,并形成文件后实施。
4.0.2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环境,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核实施工范围内管线,地下构筑物等情况;
2 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和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 施工单位应做好量具、器具和施工机械设备的检定和安全检查工作以及有关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5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6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检查或培训;
7 施工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现场条件和工程特点,搭建或租赁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和场地,并应制定管理措施,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 根据设计图纸采购的灯具、电线、电缆等主要器材到达现场后,应按3%的比例抽样送检,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  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相应的技术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5.1.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对要开挖的基坑和管沟进行实地勘察,对不同的土质和路面提出相应的施工方法,并形成文件报建设单位。
5.1.3施工单位应对开挖的现场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
5.1.4混凝土浇筑施工应避免在雨、雪天气或有积水的情况下进行。
5.1.5基坑和管沟底部应采用软土或者细沙进行铺垫。
5.1.6绿化带或人行道下埋设电缆保护管可采用抗压性强,柔性好的塑料管或用钢管,车行道下埋设电缆保护管必须采用钢管。
 
5.2  基坑开挖
5.2.1基坑开挖的位置应离街沿石不小于10cm。
5.2.2遇到有障碍物必须改变基坑设计的情况,须由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签认,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设计。
5.2.3基坑开挖如遇到松软土或有地下水的情况,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否则不允许浇筑混凝土。
5.2.4基坑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必须采取避免坑壁倒塌的保护措施。
5.2.5基坑的开挖深度和大小应符合设计规定。基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 、 -50mm 。当土质原因等造成基础坑探与设计坑深偏差 +100mm 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偏差在: +100 ~ +300mm 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偏差超过规定值的 +300mm 以上时,超过的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 400mm ,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5.3  接地保护装置安装
5.3.1灯杆接地保护装置宜安装在基坑底部,有利于降低接地电阻。
5.3.2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当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 10mm ,扁钢不得小子 4 × 30mm ,角钢不得小于40mm×40mm,厚度不得小于 4mm ;长度按设计要求。
5.3.3灯杆采用接地保护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Ω。安装好接地装置后,应抽样做接地测试,抽样率不低于30%。
5.3.4当接地电阻不能达标时,应考虑采用专用接地线(PE线)或埋设接地带等措施。
5.3.5接地装置与灯杆基础钢筋网的连接线采用不小于φ6mm的钢筋连接,焊接长度不小于5cm。
 
5.4  电缆保护管沟槽开挖和埋设
5.4.1电缆保护管沟槽开挖,在绿化带和人行道内深度不低于50cm,在车行道内深度不低于70cm;宽度根据保护管的数量、直径大小以及施工条件而定。
5.4.2沟槽底部采用软土或细沙铺垫。
5.4.3绿化带内敷设塑料保护管时,在管壁的顶部和侧面宜采用不低于5cm厚的C15混凝土覆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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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桥梁上电缆保护管的埋设要根据设计要求与桥梁施工同步进行。
 
5.5  基座预埋件制作和安装
5.5.1灯杆基础预埋件宜采用经加工、焊接好的成套型钢筋网。
5.5.2地脚螺栓应采用厚度不低于5mm的钢板(法兰盘)进行固定定位。
5.5.3预埋件的尺寸和连接根据不同高度和重量的灯杆专门设计而定。
5.5.4预埋件地脚螺栓的几何尺寸成四边形时,一边应与参照物(如街沿石)平行,误差不大于3°。
5.5.5预埋件法兰盘应与地面保持水平,误差不大于3°。
5.5.6桥梁上路灯基座预埋件的制作和安装应与桥梁防撞护栏统一设计,同步安装,并与护栏内钢筋网牢固焊接。
5.5.7预埋件必须提供检验报告,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5.6  现浇混凝土
5.6.1 基坑底部应采用软土或细沙做垫层。
5.6.2 路灯杆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在城市内施工宜采用商品混凝土。
5.6.3 混凝土浇筑前,需对地脚螺栓有丝牙部分进行保护。
5.6.4 现浇混凝土时,应用振动棒进行充分捣实。
5.6.5 基础内电缆穿线管应与现浇混凝土同步安置完成。
5.6.6 当基坑中有水时,必须把水排干后才能浇筑。
5.6.7 灯杆基础浇筑时宜采用钢模板,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表面应进行光滑处理。
5.6.8 基础预埋件应设置在基坑的几何中心位置,设置稳固后方能进行混凝土浇筑。
5.6.9 现浇混凝土必须在监理对基坑检查并签认后才能进行浇筑。
5.6.10 现浇混凝土必须进行现场取样检验,取样频率为每台班或每100m3取一组(三块),少于规定的按一组计。同时提供沙、石、水泥等材料的检验报告。
 
5.7  分线手孔井制作
5.7.1应在每棵灯杆基础旁设置手孔井,在线路有较大转弯处设置分线手孔井或人孔井。
5.7.2分线手孔井尺寸(内径)根据电缆数量和电缆外径尺寸而定,一般不宜小于300x300x400mm。手孔井内壁应用砂浆抹平,底部应保持原状土确保其渗水功能。
5.7.3分线手孔井常用砖砌的制作方式,也可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它的材料制作。
5.7.4在桥梁上制安分线手孔井,应与桥梁防撞栏杆同步进行,宜采用钢制分线手孔井。
 
5.8  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
1 基坑开挖应符合本规程第5.1.4和第5.2.5条的规定。
2 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5.3.3和第10.3.6的规定。
3 现浇混凝土应符合本规程第5.6.4条、5.6.6条和5.6.8条的规定。
4 手孔井的制作应符合本规程第5.7.2条的规定。
5 人孔井的制作应符合本规程第7.7.13条的规定。
 
6  架空线路
6.1  一般规定
6.1.1拉线的绝缘子及金具应齐全,位置正确,承力拉线应与线路中心线方向一致,转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一致。拉线收紧程度应以灯杆正直、无倾斜为准。
6.1.2直线杆横担应装于受电侧,终端杆、转角杆的单横相应装于拉线侧。横担的上下和左右偏差,在横担端部测量不应大于20mm。钢质横担等制品应采取热镀锌处理。
6.1.3导线无断股、扭绞和死弯,与绝缘子固定可靠,金具规格应与导线规格适配。
6.1.4线路的跳线、过引线、接户线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如下要求:电压等级为6~10kV的,应大于300mm;电压等级为1kV及以下的,应大于150mm。用绝缘导线架设的线路,绝缘破口处应修补完整。
 
6.2  灯杆与横担
6.2.1  横担应为热镀锌角钢,高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63×6;低压横担的角钢不应小于∟50×5。
6.2.2  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转角杆(十字担)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偏支担应上翘30mm。
6.2.3  各部位的螺母应拧紧。螺栓外露部分不宜少于两个螺距。螺母受力的螺栓应加弹簧垫或加双母,长孔必须加垫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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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15°以下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50mm2及以下的终端杆、断连杆可采用单横担;15°~45°的转角杆和导线截面在70 mm2及以上的终端杆、断连杆应采用双横担;45°以上的转角杆应采用十字横担。
6.2.5灯杆基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对一般土质,灯杆埋深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对特殊土质或无法保证电杆的稳固时,应采取加卡盘、围桩、打入字拉线等加固措施。基坑回填土应分层夯实,地面宜设防沉土台。
电杆埋设深度允许偏差                           表6.2.5

杆长(m) 埋深(m)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8 1.5 +5
-10
每杆1点,且不少于5杆
 
尺量检查
9 1.6
10 1.7
11 1.8
12 1.9
13 2.0
15 2.5
 
6.2.6当灯杆采用普通环形钢筋混凝土定型产品时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灯杆采用普通环形钢筋混凝土定型产品             表6.2.6

序号 检验标准 检查数量
1 表面应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现象 全数检查
 
2 灯杆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长度不应超过电杆周长的1/3
3 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6.2.7灯杆立好后应正直,直线杆的倾斜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其杆梢向外角偏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终端杆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6.2.8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6.2.8的规定。
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mm)                        表6.2.8

导线排列方式 直线杆 耐张杆 绝缘线杆
高压与高压 800 600 500
高压与低压 1200 1000 1000
低压与低压 600 300  
 
6.3  绝缘子与拉线
6.3.1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6.3.2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绞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拉线应有防撞措施。跨越道路的横向拉线,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拉线杆应向张力的反向倾斜10°~20°。
6.3.3拉线穿越带电线路时,应在拉线上下加装绝缘子,拉线绝缘子自然悬垂时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6.3.4绝缘子及瓷横担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组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2 瓷釉光滑,无裂痕、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3 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6.3.5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不得积水 ;
2 安装时应清除表面污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3 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6.3.6瓷横担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10mm;
2 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5°~10°;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mm;
3 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置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
4 全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6.3.7拉线盘的埋深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棍与拉线盘应垂直,连接处应加专用垫和双螺母,拉线棍露出地面部分长度宜为500mm~700mm。拉线与地面的夹角宜为45°,且不得大于60°。拉线的规格与埋深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拉线规格与埋深                                表6.3.7

拉线棍规格 拉线盘(长×宽) 埋深(mm)
φ16×(2000~2500) 500×300 1300
φ19×(2500~3000) 600×400 1600
φ19×(3000~3500) 800×600 2100
 
6.3.8采用UT型线夹及楔型线夹固定安装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 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应无滑动,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 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宜为300mm~500mm,尾线回头后应与本线扎牢;
4 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一致;
5 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应露扣,其长度不应小于螺杆丝扣长度的1/2,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6.3.9采用绑扎固定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型环;
2 拉线绑扎应采用直径2.0mm或2.6mm的镀锌铁线。绑扎应整齐、紧密,长度应符合要求。
6.3.10没有条件做拉线,可做戗杆。戗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戗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0.5m,允许偏差为+5mm、-10mm,且应设有防沉措施;
2 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3 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p#副标题#e#
 
6.4  导线架设
6.4.1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应进行导线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6.4.2架空线宜采用绝缘线,展放时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
6.4.3架空线路在同一档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一个。导线接头位置与灯杆的距离应大于0.5m。
6.4.4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4.4的规定,靠近电杆的两条导线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m。
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mm)             表6.4.4

       档距
 
电压
40m以下 50m 60m 70m 80m 90m 100m
高压 裸线 600 650 700 750 850 900 1000
绝缘线 500 500 500        
低压 300 400 450 500      
6.4.5引流线﹑引下线与相邻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300mm;低压不应小于150mm。
6.4.6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灯杆或架构之间的距离,高压不应小于200mm.低压不应小于100mm。
6.4.7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做修补,但应将损伤处的棱角与毛刺用0号砂纸磨光。
1 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1/2;
2 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且强度损失小于4%;
3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4%。
6.4.8受损导线采用缠绕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 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 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6.4.9受损导线采用修补预绞丝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 修补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3个节距;
3 修补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6.4.10受损导线采用修补管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 修补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修补导线的范围应距管两端各不小于20mm处。
6.4.11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线接续管连接:
1 强度损失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程第6.4.7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
2 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程第6.4.7条以修补管修补的规定,但损伤长度已超过修补管能修补的范围;
3 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4 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1.5倍而又无法修复;
5 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6.4.12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6.4.13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直线转角杆,当使用针式绝缘子时,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当使用瓷横担绝缘子时,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2 对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3 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mm。铝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6.4.14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相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2.0 mm。
6.4.15架空线路的应做紧线工作,导线的垂度应符合表6.4.15的规定。同档内各相导线垂度应一致,水平排列的同档导线间垂度偏差为±50mm。
             导线垂度表                     表6.4.15

温度℃ 10℃时 非10℃时的增减值(cm)-25℃      -10℃
导线直径(mm2 10 16 25 35  
杆距(m) 30 30/36 30/36 40/50 40/- 6/8 12/16
40 30/48 40/48 40/62 50/- -/10 -/20
50-60 60/72 60/72 60/75 70/- -/13 -/25
注:表中“/”左边数值为裸铜线;“/”右边数值为裸铝线。垂度单位为:cm。例如:杆距30m,线径为10 mm2时,裸铜线的垂度为30cm;裸铝线的垂度为36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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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6沿墙架设的低压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时,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物牢固可靠,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2 设计无要求时,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应安装在靠墙侧。
6.4.17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建筑物﹑构筑物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6.4.18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8的规定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 (m)                    表6.4.18

类别 高压 低压 绝缘线
垂直 1.5 1.0 0.8
水平 2.0 1.0 1.0
 
6.4.19线路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低压末端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4.19的规定。
线路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mm2)                 表6.4.19

导线类别 高压 低压
铝及钢芯铝绞线 50 35
铜  线 25 25
绝缘铝绞线 70 35
 
6.5  检验标准
6.5.1  灯杆与横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灯杆埋设深度应符合本规程表6.2.5的规定
2  灯杆产品应符合本规程表6.2.6的规定
3  横担之间的安装距离应符合本规程表6.2.8的规定;
一般项目
1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基坑施工前定位的允许偏差                表6.5.1-1

项目 线路方向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直线杆 顺线路 不超过设计档距离的3% 每杆1点,且不少于5点。
 
用水准仪
测量
横线路 不超过50mm
转角杆与 分支杆 顺线路
横线路
2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表6.5.1-2的规定
           横担安装允许偏差                  表6.5.1-2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横担端部上下偏差 ≤20 每杆1点 尺量检查
横担端部左右偏差 ≤20
最上层横担距杆顶 ≥200
3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1-3规定 
         横担之间的垂直距离允许偏差          表6.5.1-3

导线排列
方式
允许偏差(mm)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直线杆 耐张杆 绝缘线杆
高压与高压 ≥20 ≥15 ≥15 每杆1点 尺量检查
高压与低压 ≥30 ≥20 ≥20
低压与低压 ≥15 ≥10
 
6.5.2 绝缘子与拉线质量检验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本规程6.3.5的规定
2 瓷横担安装应符合本规程6.3.6的规定
3 拉线规格与埋深应符合本规程表6.3.7的规定
一般项目
1 绝缘子的使用宜符合表6.5.2-1的规定。
            绝缘子的使用规定                 表6.5.2-1

电压等级 裸线 绝缘线
直线 耐张
高压 P—15针式瓷横担 双X—4.5C悬式
X—4.5悬式和E—10蝶式
P—10针式
P—15针式
低压 PD—3针式
P—6针式
P—10针式
瓷横担
X—3悬式和低压蝶式
2 拉线最小绑扎长度应符合表6.5.2-2的规定。
           拉线最小绑扎长度                  表6.5.2-2

钢绞线截面(m㎡) 上段(㎜) 下段(㎜)
下端 花缠 上端
25 200 150 250 80
35 250 200 250 80
50 300 250 250 80
6.5.3导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架空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程表6.4.4的规定
2 导线与树木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程表6.4.18的规定
3 导线允许的最小截面应符合本规程表6.4.19的规定
一般项目
1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导线损伤修补应符合表6.5.3-1的规定。
         导线损伤修补方法                    表6.5.3-1

导线类别 损伤情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6.4.7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 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
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导致强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7% 用修补管修补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超过第6.4.7条的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7% 用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补
 
钢芯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5%,但不超过17%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25% 用修补管修补
 
2 导线与接续管应采用钳压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的连接部分及钳压管内应先用汽油清洗干净,涂上一层电力复合脂;
(2) 钳压钢芯铝绞线时,应在两线之间加垫片;
(3) 钳压时铝绞线应从接续管的一端开始,上下交错地压向另一端;钢芯铝绞线应从管的中间开始,依次上下交错地压向一端,然后再压向另一端。
(4)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6.5.3-2的规定。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表6.5.3-2

导线型号 压口数 压后尺寸(mm) 钳压部位尺寸(mm)
a1 a2 a3
铝绞
线
LJ—16 6 10.5 28.0 20.0 34.0
LJ—25 6 12.5 32.0 20.0 36.0
LJ—35 6 14.0 36.0 25.0 43.0
LJ—50 8 16.5 40.0 25.0 45.0
LJ—70 8 19.5 44.0 28.0 50.0
LJ—95 10 23.0 48.0 32.0 56.0

芯铝
绞线
 
LGJ—35 14 17.5 34.0 42.5 93.5
LGJ—50 16 20.5 38.0 48.5 105.5
LGJ—70 16 25.0 46.0 54.5 123.5
LGJ—95 20 29.0 54.0 61.5 142.5
 
(5) 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20mm;
(6) 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3 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6.5.3-3的规定。
          裸铝导线绑扎长度                  表6.5.3-3

导线截面(m㎡) 绑扎长度(mm)
LJ-50﹑LGJ-50以下 ≧150
LJ-70 ≧200
4 架空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之间﹑引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属;
(2) 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6.5.3-4的规定。
            同金属导线绑扎长度               表6.5.3-4

导线截面(m㎡) 绑扎长度(mm)
35及以下 ≥150
50 ≥200
70 ≥250
 
(3) 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4) 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6.6  工程交接验收
6.6.1 架空线路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灯杆、导线、金具、绝缘子等器材质量应符合设计标准的规定;
    2 灯杆的埋深、位移和倾斜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3 绝缘子的规格、型号和安装应符合规定;
    4 拉线的制作、截面、角度应符合规定;
    5 导线的规格、截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导线架设的固定、档距、弧度、接续以及导线的相间、跨越、对地、对树木的距离应符合规定;
    6 金具安装位置、方式和固定符合规定。
6.6.2 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6.6.3 工程移交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线路路径批准文件;
    2 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3 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检测记录和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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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低压电缆线路
 
7.1  一般规定
7.1.1电缆敷设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表7.1.1

电缆型式 多芯 单芯
聚氯乙烯电缆 无铠装 15D 20D
有铠装 12D 15D
注:表中的D为电缆外径

7.1.2电缆直埋或在保护管中不得有接头,中间接头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门口、与其它管线交叉处或通道狭窄处。
7.1.3电缆敷设时,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外观应无损伤。绝缘良好,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机械损伤。电缆在敷设前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要求。
7.1.4电缆在灯杆两侧预留量不应小于0.5m,但不得大于2m。电缆的敷设长度应为电缆路径长度的110%。
7.1.5三相四线制应采用四芯等截面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或用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三相五线制应采用五芯电力电缆,PE线芯截面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PE线截面(mm2)          表7.1.5

相线截面(S) PE线截面
S≤10 5
16≤S≤35 16
S≥50 S/2
 
 
7.1.6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m~100m、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固定明显的标志。
7.1.7电缆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车行道下不应小于0.7m;
2 人行道下不应小于0.5m;
3 在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敷设。
7.1.8机械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最大允许牵引强度:铜芯电缆不宜大于70N/mm2;铝芯电缆不宜大于40/mm2。严禁用汽车牵引。
7.1.9电缆接头和终端头整个绕包过程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绕包绝缘前,应用汽油浸过的白布将线芯及绝缘表面擦干净,塑料电缆宜采用自粘带、粘胶带、胶粘剂、收缩管等材料密封,塑料护套表面应打毛,粘接表面应用溶剂除去油污,粘接应良好。
7.1.10电缆芯线的连接宜采用压接方式,压接面应满足电气和机械强度要求。
7.1.11在有多路电缆通过的地段及电缆工作井内应有明显的标示牌。
      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示牌应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用途、起止点,字迹清晰规范;
    2 标示牌规格宜统一,挂装应牢固,材质应防腐。
7.1.12采用架空的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缆承力钢绞线截面积不宜小于35mm2,线路两端应有良好接地和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2 电缆在承力钢绞线上固定应自然松弛,在每一电杆处应留一定的余量,长度不应小于0.5m。
3 承力钢绞线上电缆固定点的间距应小于0.75m,电缆固定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并应加软垫保护。
7.1.13电缆从地下或电缆沟引出地面时应加保护管,保护管的长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用抱箍固定,固定点不得少于2处;电缆上杆应加固定支架,支架间距不得大于2m。
 
7.2  电缆沟槽开挖
主控项目
7.2.1沟槽开挖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扰动槽底土壤,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一般项目
7.2.2沟槽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沟槽允许偏差                      表7.2.2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槽底高程 0
-30
50m 3 用水准仪测量
2 槽底中线
每侧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50m 6 挂中心线用尺量每测计3点
 
7.3  电缆沟垫层施工
一般项目
7.3.1电缆沟垫层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电缆沟垫层施工允许偏差               表7.3.1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偏差 检验方法
垫层 中线每测宽度 不小于设计规定 50m 6 挂中心线用尺量每测计1点
高程 0
-15mm
50m 3 用水准仪测量
 
7.4  构筑物施工
主控项目
7.4.1水泥砼及钢筋砼电缆沟
     水泥砼及钢筋砼电缆沟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板面严禁有裂缝,并不得有蜂窝、露筋等现象。
2 墙和拱圈的伸缩缝与底板的伸缩缝应对正。
3 预制构件安装、必须位置准确、平稳、缝隙必须填实,不得有渗漏现象。
4 沟底不得有建筑垃圾、沙浆、石头等杂物。
7.4.2砖砌电缆沟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面应平整垂直,砂浆必须饱满,抹面压光,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
2 砖墙和拱圈的伸缩缝与底板伸缩缝应对正,缝宽应符合设计要求,砖墙不得有通缝。
3 沟底不得有建筑垃圾、砂浆、砖块等杂物。
一般项目
7.4.3 水泥砼及钢筋砼电缆沟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水泥砼及钢筋砼电缆沟允许偏差               表7.4.3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混凝土抗压强度 GB175-2007标准 每台班 1组 GB175-2007 标准
2 沟底高程 ±10㎜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3 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20m 2 用尺量,宽厚各计一点
4 盖板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20m 2 用尺量, 宽厚各计一点
5 墙 高 ±20mm 20m 2 用尺量,每侧计一点
6 沟底中线每侧宽度 ±10mm 20m 2 用尺量,每侧计一点
7 墙面垂直度 15mm 20m 2 用垂线检验,每侧计一点
8 墙面平整度 10mm 20m 2 用2m直尺或小线量取最大值,每侧计1点
9 墙厚 +10mm
0
20m 2 用尺量,每侧计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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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砖沟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砖沟允许偏差                          表7.4.4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1 △砂浆抗压强度 GB50203-2011规范 1000m2,每一配合比 1组 GB50203-2011规范
2 沟底高程 ±10mm 20m 1 用水准仪测量
3 拱圈断面尺寸 不小于设计规定 20m 2 用尺量,宽、厚各计1点
4 墙 高 ±20mm 20m 2 用尺量,每测计1点
5 沟底中线每测宽度 ±10mm 20m 2 用尺量,每测计1点
6 墙面垂直度 15mm 20m 2 用垂线检验,没测计1点
7 墙面平整度 10mm 20m 2 用2m直尺或小线量取最大值,每侧计1点
 
7.5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主控项目
7.5.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应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松垫圈固定螺栓。
7.5.2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一般项目
7.5.3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短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应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2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见表7.5.3-1;
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表7.5.3-1

序号 电缆种类 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1 无铅包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10D
2 有钢铠护套的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0D
3 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0D
4 交联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5D
5 多芯控制电缆 10D
注:D为电缆外径。
 
3 电缆桥架敷设应在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表7.5.3-2的规定。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表7.5.3-2

管道类别 平行净距 交叉净距
一般工艺管道 0.4 0.3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 0.5 0.5
热力管道 有保温层 0.5 0.3
无保温层 1.0 0.5
 
4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应按设计要求位置,设置防火隔堵措施;
5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7.5.4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2m设固定点;
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构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m~10m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表7.5.4的规定。
电缆固定点间距(㎜)                  表7.5.4

电缆种类 固定点的间距
电力电缆 全塑型 1000
除塑型外的电缆 1500
控制电缆 1000
 
7.5.5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7.6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主控项目
7.6.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7.6.2电缆沟内电缆直埋敷设时,沿电缆全长上下应铺厚度不小于100mm的软土或细砂层,沿电缆全长应覆盖宽度不小于电缆两侧各50mm的保护板保护板,宜用混凝土制作,保护板上宜铺以醒目的标志。
7.6.3 直埋电缆宜采用聚氯乙烯护套铠装电缆。
7.6.4 直埋敷设的电缆穿越铁路、道路、道口等机动车通行的地段时应穿管敷设,并设置备用管道。
7.6.5 在含有酸、碱强腐蚀、杂散电流电化学腐蚀严重影响或有震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电缆不宜采取直埋敷设,确因需要直埋敷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6.6 直埋电缆沟回填土应夯实。
7.6.7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电缆与道路和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7.6.5的规定。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道路和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表7.6.5

项目 最小净距(m)
平行 交叉
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 0.5 0.5
电缆与其他管道间 0.5 0.5
电缆与油管道、可燃气体管道间 1.0 0.5
电缆与热管道及电力设备间 2.0 0.5
控制电缆之间 -- 0.5
电缆与铁路轨道之间 3.0 1.0
电气化铁路轨道 3.0(交流)10.0(直流) 1.0
公路 1.5 1.0
城市街道路面 1.0 0.7
建筑物基础(边线) 0.6 --
排水沟 1.0 0.5
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间 10kv及以下 0.1 0.5
10kv及以上 0.25 0.5
杆基础(边线) 1.0 --
 
7.6.8 电缆保护管不应有孔洞、裂缝和明显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无毛刺。金属电缆管应采用热镀锌管或铸铁管,其内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其内径不宜小于100mm。
7.6.9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一般项目
7.6.10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最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150mm~200mm;电缆支架最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50mm~100mm;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7.6.4的规定。
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mm)          表7.6.4

电缆种类 支架层间最小距离
控制电缆 120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 150~200
 
3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接饱满;用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7.7  电缆穿管敷设
主控项目
7.7.1 电缆穿管敷设应采用硬塑料管或镀锌钢管。电缆穿管前,应清除堵塞管内的杂物。
一般项目
7.7.2 电缆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明显的凹凸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
7.7.3 硬质塑料管连接应采用插接,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
7.7.4 金属电缆管连接应牢固,密封良好;当采用套接时,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长度不应小于外径的2.2倍,金属电缆管不得直接对焊。
7.7.5 电缆管连接时,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7.7.6 敷设混凝土管、陶土管时,地基应坚实、平整,不应有沉降。
7.7.7 交流单相电缆单根穿管时,严禁使用金属管。
7.7.8 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7.7.9 横穿道路及有机动车辆通行地段的管道应采用金属管并满足所需的承压强度。
7.7.10 桥梁上敷设电缆应采取防振措施,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7.7.11 电缆管应安装牢固;当设计无规定时,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3 m。
7.7.12 所有支持夹具的铁制零部件除预埋螺栓外均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7.7.13 过街管道、绿地与绿地间管道应在两端设置手孔井或人孔井。灯杆处宜设置手孔井。手孔井应符合本规程第5.7.2条的规定。人孔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盖应有防盗措施,并能满足车行道和人行道相应的承重要求;
2 井深不得小于1m,并应有渗水孔;
3 井宽(内壁净宽)不应小于700mm;
4 电缆保护管应伸出工作井壁30mm—50mm;
5 工作井宜采用C10砂浆砖砌体,内壁应用1:25的防水水泥砂浆抹面,井壁应光滑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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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电线导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
主控项目
7.8.1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跨接的两卡间边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
    2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7.8.2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7.8.3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7.8.4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一般项目
7.8.5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7.8.6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7.8.7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mm~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7.8.8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7.5.3条表7.5.3-1的规定。
7.8.9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7.8.10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现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150mm~500mm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7.8.10的规定。
管卡间最大距离                    表7.8.10

敷设方式 导管种类 导管直径(mm)
15~20 25~32 32~40 50~65 65以上
管卡间最大距离(m)
支架或沿墙明敷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1.5 2.0 2.5 2.5 3.5
壁厚≤2mm刚性钢导管 1.0 1.5 2.0 ―― ――
刚性绝缘导管 1.0 1.5 1.5 2.0 2.0
 
7.8.11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7.8.12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2 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
7.8.13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采取保护措施;
    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
    4 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按设计要求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7.8.14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 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3 可挠性金属导管和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7.8.15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7.9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主控项目
7.9.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7.9.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7.9.3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7.9.4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7.9.5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一般项目
7.9.6线槽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余量,不得有接头。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m;
2 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电源的不同回路无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且屏蔽护套一端接地。
 
7.10  槽板配线
主控项目
7.10.1 槽板内电线无接头,电线连接设在器具处;槽板与各种器具连接时,电线应留有余量,器具底座应压住槽板端部。
7.10.2槽板敷设应紧贴建筑物表面,且横平竖直、固定可靠,严禁用木楔固定;木槽板应经阻燃处理,塑料槽板表面应有阻燃标识。
一般项目
7.10.3木槽板无劈裂,塑料槽板无扭曲变形。槽板底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槽板盖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300mm;底板距终端50mm和盖板距终端30mm处应固定。
7.10.4槽板的底板接口与盖板接口应错开20mm,盖板在直线段和90°转角处应成45°斜口对接,T形分支处应成三角叉接,盖板应无翘角,接口应严密整齐。
7.10.5 槽板穿过梁、墙和楼板处应有保护套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槽板应设补偿装置,且与槽板结合严密。
 
7.11  钢索配线
主控项目
7.11.1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小于0.5mm,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
7.11.2钢索的终端拉环埋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且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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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当钢索长度在50m及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
7.11.4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吊架与钢索连接处的吊钩深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有防止钢索跳出的锁定零件。
7.11.5电线和灯具在钢索上安装后,钢索应承受全部负载,且钢索表面应整洁、无锈蚀。
7.11.6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应符合表7.11.6的规定。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mm)          表7.11.6

配线类别 支持件之间最大距离 支持件与灯头盒之间最大距离
钢    管 1500 200
刚性绝缘导管 1000 150
塑料护套线 200 100
 
7.12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主控项目
7.12.1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
7.12.2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于表7.12.2的规定。
           电缆芯线和接地截面积(mm)                   表7.12.2  

电缆芯线截面积 接地线截面积
120及以下 16
150及以上 25
    注:电缆芯线截面积在16mm2及以下,接地线截面积与电缆芯线截面积相等。
 
7.12.3电线、电缆接线必须准确,并联运行电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相位应一致。
一般项目
7.12.4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 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电线。
7.12.5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7.12.6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7.13  工程交接验收
7.13.1低压电缆线路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电缆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排列整齐,无机械损伤,标志牌齐全、正确、清晰;
2 电缆的固定、间距、弯曲半径应符合规定;
3 电缆接头良好,绝缘应符合规定;
4 电缆沟应符合要求,沟内无杂物;
5 保护管的连接、防腐应符合规定;
6 工作井设置应正确。
7.13.2隐蔽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并做好记录。
7.13.3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7.13.4低压电缆线路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电缆路径的批准文件;
2 工程竣工资料;
3 工程竣工图;
4 设计变更文件;
5 各种试验和检查记录。
 
8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
8.1  一般规定
8.1.1变压器、箱式变电站是指电压为10kV及以下,容量为500kVA及以下的供电设备。
8.1.2变压器、箱式变电站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环境温度:最高气温+40°C,最高日平均气温+30°C。最高年平均气温+20°C,最低气温—30°C;
2 当空气温度为时+25°C,相对湿度不应超过90%;
3 周围应无火灾、爆炸、化学腐蚀及剧烈振动的危险,通风良好、不易积水;
4 接近电源,位于负荷中心,便于高压电缆、低压电缆及线路的进出,并应避让地下设施。
8.1.3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及时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有机械损伤,附件齐全,各组合部件无松动和脱落。箱式变电站内部电器部件及连接无损坏;
2 油浸式变压器,密封处应良好,无渗漏油现象。
8.1.4在运输过程中无异常情况,制造厂未规定必须进行器身检查的,可不进行器身检查。
8.1.5当需要进行器身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围空气温度不宜低于0°C,器身温度不应低于环境温度,当器身温度低于环境温度时,应将器身加热,宜使其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C;
2 当空气相对湿度小于75%时,器身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不得超过16h;
3 空气相对湿度或露空时间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
4 器身检查时,场地四周应保持清洁并有防尘措施;雨雪天或雾天不应在室外进行。
8.1.6器身检查的主要项目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螺栓应紧固,并有防松措施,绝缘螺栓应无损坏,防松绑扎完好;
2 铁芯应无变形,无多点接地;
3 绕组绝缘层应完整,无缺损、变位现象;
4 引出线绝缘包扎牢固,无破损、拧弯现象;引出线绝缘距离应合格,引出线与套管的连接应牢靠,接线正确。
8.1.7干式变压器在运输途中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应置于干燥的室内。
8.1.8变压器到达现场后,当超出三个月未安装时应加装吸湿器,并应进行下列检测工作:
1 检查油箱密封情况;
2 测量变压器内油的绝缘强度;
3 测量绕组的绝缘电阻。
 
8.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
主控项目
8.2.1室内变压器安装距墙不应小于800mm,距门不应小于1000mm,中心宜在屋顶吊环垂线位置。
8.2.2变压器绝缘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使用;不同牌号的变压器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时,必须做混油试验,其质量必须合格。
8.2.3变压器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高压侧、低压侧电气连接;当采用硬母线连接时,应按硬母线制作技术要求安装;当采用电缆连接时,应按电缆终端头制作技术要求制作安装。
8.2.4箱式变电站基础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结构宜采用带电缆室的混凝土结构;电缆室应有通风口,并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箱内及良好的排水措施。
一般项目
8.2.5与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有关的建、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应具备设备进场安装条件。基础、构架、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设备安装的强度要求;
2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窗安装完毕;
3 地坪抹光工作结束,室外场地平整;
4 保护性网门、栏杆等安全设施齐全;
5 油浸式变压器蓄油坑清理干净,排油水管通畅,卵石铺设完毕:
6 通风及消防装置安装完毕;
7 受电后无法进行的装饰工作以及影响运行安全的工作施工完毕。
8.2.6室外变压器安装方式宜采用杆上台架式安装。室外变压器宜使用油浸式变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上台架所用铁件必须热镀锌,台架横担水平倾斜不应大于5mm;
2 变压器在台架平稳就位后,应采用直径4mm镀锌铁丝在变压器油箱上法兰下面部位将变压器与两杆捆扎固定;
3 柱上变压器应在明显位置悬挂警告牌;
4 柱上变压器台距地面宜为3m,不得小于2.5m;
5 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位置距地面应为5m,熔断器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15º-30º,熔断器水平相间距离不应小于0.7m。在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跌落式熔断器应安装在非机动车道侧;
6 熔丝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弯曲、压扁或损伤,熔体与尾线应压接牢固;
7 变压器高压引下线、母线应采用多股绝缘线,中间不得有接头。其导线截面应按变压器额定电流选择,但铜线不应小于16mm2,铝线不应小于25mm2
8 变压器高压引下线、母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8.2.7吊装油浸式变压器应利用油箱体吊钩,不得用变压器顶盖上盘的吊环吊装整台变压器;吊装干式变压器,可利用变压器上部钢横梁主吊环吊装。
8.2.8变压器本体就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基础的轨道应水平,轮距与轨距应适合;
2 当使用封闭母线连接时,应使其套管中心线与封闭母线安装中心线相符;
3 装有滚轮的变压器就位后应将滚轮用能拆卸的制动装置加以固定;
4 柱上变压器不宜装滚轮或将滚轮拆卸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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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变压器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枕:
1) 油枕安装前应用合格的变压器油冲洗干净,除去污物;2) 油枕安装前应先安装油位表,防水孔和导油孔应畅通;油标玻璃管应完好;
2) 油枕应利用支架安装在油箱顶盖上,用螺栓将油枕、支架和油箱紧固。
2 干燥器:
1) 检查硅胶是否失效(对浅蓝色硅胶,变为浅红色即已失效;对白色硅胶一律烘烤)。失效时,应在115~120°C温度下烘8h,烤使其复原或换新的;
2) 安装时,应将呼吸器盖子处的橡皮垫取掉,并在下方隔离器中装适量的变压器油;
3) 干燥器与油枕间管路的连接应密封,管道应通畅。
3 温度计:
1) 温度计安装前均应进行校验,信号接点应动作正确。导通良好;
2) 油浸式变压器顶盖上的温度计座内应注进适量的变压器油,且密封应良好,无渗漏现象。闲置的温度计座应密封,不得进水;
3) 膨胀式信号温度计的细金属软管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 ,且不得有压扁或急剧的扭曲。
8.2.10 箱式变电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基础结构宜采用电缆室现浇混凝土或砖砌结构;
    2 箱体内应设置接地(PE)排和零(N)排,接地排与箱内的金属外壳连接,零(N)排与变压器中性点及各输出电缆的N连接。在TN系统中,接地排和零排的连接导线不小于16mm2铜线,接地端子使用的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2
    3 在明显位置张贴变压器的一、二次回路接线图;
    4 引出电缆线应排列整齐,固定牢固,每一回路应有标志牌,并标明电缆型号,回路编号,电缆走向等内容;
    5 二次回路和控制线应采用标准接线端子排,每个端子应编号,接线不应超过两根线。配线整齐、美观。不同型号规格的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成束绑扎时,不同电压等级,交直流和监控控制线路应分别绑扎;
    6 设置围栏和警示标牌。围栏宜采用耐腐蚀、机械强度高的材料。警示牌的字体要清晰、工整;
    7 箱式变电站起重吊装应利用箱式变电站专用吊装机构。
8.2.11箱式变电站安装完毕送电投运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内及各元件表面应清洁、干燥、无异物;
2 操作机构、开关等可动元器件应灵活、可靠、准确。对装有温度显示、温度控制、风机、凝露控制等装置的设备,应根据电气性能要求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
3 所有主回路、接地回路及辅助回路接点应牢固,并应符合电气原理图的要求;
4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及所有的电器元件设备安装螺栓应紧固;
5 辅助回路的电器整定值应准确,仪表与互感器的变比及接线极性应正确,所有电器元件应无异常;
6 箱内应急照明装置齐全。
 
8.3  试验和检查
8.3.1箱式变电站运行前应做下列试验:
1 变压器运行前应作下列试验:
1) 绕组直流电阻的测试;
2) 铁芯接地检查,穿心螺杆的绝缘检查;
3) 绝缘电阻测试:干燥环境条件下,高压对低压及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300MΩ,低压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MΩ;潮湿环境条件下,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4) 工频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变压器出厂试验电压的85%,试验时间可按出厂试验报告值确定。
2 高压开关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工频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应为高压开关设备出厂试验电压的80%,试验时间应为1min;
3 低压开关设备运行前应采用500V 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阻值不应低于0.5Ω;
4 低压开关设备运行前应进行通电试验。
8.3.2柱上变压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体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油浸变压器不渗油;
2 轮子的制动装置应牢固;
3 油漆应完整,相色标志正确清晰;
4 变压器顶部上应无遗留杂物;
5 消防设施齐全,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
6 油枕管的油门应打开,且指示正确,油位正常;
7 防雷保护齐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
8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电压额定值要求;
9 变压器的相位及绕组的接线组别应符合并网运行要求;
10 测温装置指示应正确,整定值应符合要求;
11 变压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8.3.3变压器应进行5次空载额定电压冲击合闸,应无异常情况;第一次受电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10min;每次间隔时间宜为5min。冲击合闸宜在变压器高压侧进行。对中性点接地的电力系统试验时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
8.3.4变压器投入运行后连续运行24h无异常即可视为合格。
 
8.4  工程交接验收
8.4.1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等设备、器材应符合规定,无机械损伤;
2 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应安装牢固、正确,防雷、接地等安全保护合格、可靠;
3 变压器各项试验合格,油漆完整,无渗漏油现象,分接头位置符合运行要求,器身无遗留物;
4 各部接线正确、整齐,安全距离和导线截面应符合设计规定;
5 熔断器的熔断体及自动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运行要求。
8.4.2 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8.4.3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资料;
2 变更设计的文件;
3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安装技术记录、器身检查记录、干燥记录等;
5 试验报告;
6 备品备件移交清单。
 
9  配电装置与控制
9.1  一般规定
9.1.1配电室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及电源侧,并宜设在导电灰尘少、腐蚀介质少、干燥、无振动、进出线方便的地方。架空出线不应交叉。导线穿墙时,应采用穿墙绝缘套管。
9.1.2配电室门应向外开启,门锁应牢固可靠。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9.1.3配电柜(箱、盘)安装在振动场所,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振措施。
9.1.4配电柜(箱、盘)及其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应牢固。主控制盘、分路控制盘、自动装置盘等不宜与基础型钢焊死。
9.1.5配电柜(箱、盘)的漆层(镀层)应完整无损伤。固定电器的支架应刷漆。安装在同一室内且经常监视的配电柜(箱、盘)其盘面颜色宜和谐一致。
9.1.6配电柜(箱、盘)内的配线电流回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电压不应低于500V,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2,其它回路截面不应小于1.5mm2;当电子元件回路、弱电回路采取锡焊连接时,在满足载流量和电压降及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情况下,可采用不小于0.5mm2截面的绝缘导线。
9.1.7道路及夜景照明运行控制宜采用光控开关、定时钟、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仪(道路及夜景照明经纬仪开关)和遥控系统等。
9.1.8道路及夜景照明的开灯时的自然光照度水平宜为15LX;关灯时的自然光照度水平,快速路和主干道宜为30LX,次干路和支路宜为2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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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低压配电室
主控项目
9.2.1低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的构件耐火等级不应小于二级。
9.2.2低压配电室内不应通过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室内有采暖时,暖气管道上不应有阀门和中间接头,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9.2.3配电室内的电器设备应避免强烈日照。
9.2.4配电室的接地线应编号,各类标识应齐全,遮拦应符合规定。
9.2.5配电柜(箱、盘)的正面及背面各电器、端子排等应标明编号、名称、用途及操作位置,其标明的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宜脱色。
 
一般项目
9.2.6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配电柜为单列布置时,柜前通道不应小于1.5m;
2 当配电柜为双列布置时,柜前通道不应小于2m;
3 配电柜后通道不宜小于1m;
4 配电柜左右两侧不宜小于0.8m。
9.2.7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宜设不能开启的采光窗。设可开启的窗时,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窗户下檐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1.8m。
9.2.8配电室室内电缆沟深度宜为0.6m,电缆沟盖板宜采用热镀锌花纹钢板盖板或钢筋混凝土盖板。电缆沟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9.2.9配电室门应向外开启,门锁牢固可靠,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9.2.10配电室的架空进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进户支架对地距离不小于2.5m,导线穿越墙体时应采用绝缘套管。
 
9.3  配电柜(箱、盘)安装
主控项目
9.3.1端子箱安装应牢固,密封良好,并应能防潮、防尘。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检查。成列安装应排列整齐。
9.3.2配电柜(盘、箱)的接地应牢固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柜(箱)内应装有供检修用的接地连接。
9.3.3配电柜(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动作应准确、可靠;
2 动触头与静触头的中心线应一致,触头应接触紧密;
3 二次回路辅助开关的切换接点应动作准确,接触可靠;
4 箱内照明应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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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9.3.4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4的规定。基础型钢安装后,其顶部宜高出抹平地面10mm;手车式成套柜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执行。基础型钢应有明显可靠的接地。
         基础型钢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9.3.4

项目 允许偏差
mm/m mm/全长
直线度 <1 <5
水平度 <1 <5
位置误差及不平行度   <5
9.3.5配电柜(箱、盘)单独或成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5的规定。模拟母线应对齐,其误差不应超过视差范围,并应完整,安装牢固。
        配电柜(箱、盘)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9.3.5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垂直度 <1.5
水平偏差 相邻两盘顶部 <2
成列盘顶部 <5
盘面偏差 相邻两盘边 <1
成列盘面 <5
盘间接缝 <2
9.3.6柱上的配电箱箱底距地面不得小于2.5m,所用金具应进行热镀锌处理。进出线孔应采取保护措施。
9.3.7配电箱体、箱门把手、锁、铰链等均应采用防锈材料,箱体宜采用热镀锌、喷塑处理。
9.3.8配电箱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9.4  配电柜(箱、盘)电器安装
主控项目
9.4.1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铜质制品,绝缘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9.4.2配电柜(箱、盘)内两导体间、导电体与裸露的不带电的导体间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表9.4.2的规定。屏顶上小母线不同相或不同极的裸露载流部分之间、裸露载流部分与未经绝缘的金属体之间电气间隙不得小于12mm,爬电距离不得小于20mm。
        允许最小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mm)         表9.4.2

额定电压(V) 带电间隙 爬电距离
额定工作电流 额定工作电流
≤63A >63A ≤63A >63A
U≤60 3.0 5.0 3.0 5.0
60<U≤300 5.0 6.0 6.0 8.0
300<U≤500 8.0 10.0 10.0 12.0
 
一般项目
9.4.3电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元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2 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
3 发热元件宜安装在散热良好的地方;两个发热元件之间的连线应采用耐热导线或裸铜线套瓷管;
4 信号灯、光字牌、电铃、故障电钟等信号装置应显示准确,工作可靠,各种仪器仪表显示准确,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5 柜内电气仪表设备或其它有接地要求的电器其外壳应可靠接地;柜内应设置零(N)排、接地保护(PE)排,并有标识符号;
6 熔断器的熔体规格,自动开关的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9.4.4端子排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端子排应无损坏,固定牢固,绝缘良好;
2 端子应有序号,并应便于更换且接线方便;离地高度宜大于350mm;
3 强、弱电端子宜分开布置;当有困难时,应有明显标志并设空端子隔开或加设绝缘隔板;
4 潮湿环境宜采用防潮端子;
5 接线端子应与导线截面匹配,严禁使用小端子配大截面导线;
6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接在同一端子上;对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
 
9.5  二次回路结线
主控项目
9.5.1二次回路结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图施工,接线正确;
2 导线与电气元件间应采用铜质制品,螺栓连接、插接、焊接或压接等均应牢固可靠;绝缘件应采用阻燃材料;
3 二次回路接地应设专用螺栓。
9.5.2引入柜(箱、盘)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铠装电缆在进入柜(箱、盘)后,应将钢带切断,切断处的端部应扎紧,并应将钢带接地;
2 橡胶绝缘的芯线应采用外套绝缘管保护;
3 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
一般项目
9.5.3二次回路结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柜(箱、盘)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导线芯线应无损伤;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其回路编号,编号应正确,字迹清晰且不宜脱色;
3 配线应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9.5.4对连接门上的电器控制台板等可动部位的导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多股软导线,敷设长度应有适当余量;
2 线束应有外套塑料管等加强绝缘层;
3 与电器连接时,端部应加终端紧固附件绞紧,不得松散、断股;
4 在可动部位两端应用卡子固定。
9.5.5引入柜(箱、盘)内的电缆及其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入柜(箱、盘)内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机械应力;
2 柜(箱、盘)内的电缆芯线应按垂直或水平有规律地配置,不得任意歪斜交叉连接。备用芯线长度应有余量。
 
9.6  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系统
主控项目
9.6.1道路及夜景照明的控制模式宜采用具有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器和远程监控系统。
9.6.2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电压范围宜为180V~250V;
2 照度调试范围应为0~50lx,在调试范围内应无死区;
3 防尘、防水性能应符合《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
9.6.3微机无线摇控发射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塔组立应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并应采取避免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
2 杆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组装。螺孔需扩孔时,改孔部分不应超过3mm,当超过3mm时,应先堵焊再重新打孔,并应进行防腐处理,严禁用气割进行扩孔或烧孔;
3 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当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时,必须更换螺栓;
4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 避雷装置应符合《工业和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GBJ64的要求。
9.6.4道路及夜景照明遥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集模块所用的元器件应保证其可靠性和精确度,采集到的电参数宜满足系统对电流、电压、功率、电量、亮灯率的需要。还宜采集前端控制箱内温度、门状等环境参数;
2 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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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9.6.5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出厂调试照度与环境照度应一致;
2 时间精度应小于±1s/d;定时时间误差不应累计;
3 应具有分时段控制开、关的功能;
4 应性能可靠,操作简单,并具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存储数据不丢失;
5 适用环境温度范围宜在-35℃~65℃。
9.6.6道路及夜景照明控制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板(片)机和微机等控制设备应与其它电器隔离安装,并应设有屏蔽装置;
2 光控开关的光电探头应安装在避免有光干扰的位置;
3 装有电子控制设备的柜(箱、盘)应有防尘、防潮、防水等措施,避免太阳照射,必要时可加设通风装置。
9.6.7微机无线摇控发射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塔的金属构件应全部热镀锌,组装应牢固,交叉处的空隙应装设相应厚度的垫圈或垫板,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片;
2 当采用螺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栓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得有空隙;
2) 螺母拧紧后,螺杆露出螺母不得小于两个螺距;使用双母时,螺杆可与螺母相平;
3) 螺栓水平穿入时应由内向外;垂直穿入时应由下而上。
 
9.7  工程交接验收
9.7.1配电装置与控制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配电柜(箱、盘)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漆层完好,清洁整齐;
2 配电柜(箱、盘)内所装电器元件应齐全完好,安装位置正确、牢固;
3 所有二次回路接线应准确,连接可靠,标志齐全、清晰,绝缘合格;
4 操作及联动实验应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9.7.2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9.7.3配电装置与控制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备品备件清单;
5 调试试验记录。
 
10  安全保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应有防直接触摸保护装置,当设屏护时可采用绝缘措施。
10.1.2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
1 变压器、配电柜(箱、盘)等的金属底座、外壳和金属门;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
3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金属灯杆、金属底座、1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10.1.3严禁采用蛇皮管、裸铝导线以及电缆金属护套层做接地线。接地线不得兼做他用。
10.1.4 在同一台变压器低压配电网中,严禁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或金属灯杆采用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
 
10.2  接零和接地保护
主控项目
10.2.1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10.2.2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应为16mm2;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10.2.3保护接零时,在配电线路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应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2.4采用TT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PE线连接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金属电力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时,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2.5在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TN或TT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连接成网,在任一点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0.2.6 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配电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N)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0.2.7 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TN-S接地方式,系统的中性线(N)应与接地保护线(PE)分开,在始端PE线与变压器中性点(N)连接,PE线与每根金属灯杆接地螺栓连接可靠,在线路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位置做重复接地形成联网。
 
一般项目
10.2.8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路灯低压网中,金属灯杆、配电箱等电气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
10.2.9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用熔断器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片额定熔断电流的4倍;用自动开关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延时动作电流的1.5倍。
10.2.10在用电设备较少且分散、采用接零保护确有困难且土壤电阻率较低时,可采用低压接地保护。
 
10.3  接地装置
主控项目
10.3.1 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
10.3.2接地体埋深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埋深不宜小于0.6m。
10.3.3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焊接应牢固并应进行防腐处理,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压接、热剂焊接等方式连接。
10.3.4 接地体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角钢连接时,其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并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
一般项目
10.3.5接地装置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1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2 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3 保护配电线路的金属管。
10.3.6明敷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接地体与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 接地线宜水平或垂直敷设,结构平行敷设直线段上不应起伏或弯曲;
3 支架的距离: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m~1.5m,垂直部分宜为1.5m~3.0m,转弯部分宜为0.3m~0.5m;
4 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宜为0.25m~0.3m,与墙壁间的距离宜为0.1m~0.15m;
5 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将接地线弯成弧状。
10.3.7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在设计无规定时不宜小于5m。
10.3.8人工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接地体所用的钢管,其内径不应小于40mm,壁厚3.5mm,角钢采用L50x50x5mm以上,园钢直径不应小于20mm,每根长度不小于2.5m,极间距离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接地体顶端距地面不应小于0.6m;
     2 水平接地体所用的扁钢截面不小于4x30mm,圆钢直径不小于10mm,埋深不小于0.6m,极间距离不小于5m。
10.3.9 保护接地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线和相线的材料应相同,当相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当相线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2 采用扁钢时不应小于4x30mm,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2
     3 箱式变电站、控制柜(箱、屏)可开启的门应与接地的金属柜架可靠连接,采用的裸铜软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10.3.10接地体(线)及接地卡子、螺栓等金属件必须热镀锌,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在有腐蚀的土壤中,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线)的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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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程交接验收
10.4.1安全保护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接地线规格正确,连接可靠,防腐层完好;
2 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的其他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规定,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10.4.2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10.4.3安全保护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测试记录。
 
11  路灯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在直线路段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在特殊区域、弯道平交路口以及立交桥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2  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地点,且与供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遇设计要求或现场条件制约,不能避免将路灯安装在易受车辆碰撞区域时,应在灯杆周围架设防撞装置。
11.1.3  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mm~50mm。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和杂物。
11.1.4  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
11.1.5  常规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0%,泛光照明效率不应低于65%,灯具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4,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43,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密封性能必须在IP55以上;
2  反光器应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镀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3  透明罩的透光率应达到90%以上,并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纹;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导线,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紧密;
5  灯具应抽样进行温升和光学性能等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的规定,测试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
11.1.6  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螺纹口端子;
2  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
3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
11.1.7  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m2,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2.5mm2
11.1.8  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11.1.9  每盏灯的相线宜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靠,接线端子上线头弯曲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并用垫圈压紧,熔断器及其它电器电源进线应上进下出或左进右出。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50W及以下采用4A熔丝;
2  250W采用6A熔丝;
3  400W采用10A熔丝;
4  1000W采用15A熔丝。
11.1.10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灯应设置无功补偿,宜采用单灯补偿,其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头不得破裂,外壳应无渗水和锈蚀现象,当钠灯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11.1.11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 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 11373、《金属覆盖层钢制件热镀锌层技术要求及实验方式》GB/T13912的有关规定。
11.1.12 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灯具油漆涂层》(QB 1551-92)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等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11.1.13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防松装置。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最多不宜超过5个螺距。
11.1.14 LED道路照明灯具应符合本规程11.1.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灯具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24907的规定;
2灯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应大于10%;
3灯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LED模块安全要求》GB24819的要求;
4光的维持率在燃点3000h时应不低于95%,在燃点6000h时应不低于90%;
5灯的光度分布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要求;
6为满足道路照明日常维护方便的原则,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用LED灯具。
11.1.15道路及夜景照明的灯杆应进行编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杆灯、半高杆灯、单挑灯、双挑灯、庭院灯等灯杆都应统一进行编号;
2杆号牌可直接喷涂或粘贴的方式,号牌高度、规格应一致;
3杆号牌宜标明编号、开竣工日期和报修电话等内容,字迹要工整、清晰。
 
11.2  高杆灯和中杆灯
主控项目
11.2.1  高杆灯和中杆灯的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3076)的规定。
11.2.2  高杆灯和中杆灯宜采用三相供电,且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
11.2.3  基础顶面标高应高于提供地面标桩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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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基坑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扰动基底土壤,若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基坑深度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mm。当偏差在+100~+300mm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偏差超过规定值的+300mm以上时,超过的+300mm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基底不得受泡或受冻。
11.2.5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应与主筋焊接牢固,地脚螺栓应去除铁锈,螺纹部分应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应与灯杆底座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应采用双螺母和弹簧垫。
11.2.6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一般项目
11.2.7  基坑开挖深度和大小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7的规定。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         表11.2.7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基底高程 +100mm
_50mm
5棵 1 用水准仪测量
基坑尺寸 ≥设计规定 5棵 2 尺量检查
注:基坑开挖按数量抽查10%,不足10棵时应全数检查
11.2.8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
11.2.9  浇筑基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的有关规定。
11.2.10因土质原因不能开挖浇筑灯杆基础时,可采用预制的建筑混凝土桩打入土中,在桩顶上部做基础顶面,桩与基础顶面必须连成整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11.2.11 高杆灯竖立后的垂直度,杆稍的允许误差应小于3%。
11.2.12 高杆灯应设置避雷装置,其设计应符合GBJ64规范的要求,避雷针应采用Φ40的热镀锌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75mm。避雷针的设置应确保灯盘在其保护范围内。
 
11.3  单挑灯双挑灯
主控项目
11.3.1  钢质灯杆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5μm,表面涂漆、喷塑处理应在钢杆热镀锌后进行,喷塑厚度不应小于80μm,表明应无鼓包、针孔、裂纹或漏喷等缺陷。因校直等因素作修改的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修整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
11.3.2  钢质灯杆必须焊接良好,杆长度13m及以下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在水平放置且无负荷的条件下,杆身直线度误差应小于3‰,杆长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杆体横截面直径、对角线或对边距允许偏差宜为+1%,检修门框尺寸允许偏差值宜为+5mm,悬挑灯背仰角允许偏差宜为+1°。
11.3.3  钢质灯杆吊装时应采取防止钢缆擦伤灯杆表面油漆或喷塑防腐装饰层的措施。
11.3.4  灯臂应固定牢靠,与道路纵向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
11.3.5 当整个灯杆投影面上承受35m/s及以下的风速时,目测灯杆不应弯曲、结构构件不应转动。
一般项目
11.3.6  单挑灯、双挑灯的安装高度宜大于或等于6m,小于15m。
11.3.7  直线路段安装单、双挑灯时,在无障碍等特殊情况下,灯间距与设计间距的偏差应小于2%。
11.3.8  灯杆垂直偏差应小于半个杆梢,直线路段单、双挑灯排列成一直线时,灯杆横向位置偏移应小于半个杆根。
11.3.9  钢质灯杆的检修门朝向应一致,宜朝向人行道或慢车道侧。
11.3.10  钢质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10的规定。
           钢质灯杆的允许偏差              表11.3.10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检查频率 检查方法
范围 点数
1 直埋式钢杆长度 杆长的±0.5% 5棵 1 尺量检查
2 法兰式钢杆长度 杆长的±0.5% 5棵 1 尺量检查
3 杆身截面尺寸 ±0.5% 5棵 2 尺量检查
4 接线手孔尺寸 ±5mm 5棵 2 尺量检查
5 一次成形悬臂灯杆仰角 ±1° 5棵 1 尺量检查
注:路灯钢杆按数量抽查10%,不足10棵时应全数检查
11.3.11 灯臂应固定牢固,灯臂纵向中心线与道路纵向成90度角,偏差不应大于2℃。
11.3.12 灯杆基础螺栓高于地面时,灯杆紧固校正后灯杆根部(法兰盘、螺栓)应做混凝土洁面,混凝土厚度不小于100mm,表面光滑平整,不积水。
 
11.4  杆上设施
主控项目
11.4.1 灯具的安装高度应符合本规程11.3.6条的规定,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行水平线与地面平行。
11.4.2灯臂的抱箍应紧固、可靠,不得松动,装灯方向与道路纵向应成90°,误差不得大于3°。
11.4.3引下线宜使用铜绝缘线和引下线支架,引下线截面不宜小于2.5mm2且松紧一致。引下线直接搭接在主线路上时应在主线上背扣后缠绕7圈以上。当主导线为铝线时应缠上铝包带并使用铜铝过渡连接引下线。
11.4.4引下线应对称搭接在电杆两侧,搭接处离电杆中心宜为300mm~400mm,引下线不得有接头,不同规格的导线不得对接。
11.4.5引下线严禁从高压线间穿过。
11.4.6在灯臂或架空线横担上安装镇流器应有衬垫压板,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只,直径应小于5mm。
一般项目
11.4.7杆上安装路灯,悬挑1m及以下的小灯臂安装高度宜为4~5m;悬挑1m以上的灯架,安装高度应大于6m;设路灯专杆的,安装高度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1.4.8熔断器宜安装在引下线离灯臂瓷瓶100mm处,带电部分与灯架灯杆的距离不应少于50mm。非固定式保险台在不受拉力情况下,应安装在离灯架瓷瓶60mm处。
11.4.9 穿管敷设引下线时,搭接处应在保护管同一侧,保护管应用抱箍固定,固定点间隔宜为2M,与架空线的搭接宜在保护管弯头管口两侧。
 
11.5  其它路灯
主控项目
11.5.1  安装墙灯时,路灯架空线与第一支持物距离不得大于25m,支持物之间相隔距离不得大于6m,特殊情况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墙灯采用的横担应用热镀锌角钢或扁钢,角钢不应小于L50x50x5;扁钢不应小于-50x5。
11.5.2  吊灯安装高度不宜小于6m,悬挂吊线采用16mm2~25mm2的镀锌钢绞线或φ4镀锌铁丝合股使用,其抗拉强度不应小于吊灯(包括各种配件、引下线铁板、瓷瓶等)重量的10倍,吊线两端应安装接线瓷瓶。
11.5.3  吊线松紧应合适,两端高度宜一致,当电杆的强度或刚度不足以承受吊线拉力时,应设拉线增强。
11.5.4  吊灯的电源引下线不得受力,其保险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程第11.4.7条的规定。
11.5.5 高架路、桥梁等防撞栏杆嵌入式路灯安装高度宜在0.5m-0.6m,灯间距不宜大于6m。照度、均匀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限制眩光。
11.5.6 高架路、桥梁等易发生震动的场所,灯具应采取防震措施。
11.5.7太阳能路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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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阳能路灯适用于城镇、乡村无电源供给的道路和城市休闲公园对照明度要求不高的人行道;
2太阳能路灯不得安装于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含迎宾馆、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以及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3太阳能路灯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钢质灯杆表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
4太阳能路灯应选用光电转换率高的产品;
5太阳能路灯严禁采用镍镉电池。
一般项目
11.5.8  安装墙灯,其高度宜为3m~4m,灯臂悬挑长度不宜大于0.8米。
11.5.9  吊灯引下线如遇树枝等障碍物时,可沿吊线敷设支持物,支持物之间间距不宜大于1m。
 
11.6  工程交接验收
11.6.1  路灯安装工程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路灯安装试运行前,应检查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触发器、熔断器等电器的型号、规格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灯杆杆位合理;杆距误差符合设计要求;
3  灯臂安装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固定牢靠。在杆上安装时,灯臂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引下线松紧一致;
4  灯具纵向中心线和灯臂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中心线和地面应平行,投光灯具投射角度应调整适当;
5  灯杆灯臂的热镀锌和油漆层不应有损坏;
6  基础尺寸、标高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7  金属灯杆、灯座、配电箱均应接地(接零)保护,接地线端子固定牢固,接地电阻达到标准要求;
8 控制设备的开关灯时间准确。
11.6.2 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11.6.3  路灯安装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灯杆、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生产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  试验记录。
 
12  试运行和调试
12.1  一般规定
12.1.1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的工作内容,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前应自行组织试运行工作。
12.1.2试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电源运行正常;
2供电线路接线正确;
3线路零线和专用接地线符合要求;
4控制开关元件在分离状态;
5供电范围线路上无人员施工;
6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并由两人以上专人进行监督和操作;
7 运行调试工作中凡带电作业必须由两人以上人员执行,并严格遵照“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执行;
8 运行调试严禁在雨雪天气下进行;
9运行调试工作宜在白天进行。
 
12.2  通电试灯
12.2.1通电时应设专业人员统一指挥并由监督人员监督操作人员进行操作。
12.2.2 线路送电前先对开关设备内的供电情况进行检查,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额定电压的+5%,零线或接地线上应无电压,三相供电线路应无电流。
12.2.3 断开熔断器或隔离开关,对断路器元件进行试操作,确定断路器元件动作正常。
12.2.4 线路送电时如有多台断路器元件,应每台单独操作送电,并检查其他回路是否带电。
12.2.5 通电后,三相电压应保持正常,三相电流应在10分钟内回到设计电流,且三相电流应基本平衡。
12.2.6 根据目测,对运行不正常的发光点进行检修,使其正常运行。检查的对象为干线、支线、电器和光源。
12.2.7 对节电方式为半夜灯跳熄的运行模式,应按要求调整跳熄发光点;对节电方式为半夜降功率的运行模式,应测试降功率的准确性和确保降功率后发光点不熄灭。
 
12.3  数据测量
12.3.1 测量工作应在照明负荷运行稳定后进行。
12.3.2 电压测量
     1 对线路首端的三相电压进行测量,并作记录,电压允许偏差值为额定电压的+5%;
     2 对线路末端的三相电压进行测量,并作记录,电压不低于198V。
12.3.3电流测量
     1 对线路的三相电流进行测量,并作记录;
     2 对线路的各回路电流进行测量,并做记录。
12.3.4 照度、均匀度测量
      1 照度测量应记录最大照度、最小照度,并计算出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2  测量方法宜采用四点法。
12.3.5 眩光限制测量
       眩光限制用仪表测量,目前条件尚不具备,可根据对沿途居民和过往司乘人员进行调查,综合评估做出结论。
12.3.6 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测量值应不小于0.85。
12.3.7 亮灯率检查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照明的亮灯率应达到100%。
12.3.8 对在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及时的整改,使之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的顺利验收和移交。
12.3.9 试运行的时限:从试运行开始至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交接日为止。
  
12.4  接地电阻测试
12.4.1变压器、开关柜接地电阻测试
1 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做记录,接地电阻应小于4Ω,检测抽样和合格率应为100%;
2 对检测不达标的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使其达标。
12.4.2 单灯接地电阻测试
1 对单灯进行接地电阻测试,并做记录,接地电阻应小于4Ω,检测抽样和合格率应为100%;
2 对检测不达标的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使其达标。
 
12.4.3 系统接地电阻测试
     1 对采用放设专用接地线(即PE线或接地带)的供电系统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作记录,接地电阻应小于4Ω,检测抽样回路和合格率应为100%;
     2 专用接地线应保证其可靠连接,禁止断路,与灯杆连接的分支线应与干线等径;
3对检测不达标的必须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使其达标。
 
12.5  控制装置调试
12.5.1 时钟控制调试
1 对时钟的时间进行校正(包括年月日);
2 对具有自动调整开关灯时间的微电脑时钟还应校正经纬度;
3 根据当地的晨光、睧影时间,设置开关灯时间。
12.5.2 遥控装置调试
     1 用无线电台通讯的遥控装置,应调整接收天线的角度,以达到最佳的通讯效果;
     2 对传输数据如开关状态、电流、电压、功率等数据进行现场校验,以避免设备有误动作或度数误差,误差率应小于1%。
 
12.6  检验标准
主控项目
12.6.1 所有检测内容必须由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与施工单位一同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12.6.2 所有检测数据必须经监理单位或质检单位签认后归入竣工资料并存档。
12.6.3 平均照度和均匀度必须达到《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JJ 45。
12.6.4接地电阻测试的抽样率和合格率必须达标,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
一般项目
12.6.5 三相电流应保持基本平衡。
12.6.6 节电设计的节电率应不低于15%。
12.6.7 控制设备应保证控制时间准确,控制灵敏,并具有为避免全部灯启动影响电网的部分灯延时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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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夜景照明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承接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13.1.2 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首先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如需变更设计,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环境及市政要求(如通过市政道路、占用部分绿地)等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制定可靠的防护、环保措施及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技术文件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13.1.3  施工中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技术文件应齐全,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中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使用期内。施工结束后,应清除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垃圾、渣土,施工时确需损坏的绿地、草坪或市政道路等,应恢复原貌。
13.1.4 夜景照明系统应采用TN-S系统,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3.1.5  夜景照明配电箱盘内接线整齐,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明晰。
13.1.6 夜景照明配电箱盘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接地线(PE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接地线应经汇流排引出。
13.1.7 线路保护管应尽量采取暗敷设方式,确需明敷时,应做到整齐美观且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观感效果。
13.1.8  线路保护管宜采用镀锌钢管。镀锌钢管应采用丝扣连接,丝扣处绕聚四氟乙烯带与管箍连接,用管钳拧紧,丝扣外露2~3扣,丝扣外露部分应做好防腐处理,管口及连接处均应密封。电气连接应采用熔焊连接。
13.1.9  线路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13.1.10  管线经过建筑结构沉降、伸缩缝处,应装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线缆要留足余量。
13.1.11  配线施工前,建筑、构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配线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
2  对配线施工可能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程应全部结束;
3  自建筑物引出的电源管线及支架、预埋件,应在建筑施工中预埋,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13.1.12  当线路保护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拉线盒,且接线盒或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1  管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
2  管长度每超过20m,有一个弯曲;
3  管长度每超过15m,有二个弯曲;
4  管长度每超过8m,有三个弯曲。
13.1.13 垂直敷设电线保护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
1  管内导线截面面积为50mm2以下,长度每超过30m;
2  管内导线截面面积为70mm2~95mm2以下,长度每超过20m;
3  管内导线截面面积为120mm2~240mm2以下,长度每超过18m。
13.1.14 线路保护管的弯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4倍;
2  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13.1.15  线路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褶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13.1.16  水平或垂直敷设的明配线路保护管,其水平或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1.5‰,全长偏差应不大于管内径的1/2。
13.1.17  明配钢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应均匀,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符合表13.1.17的规定,管卡与终端、弯头中点、电气器具或(箱)边缘 的距离宜为150~500mm。
钢管管卡间的最大距离               表13.1.17

敷设方式 钢管种类 钢管直径(mm)
15~20 25~32 40~50 65以上
管卡最大距离(m)
吊架、支架或沿墙敷设 厚壁钢管 1.5 2.0 2.5 3.5
薄壁钢管 1.0 1.5 2.0 -
 
13.1.18 配线工程施工中,电气线路与管道间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3.1.18-1的规定。电气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13.1.18-2的规定。
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          表13.1.18-1

管道名称 配线方式   最小间距(mm)
蒸汽管道 平行 管道上 1000
  管道下 500
交叉 300
暖气管、热水管 平行 管道上 300
管道下 200
  交叉 100
通风、给排水及压缩空气管 平行 100
交叉 50
注:1、对蒸汽管道,当在管外包隔层后,上下平行距离右减至200mm。
2、暖气管、热水管应设隔热层。
电气线路与建(构)筑物间的最小距离      表13.1.18-2

敷设方式 最小距离(mm)
水平敷设的垂直 距阳台、平台、屋顶 2500
距下方窗户上口 300
距下方窗户下口 800
垂直敷设时至阳台户的水平距离 750
导线至墙和构架的距离挑檐下除外) 50
 
13.1.19 固定支架及结构框架要牢固,满足防风、抗震要求并良好接地。
13.1.20 管内结线包括绝缘层在内的总截面积不应大于管内截面积的40%,穿线完毕并经绝缘检测合格后,管口应用硅胶进行密封。
13.1.21 古典建筑照明不宜采用热辐射、红外线和紫外线辐射光源,施工可采用铅皮护套线(防鼠咬)施工,供电线路设计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及过热保护装置。
13.1.22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孔、洞、沟、槽修补完整。
13.1.23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箱盒等应为镀锌件或涂耐高温的高性能防腐涂料。
13.1.24 配线施工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或接零应可靠。
13.1.25 线管、盒及灯具设备连接处应作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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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27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易然物件上,灯具位置除考虑效果外,还需考虑维修、养护方便、安全等问题。
 
13.2  建筑物、构筑物夜景照明工程
主控项目
13.2.1  位于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外墙的灯具金属外壳、金属管路及其固定支架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和防雷等级做好相应的防雷接地连接。线路保护管宜采用塑料管。
13.2.2  室外支架(柱)上安装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3m,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5m。当灯具安装高度低于上述高度时,灯具的金属外壳及其金属支架(柱)必须可靠接地。
13.2.3  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 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  光源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3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13.2.4  光源选择应严格遵循绿色环保原则,泛光灯灯具效率应达到65%以上,尽量避免眩光。
一般项目
13.2.5  投光灯的底座及其支架应固定牢固,转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13.2.6  导线预留部分不宜过长,且在灯具安装完毕后及时做好调整、固定等保护工作。
 
13.3  广场、步行街夜景照明工程
主控项目
13.3.1  广场、步行街夜景照明宜采用具有绿色环保功能的节能型灯具和光源。
13.3.2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灯具的金属外壳及其金属支架或管路必须可靠接地;
2  灯具应保证在承受一般外力冲击情况下不至于变形和破碎。
13.3.3埋地灯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水型,且其金属外壳须可靠接地。
13.3.4  地下电缆可采用聚氯乙稀电缆穿镀锌钢管敷设。
一般项目
13.3.5  霓虹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管应完好无破裂;
2  灯管应采用专用的固定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20mm;
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所供灯管长度不应超过允许负载长度;
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宜隐蔽,且检修方便,非检修人员禁止触及;明装高度不宜低于3m,当小于3m时需采取防护措施。室外安装宜采取防水措施;
5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和灯管间的连线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15KV的高压尼龙绝缘导线;
6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导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
13.3.6 霓虹灯变压器的外壳、配电条以及金属管等必须可靠接地,安装高度大于20m时,必须单独装设接地避雷针,接地避雷针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避雷导线线路尽量短,电阻值应小于10Ω;
2 引下线进入地面部分采用硬质塑料管保护;
3 采用建筑物避雷网作为接地时,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5Ω。
13.3.7 草坪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体采用优质铝压铸成形,硅胶密封圈,紧固件为不锈钢,表明静电喷涂处理;
     2 采用方形或圆形钢筋混凝土基础,基础深度不小于0.25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13.4  园林和室外休闲娱乐场所夜景照明工程
主控项目
13.4.1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其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灯具和光源宜采用绿色、环保、节能的产品。
13.4.2  照明电压宜采用36V以下低压。
13.4.3  重要部位必须设置“游人止步”、“注意远离电器设备”、“勿靠近电器设备”等警示牌。
一般项目
13.4.4  铝制或玻璃钢灯座放置的方向应一致,可开启式门孔的铰链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启方向宜朝向慢车道或人行道侧。
13.4.5  庭院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庭院灯的安装高度宜小于6m;
     2  庭院灯的基础深度应不小于0.7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庭院灯具铸造件表明不得有影响结构性能与外观的裂纹、砂眼,气孔和夹杂物等缺陷,镀锌表层应符合本规程13.3.1的规定;
     4  庭院灯宜采用不碎灯罩,灯罩灯盘应采用压铸铜或铝材料,并设泄水孔。灯罩卡口应采用橡胶圈衬垫,紧固时螺栓受力均匀,并采用不锈钢螺栓。
13.4.6  采用预制或砖砌灯座应牢固不漏水,一条道路上的灯座尺寸、表面粉刷、装饰材料应一致。
13.4.7  灯杆根部应做混凝土结面,且不积水,浇制前应将杆根周围夯实,混凝上厚度不应小于100mm。
 
13.5  水下夜景照明工程
主控项目
13.5.1  照明电压应采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36V及以下低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的保护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应可靠接地。
13.5.2  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水型,密封严密,且其金属外壳须可靠接地,防护等级应达到IP08。
13.5.3  线路保护管宜采用镀锌铁管,并可靠接地,管口必须密封处理;与灯具连接导线须采用防水型电缆,电缆应固定牢固,避免被游人触及,不得漂浮,接头应在防水分线盒中连接。
13.5.4  施工之后要遥测线路绝缘并做记录,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试运行24h之后再次遥测绝缘,其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20MΩ。
13.5.4  供电设计应有漏电保护装置,漏电开关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分别不大于15mA和0.1s。
 
13.6 工程交接验收
13.6.1 夜景照明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已安装的各种设备(含灯具配管等)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2 已安装的各种设备(含灯具配管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程;
3 已安装工程的质量要通过必要的检验手段,证明达到合格产品;
4 已安装的设备要通过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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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工程交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已经过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合格等级;
     2 施工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已满;
     3 交接双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交接手续;
     4 工程移交方不再承担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责任,而由接收方负责。
13.6.3 夜景照明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材料、设备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材料;
2 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
3 试运行记录,接地电阻及绝缘遥测电阻记录;
4 技术洽商、变更记录;
5 施工技术文件(组织设计、方案、交底、施工日志)。
 
14  试验与检测
14.1 一般规定
14.1.1  为了确保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满足安全性、功能性、节能环保的要求,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照明工程对相应指标要进行必要的试验与检测。
14.1.2  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产品、电器性能及光学检测的资质。
14.1.3  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4.2 试验与检测的分类
14.2.1 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试验与检测分为现场测试和产品检验。
14.2.2 现场测试应满足如下条件:
1卤钨灯光源累计点燃在50小时以上,气体放电灯类光源累计点燃在100小时以上;
2现场测试时卤钨灯应在点燃15分钟后进行,气体放电灯应在点燃40分钟后进行;
3测试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或场地上进行,不宜在明月和测试场地有积水或积雪时进行;
4排除杂散光射入接受器,防止人员及物体对接受器造成遮挡。
14.2.3 城镇照明工程现场测试内容包括:
1 地面或作业面上的照度;
2 地面或作业面和构筑物表面的照度;
3 接地电阻值;
4 照明的电器参数等。
14.2.4 城镇道路路灯照明标准值
城镇道路照明工程现场测试评价指标,其标准值应符合表14.2.4的规定。
                          城镇路灯照明标准值             表14.2.4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
阈值增量T1(%)
最大
初始值
环境比
SR
最小值
平均亮度
Lav
(cd/m2)
总均匀度
Uo
最小值
纵向
均匀度
UL
最小值
平均照度
Eav(lx)
维持值
均匀度
UE
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
(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14.2.5 城镇路灯交汇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路灯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4.2.5的规定。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表14.2.5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
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80°和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30cd/1000lm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3.4.1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14.2.6 城镇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14.2.6的规定。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表14.2.6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14.2.7 其他规定
1  其它夜景照明工程现场测试内容及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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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测量方法依照《照明测量方法》(GB/5700--2008)执行。
 
14.3 产品检验
14.3.1  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灯具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为满足安全性、功能性及节能环保性,灯具的检验内容包括:
1  灯具安全性测试;
2  灯具防护等级测试;
3  灯具分布光度测试。
14.3.2  灯具标识、结构强度、接地规定、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接地、绝缘等指标应符合GB7000.1-2007,GB7000.5-2005的要求。
14.3.3  采用密闭式道路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电气腔调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水景照明工程使用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08,实验方法遵照GB/T2423.37-2006、GB/T2423.38-2008执行。
14.3.4  城镇道路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整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在满足功能及安全性的基础上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照明灯具;
2  城镇路灯照明灯具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
3  灯具在满足相关标准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灯具效率不低于75%,气体放电灯光效在应在70-90lm/w,LED道路照明灯具的系统效能不低于90 lm/w;
4  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素不得小于0.85;
5  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同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14.4  工程交接验收
14.4.1 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试验与检测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灯具检验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其接地、结缘、机械强度、防触电保护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环境要求;
3灯具效率、光效、截光类型、上下射光通比例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
4倡导绿色照明,提高城镇路灯及夜景照明工程节能管理,道路照明工程的平均照度应符合设计值要求,其均匀度、接地电阻值必须满足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
14.4.2城镇道路照明及夜景照明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灯具检验及现场测试报告。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规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GB50303
6、《电力变压器》GB109401
7、《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程》GB50053
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171
9、《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10、《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11、《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3076-1998
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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