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010)

发布于:2016-01-05来源:云南城镇建设工程设计
1  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r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  设计犄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8场地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的平面面积。
2.1.9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10抗震措施  seisml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1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lc design    ‘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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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符号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ω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μ——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θ]——楼层位移角限值。
2.2.3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2.2.4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ξ——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2.2.5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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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2.3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届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o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成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  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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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4.2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坚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楼板局部不连续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表3.4. 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侧向刚度不规则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楼层承载力突变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  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O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3.4.5体型复杂、平直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  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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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结构体系

3.5.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5.3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5.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3.5.5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6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厂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6结构分析

3.6.1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3.6.3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人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注: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她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3.6.4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3.6.5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3.6.6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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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非结构构件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枸的破坏。
3.7.5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8.1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
3.8.2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设防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可按高于本规范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奉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 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3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5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关于2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3.9.7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混凝土的结合性能。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3.10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0.1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3.10.2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3.10.3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O.lO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别采用0.12、0.23、0.34、0.45、0.68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作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lO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人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泵数。
    2  选定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3  选定性能设计指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部位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尚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而留有余地。设计宜确定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和竖向构件承载力的要求(含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
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宜选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3.10.4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楼盖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2  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方法,弹塑性分析可根据性能目标所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以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弹性分析模型可有所简化,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应计人重力二阶效应、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构件的实际截面、配筋等计算承载力,可通过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的对比分析,着重发现构件可能破坏的部位及其弹塑性变形程度。
3.10.5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计算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1节的规定采用。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11.1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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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场  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表4.1.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段类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一般地段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箔、地裂、混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元,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孑L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单元内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逵筑和大跨空间结构的钻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  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算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表4.1.3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土的类型 岩土名称和性状 土层剪切波速范围(m/s)
岩石 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 υS>800
坚硬土或软质岩石 破碎和较破碎的岩石或软和较软的岩石,密实的碎石土 800≥υS>500
中硬土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密实、中密的砾、粗、中砂,fak >150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500≥υS>250
中软土 稍密的砾、粗、中砂,除松散外的细、粉砂,fak≤150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可塑新黄土 250≥υS>150
软弱土 淤泥和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新近沉积的黏性土和粉土,fak≤130的填土,流塑黄土 υS≤150
  注: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υS为岩土剪切波速。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其上部各土层翦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该层及其下卧各层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υse=dc/t…………(4.1.5-1)


式中: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c——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两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ei—一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I类分为I0、I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场  地  类  别
0 1
υS>800 0        
800≥υS>500   0      
500≥υS>250   <5 ≥5    
250≥υS>150   <3 3~50 >50  
υS≤150   <3 3~15 15~50 >80
  注:表中υ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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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场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霞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低于三层的丙、丁类建筑时,应按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表4.1.7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烈度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8 专门研究 200m 100m
9 专门研究 400m 200m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1.1~1.6范围内采用。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 -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砌体房屋;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4)基础荷载与3)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注:软弱黏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FaE=ξafa…………(4.2.3)
式中:FaE ——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ξ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采用。
表4.2.3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岩土名称和性状 ξa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ak≥300的黏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kPa≤,fak<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1.3
稍密的细、粉砂,lOOkPa≤fak<15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1.1
淤泥,凇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堆积黄土及流塑黄土 1.0
 
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p≤faE…………(4.2.4-1)
pmax≤1.2faE…………(4.2.4-2)
式中: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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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l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黏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浅埋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du>do+db-2…………(4.3.3-1)
dw>do+db-3…………(4.3.3-2)
du+dw>1.5do+2db-4.5…………(4,3.3-3)
式中: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采用。
表4.3.3液化土特征深度(m)

饱和土类别 7度 8度 9度
粉土 6 7 8
砂土 7 8 9
  注:当区域的地下水位处于变动状态时,应按不利的情况考虑。
 
4.3.4  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人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Ncr=Noβ[ln(0.6ds+1.5)-0.ldw] …………(4.3.4)
式中: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o——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可按表4.3.4采用;
      d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dw——地下水位(m);
      ρc——黏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β——调整系数,设计地震第一组取0.80,第二组取0.95,第三组取1.05。
 
表4.3.4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o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10 0.15 0.20 0.30 0.40
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基准值 7 10 12 16 19
 
4.3.5  对存在液化砂土层、粉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式中:IlE——液化指数;
    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人试验点的总数;
Ni、Ncri——分别为i点标准贯人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当只需要判别15m范围以内的液化时,15m以下的实测值可按临界值采用;
      di——i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人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m-1)。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应采用10,等于20m时应采用零值,5~20m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4.3.5液化等级与液化指数的对应关系

液化等级 轻微 中等 严重
液化指数IlE 0<IlE≤6 6<IlE≤18 IlE>18
 
4.3.6  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人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4.3.6抗液化措施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地基的液化等级
轻微 中等 严重
乙类 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丙类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丁类 可不采取措施 可不采取措施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
注:甲类建筑的地基抗液化措施应进行专门研究,但不宜低于乙类的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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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8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人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或增加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注:中心区域指位于基础外边界以内沿长宽方向距外边界大于相应方向l/4长度的区域。
    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人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值。
    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5款的要求。
    4  采取减小液化震陷的其他方法,如增厚上覆非液化土层的厚度和改善周边的排水条件等。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L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沅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在故河道以及临近河岸、海岸和边坡等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的地段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4.3.11  地基中软弱黏性土层的震陷判别,可采用下列方法。饱和粉质黏土震陷的危害性和抗震陷措施应根据沉降和横向变形大小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8度(0.30g)和9度时,当塑性指数小于15且符合下式规定的饱和粉质黏土可判为震陷性软土。
Ws≥0.9Wl…………(4.3.11-1)
IL≥0.75…………(4,3.11-2)
式中:Ws ——天然含水量;
      Wl ——液限含水量,采用液、塑限联合测定法测定;
      IL ——液性指数。
 
4.3.1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和高含水量的可塑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用桩基、地基加固处理或本规范第4.3.9条的各项措施,也可根据软土震陷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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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桩    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lOOkPa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2  本规范第4.2.1条之1、3款规定且采用桩基的建筑。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永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于密度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台埋深较浅时,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O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规范第4.4.2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的折减系数。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规范第4.4.2条1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表4.4.3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实际标贯锤击数/临界标贯锤击数 深度d。(m) 折减系数
≤0.6 d。≤10 0
lO<d。≤20 1/3
>0.6~0.8 d。≤10 1/3
lO<d。≤20 2/3
>0.8~1-0 d。≤10 2/3
lO<d。≤20 1
 
    3  打人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2.5~4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N1=Np+lOOρ(l-e-0.3np)…………(4.4.3)
式中:N1——打桩后的标准贯人锤击数;
      ρ——打人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密实干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规范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人锤击数临界值。
4.4.5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粗和加密。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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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O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2  除1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当取三组加速度时程曲线输入时,计算结果宜取时程法的包络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当取七组及七组以土的时程曲线时,计算结果可取时程法的平均值和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实际强震记录和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中实际强震记录的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3,多组时程曲线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5.1.2-2采用。弹性时
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表5.1.2-1  采用时程分析的房屋高度范围

烈度、场地类别 房屋高度范围(m)
8度I、Ⅱ类场地和7度 >100
8度Ⅲ、Ⅳ类场地 >80
9度 >60
 
表5.1.2-2  时程分析所用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cm/s2)

地震影响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18 35(55) 70(110) 140
罕遇地震 125 220(310) 400(510) 620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  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本规范第5.5节规定,采用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5  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应根据结构形式和支承条件.分别按单点一致、多点、多向单点或多向多点输入进行抗震计算。按多点输入计算时,应考虑地震行波效应和局部场地效应。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的支承结构、上部结构和基础的抗震验算可采用简化方法,根据结构跨度、长度不同,其短边构件可乘以附加地震作用效应系数1.15~1.30;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时,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抗震验算。
    6  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采用本规范第12章规定的计算方法。
    7  地下建筑结构应采用本规范第14章规定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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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表5,1.3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他民用建筑 0.5
起重机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3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周期大于6.O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表5.1.4-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6度 7度 8度 9度
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
罕遇地震 0.28 0.50(0.72) 0.90(1.20) 1.40
注:括号中数僮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0.30g的地区。
 
表5.1- 4-2特征周期值(s)

设计地震分组 场地类别
0 1
第一组 0.20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25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0 0.35 0.45 0.65 0.90
 
5.1.5  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5)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有专门规定外,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O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图5.1.5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α一地震影响系数;αmax一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η1一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γ—衰减指数;
Tg一特征周期;η2—阻尼调整系数;T—结构自振周期
 
    2  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按有关规定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γ=0.9+(0.05-ζ)/(0.3+6ζ)…………(5.1.5-1)
式中:γ——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ζ——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η1=0.02+(0.05-ζ)/(4+32ζ)…………(5.1.5-2)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取O。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η2=1+(0.05-ζ)/(0.08+1.6ζ)…………(5.1.5-3)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5.1.6  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但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2  6度时不规则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1.7  符合本规范第5.5节规定的结构,除按规定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相应的变形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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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2.1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2.1):
FEK = α1Geq…………(5.2.1-1)


ΔFn =δnFEK…………(5.2.1-3)
式中: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应按本规范第5.1.4、第5.1.5条确定,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宜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单质点应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多质点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5.1.3条确定;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δn——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多层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房屋可按表5.2.1采用,其他房屋可采用0.O;
  ΔFn ——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
 
表5.2.1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

Tg (s) Ti>1.4Tg Ti≤1.4Tg
Tg≤0.35 0.08T1+0.07 0.0
0.35<Tg≤0.55 0.08T1+0.01
Tg>0.55 0.08T1-0.02
  注:T1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图5.2.1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箅简图

 
5.2.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  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ji = αjγjXjiGi  (i=1,2,…n,j=l,2,…m)…………(5.2.2-1)


式中:F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觌范第5.1.4、
第5.1.5条确定;
    X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γj——j振型的参与系数。
 
    2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当相邻振型的周期比小于0.85时,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只取前2~3个振型,当基本
自振周期大于1.5s或房屋高宽比大于5时,振型个数应适当增加。
 
5.2.3  水平地震作用下,建筑结构的扭转耦联地震效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则结构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时,平行于地震作用方向的两个边榀各构件,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一般情况下,短边可按1.15采用,长边可按1.05采用;当扭转刚度较小时,周边各构件宜按不小于1.3采用。角部构件宜同时乘以两个方向各自的增大系数。
    2  按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共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确有依据时,尚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效应。
      1)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Fxji = αjγtjXjiGi
Fyji = αjγtjYjiGi (i=1,2,…n,j=l,2,…m)


式中:Fxji、Fyji、Ftji——分别为j振型i层的x方向、y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
用标准值;
      Xji、Yji——分别为j振型i层质心在x、y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φji——j振型i层的相对扭转角;
    ri——层转动半径,可取i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γtj——计入扭转的j振型的参与系数,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当仅取x方向地震作用时


当仅取y方向地震作用时


当取与x方向斜交的地震作用时,
γtj=γxjcosθ+γyjsinθ…………(5.2.3-4)
式中:γxj、γyj——分别由式(5.2.3-2)、式(5.2.3-3)求得的参与系数;
      θ——地震作用方向与x方向的夹角。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耦联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SEK——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扭转效应;
  Sj、Sk ——分别为j、k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取前9~15个振型;
  ζj、ζk——分别为j、k振型的阻尼比;
    ρjk——j振型与k振型的耦联系数;
    λT——k振型与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3)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耦联效应,可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式中,Sx、Sy分别为x向、y向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按式(5.2.3-5)计算的扭转效应。
 
5.2.4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但与该突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采用振型分解法时,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单层厂房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系数,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
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表5.2.5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  别 6度 7度 8度 9度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0.008 0.016(0.024) 0.032(0.048) 0.064
基本周期大于5.Os的结构 0.006 0.012(0.018) 0.024(0.036) 0.048
    注:1基本周期介于3. 5s和5s之间的结构,按插入法取值;
       2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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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按下列原则分配: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屋盖等刚性楼、屋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2  木楼盖、木屋盖等柔性楼、屋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3  普通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等半刚性楼、屋盖的建筑,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4  计入空间作用、楼盖变形、墙体弹塑性变形和扭转的影响时,可按本规范各有关规定对上述分配结果作适当调整。
5.2.7  结构抗震计算,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8度和9度时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采用箱基、刚性较好的筏基和桩箱联合基础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倍范围时,若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影响,对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列规定折减,其层间变形可按折减后的楼层剪力计算。
    1  高宽比小于3的结构,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的折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ψ——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后的地震剪力折减系数;
      T1——按刚性地基假定确定的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ΔT——计人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附加周期(s),可按表5.2.7采用。
表5.2.7  附加周期(s)

烈  度 场地类别
  Ⅲ类 Ⅳ类
8 0.08 0.20
9 0.10 0.25
 
 
    2  高宽比不小于3的结构,底部的地震剪力按第1款规定折减,顶部不折减,中间各层按线性插入值折减。
    3  折减后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
 
5.3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3.1  9度时的高层建筑,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3.1);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图5.3.1结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简图



式中:FEvk——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Fvi——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5.1.2条第5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表5.3.2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结构类型 烈度 场地类别
Ⅲ、Ⅳ
  平板型网架、钢屋架 8 可不计算(0.10) 0.08(0.12) 0.10(0.15)
9 0.15 0.15 0.20
钢筋混凝土屋架 8 0.10(0.15) 0.13(0.19) 0.13(0.19)
9 0.20 0.25 0.25
注:括号中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地区。
 
5.3.3  长悬臂构件和不属于本规范第5.3.2条的大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l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可采用本规范第5.1.4、第5.1.5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设计第一组采用。

5.4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GvSEvk+ψwγwSwE…………(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G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规范第5.1.3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座,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E——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0.20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γEh γEv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3 0.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3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1.3 0.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0.5 1.3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5.4.2)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5.4.2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结构构件 受力状态 γRE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强度 0.75
柱,支撑 稳定 0.80
砌体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受剪 0.9
其他抗震墙 受剪 1.0
混凝土 受弯 0.75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偏压 0.75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偏压 0.80
抗震墙 偏压 0.85
各类构件 受剪、偏拉 0.85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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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抗震变形验算

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e≤[θe]h…………(5.5.1)
式中:Δ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应计入扭转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O;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采用弹性刚度;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H——计算楼层层高。
表5. 5.1  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结构类型 e]
钢筋混凝土框架 1/550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框架-核心筒 1/80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筒中筒 1/1000
钢筋混凝土框支层 1/1000
多、高层钢结构 1/250
 
5.5.2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
构;
      3)高度大于150m的结构;
      4)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范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本规范表3.4.3-2所列竖向不规
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4)高度不大于150m的其他高层钢结构;
      5)不规则的地下建筑结构及地下空间综合体。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钢筋混凝土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的比值。
5.5.3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l  不超过12层且层刚度无突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和框排架结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采用本规范第5.5.4条的简化计算法;
    2  除1款以外的建筑结构,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等。
    3  规则结构可采用弯剪层模型或平面杆系模型,属于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
5.5.4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的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位置可接下列情况确定:
      1)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
      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的楼层(部
位)和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不超过2~3处;
      3)单层厂房,可取上柱。
2  弹塑性层间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Δup=ηpΔue…………(5.5.4-1)
或Δup= ηpΔue= Δuy…………(5.5.4-2)
式中:Δup——弹塑性层间位移;
    Δuy——层间屈服位移;
      μ——楼层延性系数;
Δue——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的层间位移;
ηp——弹塑性层间位移增大系数,当薄弱层(部位)的屈服强度系数不小于相邻层(部位)该系数平均值的0.8时,可按表5.5.4采用。当不大于该平均值的0.5时,可按表内相应数值的1.5倍采用;其他情况可采用内插法取值;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表5.5.4弹塑性层间位移增大系数

结构类型 总层数n或部位 ξy
0.5 0.4 0.3
多层均匀框架结构 2~4 1.30 1.40 1.60
5~7 1.50 1.65 1.80
8~12 1.80 2.00 2.20
单层厂房 上柱 1.30 1.60 2.00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Δup≤[θp]h…………(5.5.5)
式中:[θ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5采用;
    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
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范第6.3.9条规定的体积配箍率大30%时,
可提高20%,但累计不超过25%;
      h——薄弱层楼层高度或单层厂房上柱高度。
表5.5.5  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结构类型 p]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排架 1/30
钢筋混凝土框架 1/50
底部框架砌体房屋中的框架抗震墙 1/100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框架-核心筒 1/10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筒中筒 1/120
多、高层钢结构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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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本章“抗震墙”指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表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 烈    度
6 7 8(0.2g) 8(0.3g) 9
框架 60 50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一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表中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板柱一抗震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6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7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表移下页)
6.1.3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本规范表6.1.2相应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6.1.2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高度 ≤24 >24 ≤24 >24 ≤24 >24 ≤24
框架
大跨度框架
框架-抗震墙结构 高度(m) ≤60 >60 ≤24 25~60 >60 ≤24 25~60 >60 ≤24 25~50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结构 高度(m) ≤80 >80 ≤24 25~80 >80 ≤24 25~80 >80 ≤24 25~60
抗震墙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 高度(m) ≤80 >80 ≤24 25~80 >80 ≤24 25~80    
抗震墙 一般部位
加强部位
框支层框架
框架-核心筒结构 框架
核心筒
筒中筒结构 外筒
内筒
板柱-抗震墙结构 高度(m) ≤35 >35 ≤35 >35 ≤35 >35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注:l  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的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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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置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不应小于lOOmm;高度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分别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1)项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lOO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  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1/2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人偏心的影响。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1.6  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超过时,应计人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6.1 6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

楼、屋盖类型 设防烈度
6 7 8 9
框架-抗震墙结构 现浇或叠合楼、屋盖 4 4 3 2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3 3 2 不宜采用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现浇楼、屋盖 3 3 2
框支层的现浇楼、屋盖 2.5 2.5 2
 
6.1.7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其厚度不应小于50mm。
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
    2  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但不宜造成较大的扭转效应。
    3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4  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5  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2  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跨高比大于6的连梁形成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3。
    3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6.1.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l/l0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6.1.11  框架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1  一级框架和Ⅳ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2  各柱基础底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压应力差别较大;
  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液化土层或严重不均匀土层;
    5  桩基承台之间。
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外,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2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
    3  地下室顶极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1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3倍。
      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
    4  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
    2  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剐度的影响。
    3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6.1.16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6.1.17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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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计算要点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和本规范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MC=ηC∑Mb…………(6.2.2-1)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可不符合上式要求,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MC=1.2∑Mbur…………(6.2.2-2)
式中:∑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r——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人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C——框架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级可分别取1.7、1.5、1.3、1.2;其他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可取1.4,二级可取1.2,三、四级可取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6.2.3  一、二、三、四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7、1.5、1.3和1.2。底层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梁、连梁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l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vb——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可取1.3,二级可取1.2,三级可取1.1。
 
6.2.5  一、二、三、四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一级的框架结构和9度的一级框架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10条的规定;
      Hn——柱的净高;
      ——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2.2、6.2.3条的规定;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2.10条的规定;
——分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
      ηvb——柱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级可分别取1.5、1.3、1.2、1.1;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级可取1.4,二级可取1.2,三、四级可取1.1。
 
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拄,经本规范第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应调整。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
    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
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wVw…………(6.2.8-1)
    9度的一级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抗震墙底部截面按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鸾矩值;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ηvw——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可取1.6,二级可取1.4,三级可取1.2。
6.2.9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跨高比大于2.5的梁和连梁及剪跨比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


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和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


    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
λ=Mc/(Vch0)…………(6.2.9-3)
式中:λ——剪跨比,应按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计算值Mc、对应的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Vc及截面有效高度h0确定,并取上下端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净高与2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计算:
      V——按本规范第6.2.4、6.2.5、6.2.6、6.2.8、6.2.10条等规定调整后的梁端、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肢截面宽度;圆形截面柱可按面积相等的方形截面柱计算;
      h0——截面有效高度,抗震墙可取墙肢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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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的数量不少于10根时,柱承受地震势力之和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当框支柱的数量少于10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框支柱的地震弯矩应相应调整。
    2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3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和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本规范第6.2.2条的要求。
    4  框支梁中线宜与框支柱中线重合。
6.2.11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一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墙肢在边缘构件以外的部位在两排钢筋间设置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400mm的拉结筋时,抗震墙受剪承载力验算可计人混凝土的受剪作用。
    2  墙肢底部截面出现大偏心受拉时,宜在墙肢的底截面处另设交叉防滑斜筋,防滑斜筋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墙肢底截面处剪力设计值的30%采用。
6.2.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顶层楼盖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1节的规定。
6.2.13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2  抗震墙地震内力计算时,连梁的刚度可折减,折减泵数不宜小于0.50。
    3  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计算内力和变形时,其抗震墙应计人端部翼墙的共同工作。
    4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一抗震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6.2.14  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框架的节点核芯区应进行抗震验算;四级框架节点核芯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2  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6.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3.1  梁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截面宽度不宜小于200mm;
    2  截面高宽比不宜大于4;
    3  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6.3.2  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扁梁的楼、屋盖应现浇,梁中线宜与柱中线重合,扁梁应双向布置。扁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对挠度和裂缝宽度的规定:
bb≤2bc…………(6.3.2-1)
bb≤bc+hb…………(6.3.2-2)
hb≥16d…………(6.3.2-3)
式中:bc——柱截面宽度,圆形截面取柱直径的0.8倍;
      bb、hb——分别为梁截面宽度和高度;
      d——柱纵筋直径。
 
    2  扁梁不宜用于一级框架结构。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计入受压钢筋的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觞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粱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加密区长度(采用较大值)(mm)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最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2hb,500 hb/4,6d,100 10
1.5hb,500 hb/4,8d,100 8
1.5hb,500 hb/4,8d,150 8
1.5hb,500 hb/4,8d,150 6
  注:1 d为纵向钢筋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2 箍筋直径大于12mm、数量不少于4肢且肢距不大于150mm时,一、二级的最大间距允许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150mm。
 
6.3.4  梁的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沿梁全长顶面、底面的配筋,一、二级不应少于2φ14,且分别不应少于梁顶面、底面两端纵向配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三、四级不应少于2φ12。
    2  一、二、三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框架结构不应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或纵向钢筋所在位置圆形截面柱弦长的1/20;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不宜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或纵向钢筋所在位置圆形截面柱弦长的1/20。
    3  梁端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和20倍箍筋直径的较大值,四级不宜大于300mm。
6.3.5  柱的截面尺寸,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l  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2  剪跨比宜大于2。
    3  截面长边与短边的边长比不宜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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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6的规定;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表  6.3.6柱轴压比限值

结构类型 抗震等级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抗震墙 0.6 0.70
  注:1 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对本规范规定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可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计算;
      2 表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干2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3 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复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间距不大于lOO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复合螺旋箍、螺旋间距不大于lOO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净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lOmm,轴压比限值均可增加0.10;上述三种箍筋的最小酡箍特征值均应按增大的轴压比由本规范表6.3.9确定;
      4 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纵向钢筋的总面积不少于柱截面面积的0.8%,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项措施与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时,轴压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仍可按轴压比增加0.10的要求确定;
      5 柱轴压比不应大于1.05。
 
6.3.7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7-1采用,同时每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1%。
 
表6.3.7-1  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百分率)

类别 抗震等级
中柱和边柱 0.9(1.0) 0.7(0.8) 0.6(0.7) 0.5(0.6)
角柱、框支柱 1.1 0.9 0.8 0.7
  注:1 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框架结构的柱;
   2 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1,钢筋强度标准值为400MPa时,表中数值应增加0.05;
      3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应相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7-2采用。
表6.3. 7-2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箍筋最小直径(mm)
6d,100 10
8d,100 8
8d,150(柱根100) 8
8d,150(柱根100) 6(柱根8)
注:l d为柱纵筋最小直径:
2 柱根指底层柱下端箍筋加密区。
 
      2)一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大于12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150mm及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lO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底层柱下端外,最大间距应允许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酎,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o
6.3.8  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纵向钢筋宜对称配置。
    2  截面边长大于400mm的柱,纵向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  柱总配筋率不应大于5%;剪跨比不大于2的一级框架的柱,每侧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1.2%。
    4  边柱、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5  柱纵向钢筋的绑扎接头应避开柱端的箍筋加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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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柱的箍筋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箍筋加密范围,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端,取截面高度(圆柱直径)、柱净高的1/6和500mm三者的最大值;
      2)底层柱的下端不小于柱净高的1/3;
      3)刚性地面上下各500mm;
      4)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取全高。
    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采用拉筋复合箍时,拉筋宜紧靠纵向钢筋并钩住箍筋。
    3  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应符合下式要求:
ρv≥λvfc/fyv…………(6.3.9)
式中:ρv——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一级不应小于0.8%,二级不应小于0.6%,三、四级不应小于0.4%;计算复合螺旋箍的体积配箍率时,其非螺旋箍的箍筋体积应乘以折减系数0.80;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等级低于C35时,应按C35计算;
fyv——箍筋或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λv——最小配箍特征值,宜按表6.3.9采用。
表6.3.9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

抗震等级 箍筋形式 柱轴压比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05
普通箍、复合箍 0.10 0.11 0.13 0.15 0.17 0.20 0.23
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 0.08 0.09 0.11 0.13 0.15 0.18 0.21
普通箍、复合箍 0.08 0.09 0.11 0.13 0.15 0.17 0.19 0.22 0.24
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7 0.20 0.22
三、四 普通箍、复合箍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7 0.20 0.22
螺旋箍、复合或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 0.05 0.06 0.07 0.09 0.11 0.13 0.15 0.18 0.20
注:普通箍指单个矩形箍和单个圆形箍,复合箍指由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复合螺旋箍指由螺旋箍与矩形、多边形、圆形箍或拉筋组成的箍筋;连续复合矩形螺旋箍指用一根通长钢筋加工而成的箍筋。
 
      2)框支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最小配箍特征值应比表6.3.9内数值增加0. 02,且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
      3)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2%,9度一级时不应小于1.5%。
    4  柱箍筋非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箍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50%。
      2)箍筋间距,一、二级框架柱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三、四级框架柱不应大于15倍纵向钢筋直径。
6.3.10  框架节点核芯区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按本规范第6.3.7条采用;一、二、三级框架节点核芯区配箍特征值分别不宜小于0.12、0.10和0.08,且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0.6%、0.5%和0.4%。柱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节点核芯区,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核芯区上、下柱端的较大体积配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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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4.1  抗震墙的厚度,一、二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三、四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J\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5;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
    底部加强部位的墙厚,一、二级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2,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6.4.2  一、二、三级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一级时,9度不宜大于0.4,7、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级时不宜大于0.6。
    注:墙肢轴压比指墙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压比很小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 3%。
6.4.4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l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300mm,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m。
    2  抗震墙厚度大于140mm时,其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3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直径,均不宜大于墙厚的1/10且不应小于8mm;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lOmm。
6.4.5  抗震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边缘构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抗震墙结构,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构造边缘构件的范围可按图6.4. 5-1采用,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并宜符合表6.4.5-2的要求。
表6.4.5-1  抗震墙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大轴压比

抗震等级或烈度 一级(9度) 一级(7、8度) 二、三级
轴压比 0.1 0.2 0.3
 
表6.4.5-2抗震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要求

抗震等级    
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 箍筋 纵向钢筋最小量(取较大值) 箍筋
最小直径(mm) 沿竖向最大间距(mm) 最小直径(mm) 沿竖向最大间距(mm)
0.010Ac,6φ16 8 100 0.008Ac,6φ14 8 150
0.008Ac,6φ14 8 150 0.006Ac,6φ12 8 200
0.006Ac,6φ12 6 150 0.005Ac,4φ12 6 200
0.005Ac,4φ12 6 200 0.004Ac,4φ12 6 250
注:1 Ac为边缘构件的截面面积;
2 其他部位的拉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筋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采用箍筋;
3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

图6.4.5-1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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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6.4.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纵向钢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图6.4.5-2)。
表6.4.5-3  抗震墙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及配筋要求

项目 一级(9度) 一级(8度) 二、三级
λ≤0.2 λ>0.2 λ≤0.3 λ>0.3 λ≤0.4 λ>0.4
lc(暗柱) 0.20hW 0.25hW 0.15hW 0.20hW 0.15hW 0.20hW
lc(翼墙或端柱) 0.15hW 0.20hW 0.10hW 0.15hW 0.10hW 0.15hW
λv 0.12 0.20 0.12 0.20 0.12 0.20
纵向钢筋(取较大值) 0.012Ac,8φ16 0.012Ac,8φ16 0.010Ac,6φ16
(三级6φ14)
箍筋或拉筋沿竖向间距 100mm 100mm 150mm
注:1 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
    2 lc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且不小于墙厚和400mm;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300mm;
    3 λv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体积配箍率可按本规范式(6.3.9)计算,并可适当计人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
    4 hW为抗震墙墙肢长度;
    5 λ为墙肢轴压比;
6 Ac为图6.4.5-2中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截面面积。
                 (图移下页)
 
6.4.6  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
6.4.7  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采取其他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顶层连梁的纵向钢筋伸入墙体的锚固长度范围内,应设置箍筋。
 

图6.4.5-2抗震墙的约束边缘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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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6.5.1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厚度和边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16。
    2  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本规范第6.3节对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6.5.2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钢筋直径不宜小于lO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并应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应设置拉筋。
6.5.3  楼面梁与抗震墙平面外连接时,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上;沿梁轴线方向宜设置与梁连接的抗震墙,梁的纵筋应锚固在墙内;也可在支承梁的位置设置扶壁柱或暗柱,并应按计算确定其截面尺寸和配筋。
6.5.4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6.4节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抗震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可仍按本规范第6.4节对抗震墙的规定执行。
 
6.6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节规定,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柱(包括抗震墙端柱)和梁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
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1/20;房屋高度大于12m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2  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3  8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4倍板厚和柱截面对应边长之和。
    4  房屋的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3  板柱一抗震墙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高度大于12m时,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12m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
    2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l/4。
    3  板柱节点应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计入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节点处地震作用组合的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板柱的增大系数可分别取1.7、1.5、1.3。
6.6.4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板柱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在暗梁两端应加密。
    2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2倍板厚以外连接,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3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6.6.4)
式中:AS——板底连续铜筋总截面面积;
      NG——在本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4  板柱节点应根据抗冲切承载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钉或抗冲切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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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2  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
    3  加强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2)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
      3)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4)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敢墙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转角墙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3  楼面大梁不宜支承在内筒连梁上。楼面大梁与内筒或核心筒墙体平面外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6.7.4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可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并应设置普通箍筋;截面宽度小于400mm但不小于200mm时,除配置普通箍筋外,可另增设斜向交叉构造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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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2节的规定。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型 最小抗震墙厚度(mm) 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6 7 8 9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多层砌体房屋 普通砖 240 21 7 21 7 21 7 18 6 15 5 12 4
多孔砖 24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多孔砖 190 21 7 18 6 15 5 15 5 12 4
小砌块 190 21 7 21 7 18 6 18 6 15 5 9 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普通砖、多孔砖 240 22 7 22 7 19 6 16 5
多孔砖 190 22 7 19 6 16 5 13 4
小砌块 190 22 7 22 7 19 6 16 5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I/Z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卉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问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表7.1.4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度 6 7 8 9
最大高宽比 2.5 2.5 2 1.5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房屋类型 烈    度
6 7 8 9
多层砌体房屋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5 15 11 7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 11 9 4
木屋盖 9 9 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 上部各层 同多层砌体房屋
底层或底部两层 18 15 11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表7.1.6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1.0 1.0 1.2 1.5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2 1.5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0 1.0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1.0 1.0 1.5 2.0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 0.5 0.5 0.5 0.0
  注:l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2 出人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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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网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墙面洞口的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lOO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l/4;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1.8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O,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1.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
 
7.2  计算要点

7.2.1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7.2.2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7.2.3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l  刚度的计算应计及高宽比的影响。高宽比小于l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高宽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计算弯曲和剪切变形;高宽比大于4时,等效侧向刚度可取0.O。
    注:墙段的高宽比指层高与墙长之比,对门窗洞边的小墙段指洞净高与洞侧墙宽之比。
    2  墙段宜按门窗洞口划分;对设置构造柱的小开口墙段按毛墙面计算的刚度,可根据开洞率乘以表7.2.3的墙段洞口影响系数:
表7.2.3墙段洞口影响系数

开洞率 0.10 0.20 0.50
影响系数 0.98 0.94 0.88
注:1 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截面积与墙段水平毛截面积之比,相邻洞口之间净宽小于500mm的墙段视为洞口;
2 洞口中线偏离墙段中线大于墙段长度的1/4时,表中影响系数值折减0.9;门洞的洞顶高度大于层高80%时,表中数据不适用;窗洞高度大于50%层高时.按门洞对待。
7.2.4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5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宜按下列规定调整:
      1)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确定;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墙或配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30;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20;
      2)框架柱的轴力应计入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上部砖房可视为刚体,底部各轴线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可近似按底部抗震墙和框架的有效侧向刚度的比例分配确定;
      3)当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比大于2.5时,框架柱各轴线承担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尚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可调整有关的弯矩系数、轴力系数等计算参数。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fvE=ζNfv…………(7.2.6)
式中:fvE——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ζN——砌体抗震抗剪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应按表7.2.6采用。
表7.2.6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

砌体类别 σ0/fV
0.0 1.0 3.0 5.0 7.0 10.0 12.0 ≥16.0
普通砖,多孔砖 0.80 0.99 1.25 1.47 1.65 1.90 2.05
小砌块 1.23 1.69 2.15 2.57 3.02 3.32 3.92
  注:σ0为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砌体截面平均压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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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普通砖、多孔砖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验算:
    1  一般情况下,应按下式验算:
V≤fvEA/γRE…………(7.2.7-1)
式中:V——墙体剪力设计值;
      fvE——砖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A——墙体横截面面积,多孔砖取毛截面面积;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承重墙按本规范表5.4.2采用,自承重墙按0.75采用。
2  采用水平配筋的墙体,应按下式验算:
V≤1/γRE(fvEA+ζSfyhAsh)…………(7.2.7-2)
式中:fyh——水平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Ash——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总水平钢筋面积,其配筋率应不小于0.07%且不大于0.17%;
      ζS——钢筋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7.2.7采用。
表7.2.7钢筋参与工作系数

墙体高厚比 0.4 0.6 0.8 1.0 1.2
ζS 0.10 0.12 0.14 0.15 0.12
 
    3  当按式(7.2.7-1)、式(7.2.7-2)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计入基本均匀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V≤ cfvE(A-Ac)+ζcftAc+0.8fycAscsfyhAsh]…………(7.2.7-3)
式中:Ac——中部构造柱的横截面总面积(对横墙和内纵墙,Ac>0.15A时,取0.15A;对外纵墙,Ac>0.25A时,取0.25A);
      ft——中部构造柱的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sc——中部构造柱的纵向钢筋截面总面积(配筋率不小于0.6%,大于1.4%时取1.4%);
fyh、fyc——分别为墙体水平钢筋、构造柱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ζc——中部构造柱参与工作系数;居中设一根时取0.5,多于一根时取0.4;
      ηc——墙体约束修正系数;一般情况取1.O,构造柱间距不大于3.Om时取1.1;
      Ash——层间墙体竖向截面的总水平钢筋面积,无水平钢筋时取0.O。
 
7.2.8  小砌块墙体的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V≤ [fvEA+(0.3ftAc+0.05fyAsc]…………(7.2.8)
式中:ft——芯柱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Ac——芯柱截面总面积;
      As——一芯柱钢筋截面总面积;
      fy——芯柱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ζc——芯柱参与工作系数,可按表7.2.8采用。
    注:当同时设置芯柱和构造柱时,构造柱截面可作为芯柱裁面,构造柱钢筋可作为芯柱钢筋。
表7.2.8  芯柱参与工作系数

填孔率ρ ρ<0.15 0.15≤ρ<0.25 0.25≤ρ<0.5 ρ≥0.5
ζc 0.0 1.0 1.10 1.15
  注:填孔率指芯柱根数(含构造柱和填实孔洞数量)与孔洞总数之比。
 
7.2.9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或小砌块的砌体墙,当符合本规范第7.5.4条、第7.5.5条的构造要求时,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层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砖墙或小砌块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Nf = VwHf/l…………(7.2.9-1)
Vf = Vw…………(7,2.9-2)
式中:Vw——墙体承担的剪力设计值,柱两侧有墙时可取二者的较大值;
      Nf——框架柱的附加轴压力设计值;
      Vf——框架柱的附加剪力设计值;
      Hf、l——分别为框架的层高和跨度。
 
    2  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墙或小砌块墙及两端框架柱,其抗震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V——嵌砌普通砖墙或小砌块墙及两端框架柱剪力设计值;
      Aw0——砖墙或小砌块墙水平截面的计算面积,无洞口时取实际截面的1.25倍,有洞口时取截面净面积,但不计入宽度小于洞口高度1/4的墙肢截面面积;

——分别为底层框架柱上下端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非抗震设计的有关公式取等号计算;
      H0——底屡框架柱的计算高度,两侧均有砌体墙时取柱净高的2/3,其余情况取柱净高;
      γREc——底层框架柱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
      γREw——嵌砌普通砖墙或小砌块墙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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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3.1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l~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表7.3.1  多层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
  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隔12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楼梯间对应的另一侧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六 ≥五 ≥三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横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注:较大洞口,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洞侧墙体应加强。  .
 
7.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
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规范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表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墙类 烈    度
6、7 8 9
外墙和内纵墙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
内横墙 同上;
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4.5m;
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2m;
构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
各层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4.5m;
构造柱对应部位
同上;
各层所有横墙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规范第7.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3.4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士12。
表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配筋要求

配筋 烈    度
6、7 8 9
最小纵筋 4φ10 4φ12 4φ14
箍筋最大间距(mm) 250 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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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o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酌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lOO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7  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9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采用硬山搁檩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并设置构造柱。
7.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7.3.11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7.3.12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7.3.1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7.3.14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间距不大于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3.O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表7.3.14  增设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要求

位置 纵向钢筋 箍  筋
最大配筋率(%) 最小配筋率(%) 最小直径(mm) 加密区范围 加密区间距 最小直径(mm)
角柱 1.8 0.8 14 全高 100 6
边柱 14 上端700
下端500
中柱 1.4 0.6 12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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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应按表7.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横墙较少的房屋、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尚应分别按本规范第7. 3.1条第2、3、4款关于增加层数的对应要求,按表7.4.1的要求设置芯柱。
表7.4.1  多层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设置数量
6度 7度 8度 9度
四、五 三、四 二、三     外墙转角,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斜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12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外墙转角,灌实3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4个孔;
  楼梯斜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灌实2个孔
  同上;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续表7.4.1

房屋层数 设置部位 设置数量
6度 7度 8度 9度
  同上
  各内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和洞口两侧

 
  外墙转角,灌实5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4个孔;
  内墙交接处,灌实2个孔;
洞口两侧各灌实1个孔
  ≥六 ≥三 同上;
横墙内芯柱间距不大于2m
  外墙转角,灌实7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灌实5个孔;
  内墙交接处,灌实4~5个孔;
洞口两侧各灌实1个孔
注:外墙转角、内外墙交接处、楼电梯间四角等部位,应允许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部分芯柱。
 
7.4.2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芯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小砌块房屋芯柱截面不宜小于120mm×120mm。
    2  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
    3  芯柱的竖向插筋应贯通墙身且与圈梁连接;插筋不应小于1φ12,6、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和9度时,插筋不应小于1φ14。
    4  芯柱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为提高墙体抗震受剪承载力而设置的芯柱,宜在墙体内均匀布置,最大净距不宜大于2.Om。
    6  多层小砌块房屋墙体交接处或芯柱与墙体连接处应设置拉结钢筋网片,网片可采用直径4mm的钢筋点焊而成,沿墙高间距不大于600mm,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400mm。
7.4.3  小砌块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19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五层、8度时超过四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外墙转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砌块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与构造柱相邻的砌块孔洞,6度时宜填实,7度时应填实,8、9度时应填实并插筋。构造柱与砌块墙之间沿墙高每隔600mm设置φ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并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沿墙高间距不大于400mm。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7.4.4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设置位置应按本规范第7.3.3条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的要求执行,圈梁宽度不应小于19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7.4.5  多层小砌块房屋的层数,6度时超过五层、7度时超过四层、8度时超过三层和9度时,在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沿纵横墙应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φ10,并应有分布拉结钢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水平现浇混凝土带亦可采用槽形砌块替代模板,其纵筋和拉结钢筋不变。
7.4.6  丙类的多层小砌块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3.14条的相关要求;其中,墙体中部的构造柱可采用芯柱替代,芯柱的灌孔数量不应少于2孔,每孔插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8mm。
7.4.7  小砌块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5条至第7.3.13条有关要求。其中,墙体的拉结钢筋网片间距应符合本节的相应规定,分别取600mm和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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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1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上部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分别按本规范第7.3.1条、7.4.1条的规定设置。
    2  构造柱、芯柱的构造,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3.2、7.4.2、7.4.3条的规定:
      1)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
      2)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应小于1φ14,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φ4焊接钢筋网片。
      3构造柱、芯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接。
7.5.2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体墙的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中心线相重合;构造柱或芯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2  过渡层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或约束砌体墙的构造柱所对应处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墙体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芯柱除按本规范表7.4.1设置外,最大间距不宜大于1m。
    3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4φ16,8度时不宜少于4φ18。过渡层芯柱的纵向钢筋,6、7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6,8度时不宜少于每孔1φ18。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4  过渡层的砌体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6mm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此外,砖砌体墙在相邻构造柱间的墙体,应沿墙高每隔360mm设置2φ6通长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并锚入构造柱内;小砌块砌体墙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400mm设置φ4通长水平点焊钢筋网片。
    5  过渡层的砌体墙,凡宽度不小于1.2m的门洞和2.1m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12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20mm×190mm)的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当过渡层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墙体不对齐时,应在底部框架内设置托墙转换梁,并且过渡层砖墙或砌块墙应采取比本条4款更高的加强措施。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墙体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0%,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4  墙体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7.5.4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l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300mm配置2φ8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砖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4m时和洞口两侧,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5.5  当6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彻块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19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l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400mm配置2φ8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砌块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应小于190mm×190mm,纵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φ6,间距不应大于200mm。
    3  墙体在门、窗洞口两侧应设置芯柱,墙长大于4m时,应在墙内增设芯柱,芯柱应符合本规范第7.4.2条的有关规定;其余位置,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有关规定。
7.5.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450mm。
    2  柱.的轴压比,6度时不宜大于0.85,7度时不宜大于0.75,8度时不宜大于0.65。
    3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当钢筋的强度标准值低于400MPa时,中柱在6、7度时不应小于0.9%,8度时不应小于1.1%;边柱、角柱和混凝土抗震墙端柱在6、7度时不应小于1.0%,8度时不应小于1.2%。
    4  柱的箍筋直径,6、7度时不应小于8mm,8度时不应小于lO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lOO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1.5、1.25和1.15采用。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lOO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l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7.5.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混凝土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l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Mbl0。
7.5.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第7.4节和第6章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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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2节的规定。
表8.1.1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 6、7度
(0.10g)
7度
(0.15g)
8度 9度
(0.40g)
(0.20g) (0.30g)
框架 110 90 90 70 5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200 180 150 1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220 200 180 16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280 260 240 180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3 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表8.1.2钢结构民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烈度 6、7 8 9
最大高宽比 6.5 6.0 5.5
注:塔形建筑的腐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表8.1.3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房屋高度  
6 7 8 9
≤50m  
>50m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1.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8.1.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或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2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10%。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5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不应采用K形或X形,支撑与柱的夹角宜在35O~55O之间。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二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8.1.7  钢框架-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桁架组成的加强层。
8.1.8  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2  对6、7度时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3  对转换层楼盖或楼板有大洞口等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  超过50m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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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计算要点

8.2.1  钢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和连接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
8.2.2  钢结构抗震计算的阻尼比宜符合下列规定:
    l  多遇地震下的计算,高度不大于50m时可取0.04;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时,可取0.03;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02。
    2  当偏心支撑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阻尼比可比本条1款相应增加0.005。
    3  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进行二阶效应的弹性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在每层柱顶附加假想水平力。
    2  框架梁可按梁端截面的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对箱形柱框架、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近似按框架轴线进行分析。
    3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计算;其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得到的地震层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1.8倍二者的较小值。
    4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5  偏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连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4,二级不应小于1.3,三级不应小于1.2;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
      3)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增大系数,一级不应小于1.3,二级不应小于1-2,三级不应小于1.1。
    6  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和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可仅承受水平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承受竖向荷载产生的压力。
    7  钢结构转换构件下的钢框架柱,地震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8.2.4  钢框架梁的上翼缘采用抗剪连接件与组合楼板连接时,可不验算地震作用下的整体稳定。
8.2.5  钢框架节点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除下列情况之一外,应符合下式要求:
      1)柱所在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比相邻上一层的受剪承载力高出25%;
      2)柱轴压比不超过0.4,或N2≤φAcf(N2为2倍地震作用下的组合轴力设计值);
      3)与支撑斜杆相连的节点。
等截面梁
∑Wpc(fyc-N/Ac)≥η∑Wpbfyb…………(8,2.5-1)
端部翼缘变截面的梁
∑Wpc(fyc-N/Ac)≥∑(ηWpblfyb+Vbps)…………(8.2.5-2)
式中:Wpc、Wpb——分别为交汇于节点的柱和梁的塑性截面模量;
      Wpbl——梁塑性铰所在截面的梁塑性截面模量;
      fyc、fyb——分别为柱和梁的钢材屈服强度;
      N——地震组合的柱轴力;
      Ac——框架柱的截面面积;
      η——强柱系数,一级取1.15,二级取1.10,三级取1.05;
      Vpb——梁塑性铰剪力;
      S——塑性铰至柱面的距离,塑性铰可取梁端部变截面翼缘的最小处。
 
2  节点域的屈服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ψ(Mpb1+Mpb2)/Vp≤(4/3)fyv…………(8.2.5-3)
工字形截面柱
Vp=hblhcltw…………(8.2.5-4)
箱形截面柱
Vp=1.8hblhcltw…………(8.2.5-5)
圆管截面柱
vp=(π/2)bblhcltw…………(8.2.5-6)
 
    3  工字形截面柱和箱形截面柱的节点域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tw≥(hb+hc)/90…………(8.2.5-7)
(Mb1+Mb2)/Vp≤(4/3)fvWE…………(8.2.5-8)
式中:Mpb1、Mpb2——分别为节点域两侧梁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Vp——节点域的体积;
      fv——钢材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fyv——钢材的屈服抗剪强度,取钢材屈服强度的0.58倍;
      ψ——折减系数;三、四级取0.6,一、二级取0.7;
      hbl、hcl——分别为梁翼缘厚度中点间的距离和柱翼缘(或钢管直径线上管壁)厚度中点间的距离;
      tw——柱在节点域的腹板厚度;
      Mb1、Mb2——分别为节点域两侧梁的弯矩设计值;
      γWE——节点域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75。
 
8.2.6  中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斜杆的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N/(φAbr)≤ψf/γWE…………(8.2.6-1)
ψ=1/(1+0.35λn)…………(8.2.6-2)
λn=(λ/π) …………(8.2.6-3)
式中:N——支撑斜杆的轴向力设计值;
      Abr——支撑斜杆的截面面积;
      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ψ——受循环荷载时的强度降低系数;
  λ、λn——支撑斜杆的长细比和正则化长细比;
      E——支撑斜杆钢材的弹性模量;
      f、fay——分别为钢材强度设计值和屈服强度;
      γWE——支撑稳定破坏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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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的框架梁在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并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梁验算重力荷载和支撑屈曲时不平衡力作用下的承载力;不平衡力应按受拉支撑的最小屈服承载力和受压支撑最大屈曲承载力的0.3倍计算。必要时,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可沿竖向交替设置或采用拉链柱。
    注:顶层和出屋面房间的梁可不执行本款。
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N≤0.15Af时
V≤φVlRE…………(8.2.7-1)
Vl=0.58Awfay或、Vl=2Mlp/a,取较小值
Aww=(h-2tf)tw
Mlp,=fWp
当N>0.15Af时
V≤ΦVlcRE…………(8.2.7-2)
Vlc=0.58Awfay/
或  Vlc=2.4Mlp[1-N/(Af)]/a,取较小值
式中:N、V——分别为消能梁段的轴力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
      Vl、Vlc——梁段受剪承载力和计入轴力影响的受剪承载力;
      Mlp——消能梁段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A、Aw——分别为消能梁段的截面面积和腹板截面面积;
      Wp——消能梁段的塑性截面模量;
      A、h——分别为消能梁段的净长和截面高度;
      tw、tf——分别为消能梁段的腹板厚度和翼缘厚度;
      f、fay——消能梁段钢材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和屈服强度;
      Φ——系数,可取0.9;
      γRE——消能梁段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75。
 
    2  支撑斜杆与消能梁段连接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支撑的承载力。若支撑需抵抗弯矩,支撑与梁的连接应按抗压弯连接设计。
8.2.8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手相连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滑移。
    2  钢结构抗侧力构件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相连构件的屈服承载力。
    3  梁与柱刚性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接下列公式验算:



    4  支撑与框架连接和梁、柱、支撑的拼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5  柱脚与基础的连接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Mp、Mpc——分别为梁的塑性受弯承载力和考虑轴力影响时柱的塑性受弯承载力;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尚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ln——梁的净跨;
      Abr——支撑杆件的截面面积;
      ——分别为连接的极限受弯、受剪承载力;
      ——分别为支撑连接和拼接、梁、柱拼接的极限受压(拉)、受弯承载力;
      ——柱脚的极限受弯承载力。
      ηj——连接系数,可按表8.2.8采用。
表8.2.8  钢结构抗震设计的连接系数

母材牌号 梁柱连接 支撑连接,构件拼接 柱脚
焊接 螺栓连接 焊接 螺栓连接
Q235 1.40 1.45 1.25 1.30 埋入式 1.2
Q345 1.30 1.35 1.20 1.25 外包式 1.2
Q345GJ 1.25 1.30 1.15 1.20 外露式 1.1
注:1 屈服强度高于Q345昀钢材,按Q345的规定采用;
      2 屈服强度高于Q345GJ的GJ材,按Q345GJ的规定采用;
      3 翼缘焊接腹板栓接时,连接系数分别按表中连接形式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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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钢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工字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 10 11 12 13
工字形截面腹板 43 45 48 52
箱形截面壁板 33 36 38 40
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 9 9 10 11
箱形截面翼缘在两腹板之间部分 30 30 32 36
工字形截面和箱形截面腹板 72-120Nb/(Af)≤60 72-100Nb/(Af)≤65 80-110Nb/(Af)≤70 85-120Nb/(Af)≤75
注:1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时,应乘以
    2 Nb/(Af)为梁轴压比。
 
8.3.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承。
    2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3  相邻两侧向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8.3.4  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  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箝形截面,并在梁翼缘连接处设置隔板;隔板采用电渣焊时,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小于16mm时可改用工字形柱或采用贯通式隔板。当柱仅在一个方向与梁刚接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将柱腹板置于刚接框架平面内。
3  工字形柱(绕强轴)和箱形柱与梁刚接时(图8.3.4-1),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8.3.4-1  框架梁与柱的现场连接
      1)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一、二级时,应检验焊缝的V形切口冲击韧性,其夏比冲击韧性在-20oC时不低于27J;
      2)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应设置横向加劲肋(隔板),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强度与梁翼缘相同;
      3)梁腹板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柱连接板连接(经工艺试验合格能确保现场焊接质量时,可用气体保护焊进行焊接);腹板角部应设置焊接孔,孔形应使其端部与梁翼缘和柱翼缘间的全熔透坡口焊缝完全隔开;
      4)腹板连接板与柱的焊接,当板厚不大于16mm时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缝有效厚度应满足等强度要求,且不小于5mm;板厚大于16mm时采用K形坡口对接焊缝。该焊缝宜采用气体保护焊,且板端应绕焊;
      5)一级和二级时,宜采用能将塑性铰自梁端外移的端部扩大形连接、梁端加盖板或骨形连接。
    4  框架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性连接时(图8.3.4-2),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此时上下翼缘焊接孔的形式宜相同;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翼缘焊接腹板螺栓连接成全部螺栓连接。

图8.3.4-2  框架柱与梁悬臂段的连接
    5  箱形柱在与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隔板,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工字形柱的横向加劲肋与柱翼缘,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与腹板可采用角焊缝连接。
8.3.5  当节点域的腹板厚度不满足本规范第8.2.5条第2、3款的规定时,应采取加厚柱腹板或采取贴焊补强板的措施。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3.7  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1.3m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
    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lOO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8.3.8  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入式,也可采用外包式;6、7度且高度不超过50m时也可采用外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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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4.1  中心支撑的杆件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120 ;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1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翼缘外伸部分 8 9 10 13
工字形截面腹板 25 26 27 33
箱形截面壁板 18 20 25 30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38 40 40 42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 ,圆管应乘以235/fay
8.4.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A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恻有不小于30O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节点板与框架构件连接焊缝的端部)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8.4.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lOO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8.5  钢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8.5.1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5.1规定的限值。
表8.5.1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宽厚比限值
翼缘外伸部分 8
腹板 当N/(Af)≤0.14时 90[1-1.65N/(Af)]
当N/(Af)>0.14时 33[2.3-N/(Af)]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 ,N/(Af)为梁轴压比。
8.5.2  偏心支撑框架的支撑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20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规定的轴心受压构件在弹性设计时的宽度比限值。
8.5.3  消能梁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N>O.16Af时,消能梁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ρ(Aw/A)<O.3时
a<l.6Mlp/Vl…………(8.5.3-1)
    当ρ(Aw/A)≥0.3时
a≤[1.15-0.5ρ(Aw/A)]1.6Mlp/Vl…………(8.5.3-2)
ρ=N/V…………(8.5.3-3)
式中:a——消能梁段的长度;
      ρ——消能梁段轴向力设计值与剪力设计值之比。
 
    2  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
    3  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加劲肋的高度应为梁腹板高度,一侧的加劲肋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0.75tw和lOmm的较大值。
    4  消能梁段应按下列要求在其腹板上设置中间加劲肋:
      1)当a≤1.6Mlp/Vl时,加劲肋间距不大于(30twh/5);
    2)当2.6Mlp/Vl<a≤5Mlp/Vl时,应在距消能梁段端部1.5bf处配置中间加劲肋,且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应大于(52tw-h/5);
      3)当1.6 Mlp/Vl<a≤2.6Mlp/Vl时,中间加劲肋的间距宜在上述二者间线性插入;
      4)当a>Mlp/Vl时,可不配置中间加劲肋;
      5)中间加劲肋应与消能梁段的腹板等高,当消能梁段截面高度不大于640mm时,可配置单侧加劲肋,消能梁段截面高度大于640mm时,应在两侧配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的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tw和lOmm。
 
8.5.4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其长度不得大于1.6Mlp/Vl,且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消能梁段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3  消能梁段与柱腹板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横向加劲板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其腹板与柱连接板间应采用角焊缝(气体保护焊)连接;角焊缝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消能梁段腹板的轴力、剪力和弯矩同时作用时的承载力。
8.5.5  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消能梁段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6%,即0.06bftff。
8.5.6  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支撑的轴力设计值不得小于梁翼缘轴向承载力设计值的2%,即0.02bftff。
8.5.7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lOOm且框架部分按计算分配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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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层工业厂房

9.1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Ⅰ)一般规定
9.1.1  本节主要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其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跨厂房宜等高和等长,高低跨厂房不宜采用一端开口的结构布置。
    2  厂房的贴建房屋和构筑物,不宜布置在厂房角部和紧邻防震缝处。
    3  厂房体型复杂或有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时,宜设防震缝;在厂房纵横跨交接处、大柱网厂房或不设柱间支撑的厂房,防震缝宽度可采用lOOmm~150mm,其他情况可采用50mm~90mm。
    4  两个主厂房之间的过渡跨至少应有一侧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脱开。
    5  厂房内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应靠近防震缝设置;多跨厂房各跨上起重机的铁梯不宜设置在同一横向轴线附近。
    6  厂房内的工作平台、刚性工作间宜与厂房主体结构脱开。
    7  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8  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当有抽柱时,应采取抗震加强措施。
    注:钢筋混凝土框排架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l节的规定。
 
9.1.2  厂房天窗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宜采用突出屋面较小的避风型天窗,有条件或9度时宜采用下沉式天窗。
    2  突出屋面的天窗宜采用钢天窗架;6~8度时,可采用矩形截面杆件的钢筋混凝土天窗架。
    3  天窗架不宜从厂房结构单元第一开间开始设置;8度和9度时,天窗架宜从厂房单元端部第三柱间开始设置。
    4  天窗屋盖、端壁板和侧板,宜采用轻型板材;不应采用端壁板代替端天窗架。
9.1.3  厂房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宜采用钢屋架或重心较低的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屋架。
    2  跨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
    3  跨度大于24m,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应优先采用钢屋架。
    4  柱距为12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托架(梁);当采用钢屋架时,亦可采用钢托架(梁)。
    5  有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屋盖不宜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空腹屋架。
    6  8度(0.30g)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厂房不宜采用大型屋面板。
9.1.4  厂房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宜采用矩形、工字形截面柱或斜腹杆双肢柱,不宜采用薄壁工字形柱、腹板开孔工字形柱、预制腹板的工字形柱和管柱。
    2  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范围内和价形柱的上柱宜采用矩形截面。
9.1.5  厂房围护墙、砌体女儿墙的布置、材料选型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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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计算要点
9.1.6  单层厂房按本规范的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柱高不超过lO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和等高多跨厂房(锯齿形厂房除外)。
    2  7度时和8度(0.20g)Ⅰ、Ⅱ类场地的露天吊车栈桥。
9.1.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厂房,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横向弹性变形,按多质点空间结构分析;当符合本规范附录J的条件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并按附录J的规定对排架柱的地震剪力和弯矩进行调整。
    2  轻型屋盖厂房,柱距相等时,可按平面排架计算。
    注:本节轻型屋盖指屋面为压型钢板、瓦楞铁等有檩屋盖。
9.1.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混凝土无檩和有檩屋盖及有较完整支撑系统的轻型屋盖厂房,可采用下列方法:
      1)一般情况下,宜计及屋盖的纵向弹性变形,围护墙与隔墙的有效刚度,不对称时尚宜计及扭转的影响,按多质点进行空间结构分析;
      2)柱顶标高不大于15m且平均跨度不大于30m的单跨或等高多跨的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宜采用本规范附录K第K.1节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计算。
    2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昀多跨厂房,可按柱列分片独立计算。
9.1.9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L  有斜撑杆的三铰拱式钢筋混凝土和钢天窗架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跨度大于9m或9度时,混凝土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2  其他情况下天窗架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9.1.10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天窗架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空间结构分析法,并计及屋盖平面弹性变形和纵墙的有效刚度。
    2  柱高不超过15m的单跨和等高多跨混凝土无檩屋盖厂房的天窗架纵向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但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效应增大系数,其值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单跨、边跨屋盖或有纵向内隔墙的中跨屋盖:
η=1+0.5n…………(9.1.10-1)
      2)其他中跨屋盖:
η=0.5n…………(9.1.10-2)
式中:η——效应增大系数;
      n——厂房跨数,超过四跨时取四跨。
 
9.1.11两个主轴方向柱距均不小于12m、无桥式起重机且无柱间支撑的大柱网厂房,柱截面抗震验算应同时计算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计入位移引起的附加弯矩。
9.1.12不等高厂房中,支承低跨屋盖的柱牛腿(柱肩)的纵向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AS——纵向水平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
      NG——柱牛腿面上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压力设计值;
      A——重力作用点至下柱近侧边缘的距离,当小于0.3h0时采用0.3h0
      h0——牛腿最大竖向截面的有效高度;
      NE——-桂牛腿面上地震组合的水平拉力设计值;
      fy——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O。
 
9.1.13  柱间交叉支撑斜杆的地震作用效应及其与柱连接节点的抗震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进行。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位置按本规范第9.1.23条规定设置于基础顶面以上时,宜进行纵向柱列柱根的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
9.1.14  厂房的抗风柱、屋架小立柱和计及工作平台影响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山墙的抗风柱,在8度和9度时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当抗风柱与屋架下弦相连接时,连接点应设在下弦横向支撑节点处,下弦横向支撑杆件的截面和连接节点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  当工作平台和刚性内隔墙与厂房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采用与厂房实际受力相适应的计算简图,并计人工作平台和剐性内隔墙对厂房的附加地震作用影响。变位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计算,并按本规范第9.1.25条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4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其上弦宜进行抗扭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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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构造措施
9.1.15  有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檩条应与混凝土屋架(屋面梁)焊牢,并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2  双脊檩应在跨度1/3处相互拉结。
    3  压型钢板应与檩条可靠连接,瓦楞铁、石棉瓦等应与檩条拉结。
4  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1.15的要求。(表移下页)
9.1.16  无檩屋盖构件的连接及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型屋面板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靠柱列的屋面板与屋架(屋面梁)的连接焊缝长度不宜小于80mm。
    2  6度和7度时有天窗厂房单元的端开间,或8度和9度时各开间,宜将垂直屋架方向两侧相邻的大型屋面板的顶面彼此焊牢。
    3  8度和9度时,大型屋面板端头底面的预埋件宜采用角钢并与主筋焊牢。
    4  非标准屋面板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接头,或将板四角切掉后与屋架(屋面梁)焊牢。
    5  屋架(屋面梁)端部顶面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φ1O,9度时不宜少于4φ12。
    6  支撑的布置宜符合表9.1.16-1的要求,有中间井式天窗时宜符合表9.1.16-2的要求;8度和9度跨度不大于15m的厂房屋盖采用屋面梁时,可仅在厂房单元两端各设竖向支撑一道;单坡屋面梁的屋盖支撑布置,宜按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的屋盖支撑布置执行。
 
表9.1.15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端开间及单元长度大于66m的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的支撑一道
单元端开间及单元长度大于42m的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的上弦横向支撑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端部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单元天窗端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0m各设一道 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18m各设一道
两侧竖向支撑 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6m各设一道
           
 
(表9.1.16-1  移下页)
 
表9.1.16-2  中间井式天窗无檩屋盖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6、7度 8度 9度
上弦横向支撑
下弦横向支撑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天窗范围内屋架跨中上弦节点处设置
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天窗两侧及天窗范围内屋架下弦节点处设置
跨中竖向支撑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设置,位置与下弦通长系杆相对应
两端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同非抗震设计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且间距不大于48m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且间距不大于48m 有上弦横向支撑开间,且间距不大于30m
 
 
 
表9.1.16-1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屋架跨度小于18m时同非抗震设计,跨度不小于18m时在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的支撑一道
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同非抗震设计 沿屋架跨度不大于15m设一道,但装配整体式屋面可仅在天窗开洞范围内设置;
围护墙在屋架上弦高度有现浇圈梁时,其端部处可不另设
沿屋架跨度不大于12m设一道,但装配整体式屋面可仅在天窗开洞范围内设置;
围护墙在屋架上弦高度有现浇圈梁时,其端部处可不另设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同上弦横向支撑
跨中竖向支撑
两端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端开间及每隔48m各设一道
屋架端部高度>900mm 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端开间、柱间支撑开间及每隔30m各设一道
天窗架支撑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30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24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每隔18m各设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天窗跨度≥9m时,单元天窗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9.1.17  屋盖支撑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窗开洞范围内,在屋架脊点处应设上弦通长水平压杆;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梯形屋架端部上节点应沿厂房纵向设置通长水平压杆。
    2  屋架跨中竖向支撑在跨度方向的间距,6~8度时不大于15m,9度时不大于12m;当仅在跨中设一道时,应设在跨中屋架屋脊处;当设二道时,应在跨度方向均匀布置。
    3  屋架上、下弦通长水平系杆与竖向支撑宜配合设置。
    4  柱距不小于12m且屋架间距6m的厂房,托架(梁)区段及其相邻开间应设下弦纵向水平支撑。
    5  屋盖支撑杆件宜用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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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8  突出屋面的混凝土天窗架,其两侧墙板与天窗立柱宜采用螺栓连接。
9.1.19  混凝土屋架的截面和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上弦第一节间和梯形屋架端竖杆的配筋,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φ14。
    2  梯形屋架的端竖杆截面宽度宜与上弦宽度相同。
    3  拱形和折线形屋架上弦端部支撑屋面板的小立柱,截面不宜小于200mm×200mm,高度不宜大于500mm,主筋宜采用Π形,6度和7度时不宜少于4φ12,8度和9度时不宜少于4φ14,箍筋可采用φ6,间距不宜大于lOOmm。
9.1.20  厂房柱子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L  下列范围内柱的箍筋应加密:
      1)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并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上柱,取阶形柱自牛腿面至起重机梁顶面以上300mm高度范围内;
      3)牛腿(柱肩),取全高;
      4)柱根,取下柱柱底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
      5)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和柱变位受平台等约束的部位,取节点上、下各300mm。
    2  加密区箍筋间距不应大于lOOmm,箍筋肢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表9.1.20的规定。
表9.1.20  柱加密区箍筋最大肢距和最小箍筋直径

烈度和场地类别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I、Ⅱ类场地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
箍筋最大肢距(mm) 300 250 200
箍筋最小直径 一般柱头和柱根 φ6 φ8 φ8(φ10)
角柱柱头 φ8 φ10 φ10
上柱牛腿和有支撑的柱根 φ8 φ8 φ10
有支撑的柱头和柱变位受约束部位 φ8 φ10 φ12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柱根。
 
    3  厂房柱侧问受约束且剪跨比不大于2的排架柱,柱顶预埋钢板和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柱顶预埋钢板沿排架平面方向的长度,宜取柱顶的截面高度,且不得小于截面高度的1/2及300mm;
      2)屋架的安装位置,宜减小在柱顶的偏心,其柱顶轴向力的偏心距不应大于截面高度的1/4;
      3)柱顶轴向力排架平面内的偏心距在截面高度的1/6~1/4范围内时,柱顶箍筋加密区的箍筋体积配筋率:9度不宜小于1.2%;8度不宜小于1.2%;6、7度不宜小于0.8%;
      4)加密区箍筋宜配置四肢箍,肢距不大于200mm。
 
9.1.21大柱网厂房柱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截面宜采用正方形或接近正方形的矩形,边长不宜小于柱全高的1/18~1/16。
    2  重屋盖厂房地震组合的柱轴压比,6、7度时不宜大于0.8,8度时不宜大于0.7,9度时不应大于0.6。
    3  纵向钢筋宜沿柱截面周边对称配置,间距不宜大于200mm,角部宜配置直径较大的钢筋。
    4  柱头和柱根的箍筋应加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密范围,柱根取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1m,且不小于柱全高的1/6;柱头取柱顶以下500mm,且不小于柱截面长边尺寸;
      2)箍筋直径、间距和肢距,应符合本规范第9.1.20条的规定。
 
9,1.22山墙抗风柱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耍求:
    1  抗风柱柱顶以下300mm和牛腿(柱肩)面以上300m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lOOmm,肢距不宜大于250mm。
    2  抗风柱的变截面牛腿(柱肩)处,宜设置纵向受拉钢筋。
9.1.23厂房柱间支撑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柱间支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且下柱支撑应与上柱支撑配套设置;
      2)有起重机或8度和9度时,宜在厂房单元两端增设上柱支撑;
      3)厂房单元较长或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在厂房单元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柱间支撑。
    2  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支撑形式宜采用交叉式,其斜杆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宜大于55度。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表9.1.23的规定。
表9.1.23交叉支撑斜杆的最大长细比

位置 烈  度
6度和7度I、Ⅱ类场地 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I、Ⅱ类场地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I、Ⅱ类场地 9度Ⅲ、Ⅳ类场地
上柱支撑 250 250 200 150
下柱支撑 200 150 120 120
 
    4  下柱支撑的下节点位置和构造措施,应保证将地震作用直接传给基础;当6度和7度(0. lOg)不能直接传给基础时,应计及支撑对柱和基础的不利影响采取加强措施。
    5  交叉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其厚度不应小于lOmm,斜杆与交叉节点板应焊接,与端节点板宜焊接。
9.1.24  8度时跨度不小于18m的多跨厂房中柱和9度时多跨厂房各柱,柱顶宜设置通长水平压杆,此压杆可与梯形屋架支座处通长水平系杆合并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杆端头与屋架间的空隙应采用混凝土填实。
9.1.25  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芾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架(屋面梁)与柱顶的连接,8度时宜采用螺栓,9度时宜采用钢板铰,亦可采用螺栓;屋架(屋面梁)端部支承垫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柱顶预埋件的锚筋,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有柱间支撑的柱子,柱顶预埋件尚应增设抗剪钢板。
    3  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应设置预埋板,使柱顶与端屋架的上弦(屋面梁上翼缘)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位于上弦横向支撑与屋架的连接点处,不符合时可在支撑中增设次腹杆或设置型钢横梁,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节点部位。
    4  支承低跨屋盖的中柱牛腿(柱肩)的预埋件,应与牛腿(柱肩)中按计算承受水平拉力部分的纵向钢筋焊接,且焊接的钢筋,6度和7度时不应少于2φ12,8度时不应少于2φ14,9度时不应少于2φ16。
    5  柱间支撑与柱连接节点预埋件的锚件,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宜采用角钢加端板,其他情况可采用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但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锚筋直径或增设端板。
    6  厂房中的起重机走道板、端屋架与山墙间的填充小屋面板、天沟板、天窗端壁板和天窗侧板下的填充砌体等构件应与支承结构有可靠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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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单层钢结构厂房

(Ⅰ)一般规定
9.2.1  本节主要适用于钢柱、钢屋架或钢屋面梁承重的单层厂房。
    单层的轻型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9.2.2  厂房的结构体系应符舍下列要求:
    1  厂房的横向抗侧力体系,可采用刚接框架、铰接框架、门式刚架或其他结构体系。厂房的纵向抗侧力体系,8、9度应采用柱间支撑;6、7度宜采用柱间支撑,也可采用刚接框架。
    2  厂房内设有桥式起重机时,起重机梁系统的构件与厂房框架柱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纵向水平地震作用。
    3  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屋盖横梁与柱顶铰接时,宜采用螺栓连接。
9.2.3  厂房的平面布置、钢筋混凝土屋面板和天窗架的设置要求等,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有关规定。当设置防震缝时,其缝宽不宜小于单层混凝土柱厂房防震缝宽度的1.5倍。
9.2.4  厂房的围护墙板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Ⅱ)抗震验算
9.2.5  厂房抗震计算时,应根据屋盖高差、起重机设置情况,采用与厂房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相适应的计算模型计算地震作用。
    单层厂房的阻尼比,可依据屋盖和围护墙的类型,取0.045~0.05。
9.2.6  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体的自重和刚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轻型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预制混凝土墙板,应计入其全部自重,但不应计入其刚度;
    2  柱边贴砌且与柱有拉结的砌体围护墙,应计入其全部自重;当沿墙体纵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时,尚可计入普通砖砌体墙的折算刚度,折算系数,7、8和9度可分别取0.6、0.4和0.2。
9.2.7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考虑屋盖弹性变形的空间分析方法;
    2  平面规则、抗侧刚度均匀的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框架进行计算。等高广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高低跨厂房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9.2.8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采用轻型板材围护墙或与柱柔性连接的大型墙板的厂房,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各纵向柱列的地震作用可按下列原则分配:
      1)轻型屋盖可按纵向柱列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2)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可按纵向柱列刚度比例分配;
      3)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2  采用柱边贴砌且与柱拉结的普通砖砌体围护墙厂房,可参照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计算。
    3  设置柱间支撑的柱列应计入支撑杆件屈益后的地震作用效应。
9.2.9  厂房屋盖构件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支撑桁架的腹杆应能承受和传递屋盖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连接的承载力应大于腹杆的承载力,并满足构造要求。
    2  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纵向水平支撑的交叉斜杆均可按拉杆设计,并取相同的截面面积。
    3  8、9度时,支承跨度大于24m的屋盖横梁的托架以及设备荷重较大的屋盖横梁,均应按本规范第5.3节计算其竖向地震作用。
9.2.10  柱间X形支撑、V形或A形支撑应考虑拉压杆共同作用,其地震作用及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K第K.2节的规定按拉杆计算,并计及相交受压杆的影响,但压杆卸载系数宜改取0.30。
    交叉支撑端部的连接,对单角钢支撑应计入强度折减,8、9度时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叉支撑有一杆中断时,交叉节点板应予以加强,其承载力不小于1.1倍杆件承载力。
    支撑杆件的截面应力比,不宜大于0.75。
9.2.11  厂房结构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诗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上柱的拼接位置应选择弯矩较小区域,其承载力不应小于按上柱两端呈全截面塑性屈服状态计算的拼接处的内力,且不得小于柱全截面受拉屈服承载力的0.5倍。
    2  刚接框架屋盖横梁的拼接,当位于横梁最大应力区以外时,宜按与被拼接截面等强度设计。
    3  实腹屋面梁与柱的刚性连接、梁端梁与梁的拼接,应采用地震组合内力进行弹性阶段设计。梁柱刚性连接、梁与梁拼接的极限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可按本规范第8.2.8条钢结构梁柱刚接、梁与梁拼接的规定考虑连接系数进行验算。其中,当最大应力区在上柱时,全塑性受弯承载力应取实腹梁、上柱二者的较小值;
      2)当屋面梁采用钢结构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时,梁柱刚性连接和梁与梁拼接,应能可靠传递设防烈度地震组合内力或按本款1项验算。
    刚接框架的屋架上弦与柱相连的连接板,在设防地震下不宜出现塑性变形。
    4  柱间支撑与构件的连接,不应小于支撑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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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构造措施
9.2.12厂房的屋盖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1的要求。
    2  有檩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2.12-2的要求。
    3  当轻型屋盖采用实腹屋面梁、柱刚性连接的刚架体系时,屋盖水平支撑可布置在屋面梁的上翼缘平面。屋面梁下翼缘应设置隅撑侧向支承,隅撑的另一端可与屋面檩条连接。屋盖横向支撑、纵向天窗架支撑的布置可参照表9.2.12的要求。
    4  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的屋盖结构时,应沿厂房单元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2)对于高低跨厂房,在低跨屋盖横梁端部支承处,应沿屋盖全长设置纵向水平支撑;
      3)纵向柱列局部柱间采用托架支承屋盖横梁时,应沿托架的柱间及向其两侧至少各延伸一个柱间设置屋盖纵向水平支撑;
      4)当设置沿结构单元全长的纵向水平支撑时,应与横向水平支撑形成封闭的水平支撑体系。多跨厂房屋盖纵向水平支撑的间距不宜超过两跨,不得超过三跨;高跨和低跨宜按各自的标高组成相对独立的封闭支撑体系。
    5  支撑杆宜采用型钢;设置交叉支撑时,支撑杆的长细比限值可取350。
表9.2.12-1  无檩屋盖的支撑系统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下弦横向支撑 屋架跨度小于18m时同非抗震设计;屋架跨度不小于18m时,在厂房单元端开间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上柱支撑开间各设一道;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上弦支撑一道;当屋架端部支承在屋架上弦时,其下弦横向支撑同非抗震设计
上弦通长水平系杆 同非抗震设计   在屋脊处、天窗架竖向支撑处、横向支撑节点处和屋架两端处设置
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屋架竖向支撑节点处设置;当屋架与柱刚接时,在屋架端节间处按控制下弦平面外长细比不大于150设置
竖向支撑 屋架跨度小于30m 厂房单元两端开间及上柱支撑各开间屋架端部各设一道 同8度,且每隔42m在屋架端部设置
屋架跨度大于等于30m 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屋架1/3跨度处和上柱支撑开间内的屋架端部设置,并与上、下弦横向支撑相对应 同8度,且每隔36m在屋架端部设置
纵向天窗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竖向支撑 跨中 跨度不小于12m时设置,其道数与两侧相同 跨度不小于9m时设置,其道数与两侧相同
两侧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6m设置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0m设置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4m设置
(表9.2.12-2移下页)
 
9.2.13  厂房框架柱的长细比,轴压比小于0.2时不宜大于150;轴压比不小于0.2时,不宜大于120
9.2.14  厂房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屋盖厂房,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按本规范第8.3.2条的规定采用,7、8、9度的抗震等级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2  轻屋盖厂房,塑性耗能区板件宽厚比限值可根据其承载力的高低按性能目标确定。塑性耗能区外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可采用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弹性设计阶段的板件宽厚比限值。
    注:腹板的宽厚比,可通过设置纵向加劲肋减小。
 
表9.2.12-2  有檩屋盖的支撑系统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9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每隔60m各设一道 厂房单元端开间及上柱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同8度,且天窗开洞范围的两端各增设局部上弦横向支撑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当屋架端部支承在屋架下弦时,同上弦横向支撑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跨度大于等于30m时,跨中增设一道
两侧竖向支撑 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厂房单元端开间及柱间支撑开间各设一道
下弦通长水平系杆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两端和屋架竖向支撑处设置;与柱刚接时,屋架端节间处按控制下弦平面外长细比不大于150设置
纵向天窗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及每隔54m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两端开间及每隔48m各设一道
两侧竖向支撑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42m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36m各设一道 天窗架单元端开间及每隔24m各设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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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5  柱间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厂房单元的各纵向柱列,应在厂房单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间支撑;当7度厂房单元长度大于12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50m)、8度和9度厂房单元大于9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20m)时,应在厂房单元1/3区段内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撑;当柱距数不超过5个且厂房长度小于60m时,亦可在厂房单元的两端布置下柱支撑。上柱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厂房单元两端和具有下柱支撑的柱间。
    2  柱间支撑宜采用X形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V形、A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撑。X形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甬、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规定。
    3  柱间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  柱间支撑宜采用整根型钢,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拼接等强接长。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9.2.16  柱脚应能可靠传递柱身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7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腹式钢柱采用埋人式、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5倍。
    2  格构式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人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插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2.5倍,且不得小于柱总宽度的0.5倍。
    3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2.5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箱型截面柱或圆管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3.O倍的钢结构截面高度或圆管截面直径。
    4  采用外露式柱脚时,柱脚承载力不宜小于柱截面塑性屈服承载力的1.2倍。柱脚锚栓不宜用以承受柱底水平剪力,柱底剪力应由钢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设置抗剪键及其他措施承担。柱脚锚栓应可靠锚固。
 
9.3单层砖柱厂房

(Ⅰ)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的烧结普通砖(黏土砖、页岩砖)、混凝土普通砖砌筑的砖柱(墙垛)承重的下列中小型单层工业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起重机。
    2  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9.3.2  厂房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9.1.1条的有关规定:
    1  厂房两端均应设置砖承重山墙。
    2  与柱等高并相连的纵横内隔墙宜采用砖抗震墙。
    3  防震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屋盖厂房,可不设防震缝;
      2)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与贴建的建(构)筑物间宜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可采用bOmm~70mm,防震缝处应设置双柱或双墙。
    4  天窗不应通至厂房单元的端开间,天窗不应采用端砖壁承重。
    注:本章轻型屋盖指木屋盖和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屋面的屋盖。
9.3.3  厂房的结构体系,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屋盖宜采用轻型屋盖。
    2  6度和7度时,可采用十字形截面的无筋砖柱;8度时不应采用无筋砖柱。
    3  厂房纵向的独立砖柱柱列,可在柱间设置与柱等高的抗震墙承受纵向地震作用;不设置抗震墙的独立砖柱柱顶,应设通长水平压杆。
    4  纵、横向内隔墙宜采用抗震墙,非承重横隔墙和非整体砌筑且不到顶的纵向隔墙宜采用轻质墙;当采用非轻质墙时,应计及隔墙对柱及其与屋架(屋面梁)连接节点的附加地震剪力。独立的纵向和横向内隔墙应采取措施保证其平面外的稳定性,且顶部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Ⅱ)计算要点
9.3.4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横向或纵向截面抗震验算:
    1  7度(0.lO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2  7度(0.lOg)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6.6m,两侧设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开洞截面面积不超过50%的外缴墙,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厂房,可不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9.3.5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和密铺望板的瓦木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并计及空间工作,按本规范附录J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9.3.6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按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进行计算。
    3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独立进行计算。
9.3.7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9.1.9条和第9.1.10条的规定。
9.3.8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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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构造措施
9.3.9  钢屋架、压型钢板、瓦楞铁等轻型屋盖的支撑,可按本规范表9.2.12-2的规定设置,上、下弦横向支撑应布置在两端第二开间;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3.9的要求,支撑与屋架或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木天窗架的边柱,宜采用通长木夹板或铁板并通过螺栓加强边柱与屋架上弦的连接。
表9.3.9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

支撑名称 烈  度
6、7 8
各类屋盖 满铺望板 稀铺望板或无望板
屋架支撑 上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屋架跨度大于6m时,房屋单元两端第二开间及每隔20m设一道
下弦横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跨中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天窗架支撑 天窗两侧竖向支撑 同非抗震设计 不宜设置天窗
上弦横向支撑
 
9.3.10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20mm,有条件时可采用檩条伸出山墙的屋面结构。
9.3.11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
9.3.12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8度时还应沿墙高每隔3m~4m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rn.,配筋不应少于4φ12;当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设置基础圈梁。当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或抵抗不均匀沉降影响时,其截面和配
筋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根据实际受力计算确定。
9.3.13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9.3.14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柱顶垫块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配置两层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lOOmm酌钢筋网;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
9.3.15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2  砖柱的防潮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9.3.16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宜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8度时,应在山墙、横墙两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竖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250mm~300mm。
9.3.17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时,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砖柱厂房,砖围护墙顶部宜沿墙长每隔1m埋人1φ8竖向钢筋,并插入顶部圈梁内。
    2  7度且墙顶高度大于4.8m或8度时,不设置构造柱的外墙转角及承重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3  出屋面女儿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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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空旷房屋和大跨屋盖建筑

10.1  单层空旷房屋

(Ⅰ)一般规定
10.1.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7度(0.15g)、8度、9度时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度(0.lOg)时,大厅跨度大于12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6度时,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本规范第10.1.3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和前厅内独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9章,附属房屋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Ⅱ)计算要点
10.1.8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将房屋划分为前厅、舞台、大厅和附属房屋等若干独立结构,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但应计及相互影响。
10.1.9  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影响系数可取最大值。
10.1.10  大厅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Ek=αmaxGeq…………(10.1.10)
式中:FEk——大厅一侧纵墙或柱列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eq——等效重力荷载代表值。包括大厅屋盖和毗连附属房屋屋盖各一半的自重和50%雪荷载标准值,及一侧纵墙或柱列的折算自重。
10.1.11  大厅的横向抗震计算,宜符合下列原则:
    1  两侧无附属房屋的大厅,有挑台部分和无挑台部分可各取一个典型开间计算;符合本规范第9章规定时,尚可计及空间工作。
    2  两侧有附属房屋时,应根据附属房屋的结构类型,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
10.1.12  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Ⅲ)抗震构造措施
10.1.13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1.14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砖柱纵向钢筋的上端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砖桂的纵向钢筋,除按计算确定外,6度Ⅲ、Ⅳ类场地和7度(0.lOg)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φ14;7度(0.lOg)Ⅲ、Ⅳ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4φ16。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10.1.15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4m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3m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10.1.16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L0.1.17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400mm在水平灰缝内设置拉结钢筋网片,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0.1.18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10.1.19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错拉;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组合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10.1.20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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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大跨屋盖建筑

(Ⅰ)-般规定
10.2.1  本节适用于采用拱、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网架、网壳、张弦梁、弦支穹顶等基本形式及其组合而成的大跨度钢屋盖建筑。
    采用非常用形式以及跨度大于120m、结构单元长度大于30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的大跨钢屋盖建筑的抗震设计,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10.2.2  屋盖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能将屋盖的地震作用有效地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2  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屋盖及其支承的布置宜均匀对称。
    3  宜优先采用两个水平方向刚度均衡的空间传力体系。
    4  结构布置宜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内力、变形集中。对于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5  宜采用轻型屋面系统。
    6  下部支承结构应合理布置,避免使屋盖产生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10.2.3  屋盖体系的结构布置,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结构(桁架、拱、张弦梁)j间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2)当桁架支座采用下弦节点支承时,应在支座间设置纵向桁架或采取其他可靠措施,院止桁架在支座处发生平面外扭转。
    2  空间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形状为矩形且三边支承一边开口的结构,其开口边应加强,保证足够的刚度。
      2)两向正交正放网架、双向张弦梁,应沿周边支座设置封闭的水平支撑;
      3)单层网壳应采用刚性节点。
    注:单向传力体系指平面拱、单向平面桁架、单向立体桁架、单向张弦梁等结构形式;空间传力体系系指网架、网壳、双向立体桁架、双向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等结构形式。

  1. 当屋盖分区域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时,交界区域的杆件和节点应加强;也可设置防震缝,缝宽不宜小于105mm。
  2. 屋面围护系统、吊顶及悬吊物等非结构构件应与结构可靠连接,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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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计算要点
  1. 下列屋盖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符合本节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1. 7度时,矢跨比小于1/5的单向平面桁架和单向立体桁架结构可不进行沿桁架的水平向以及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2. 7度时,网架结构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 屋盖结构抗震分析的计算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确定计算模型,屋盖与主要支承部位的连接假定应与构造相符。
  2. 计算模型应计入屋盖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3. 单向传力体系支撑构件的地震作用,宜按屋盖结构整体模型计算。
  4. 张弦梁和弦支穹顶的地震作用计算模型,宜计入几何刚度的影响。
10.2.8  屋盖钢结构和下部支承结构协同分析时,阻尼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钢结构或屋盖直接支承在地面时,阻尼比可取0.02。
    2  当下部支承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时,阻尼比可取0.025~0.035。
10.2.9  屋盖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可取主结构方向和垂直主结构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应至少取两个主轴方向同时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对于有两个以上主轴或质量、刚度明显不对称的屋盖结构,应增加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方向。
10.2.10  一般情况,屋盖结构的多遇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体型复杂或跨度较大的结构,也可采用多向地震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对于周边支承或周边支承和多点支承相结合、且规则的网架、平面桁架和立体桁架结构,其竖向地震作用可按本规范第5.3.2条规定进行简化计算。
10.2.11  屋盖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向传力体系,主结构构件的验算可取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效应和竖向地震效应的组合、主结构间支撑构件的验算可仅计入垂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效应。
    2  一般结构,应进行三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10.2.12  大跨屋盖结构在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多遇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下的组合挠度值不宜超过表10.2.12昀限值。
表10.2.12  大跨屋盖结构的挠度限值

 
结构体系 屋盖结构(短向跨度l1) 悬挑结构(悬挑跨度l2)
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网架、张弦梁 l1/250 l2/125
拱、单层网壳 l1/400
双层网壳、弦支穹顶 l1/300 l2/150
 
10.2.13  屋盖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关键杆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度宜分别按1.1、1.15、1.2采用。
    2  关键节点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取值,7、8、9度宜分别按1.15、1.2、1.25采用。
    3  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不出现松弛。
    注:对于空间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临支座杆件,即:临支座2个区(网)格内的弦、腹杆;临支座1/10跨度范围内的弦、腹杆,两者取较小的范围。对于单向传力体系,关键杆件指与支座直接相临节间的弦杆和腹杆。关键节点为与关键杆件连接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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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抗震构造措施
10.2.14  屋盖钢杆件的长细比,宜符合表10.2.14的规定:
表10.2.14  钢杆件的长细比限值

杆件类型 受拉 受压 压弯 拉弯
一般杆件 250 180 150 250
关键杆件 200 150(120) 150(120) 200
  注:1 括号内数值用于8、9度;
      2 表列数据不适用于拉索等柔性构件。
 
10.2.15  屋盖构件节点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节点板连接各杆件时,节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连接杆件最大壁厚的1.2倍。
    2  采用相贯节点时,应将内力较大方向的杆件直通。直通杆件的壁厚不应小于焊于其上各杆件昀壁厚。
    3  采用焊接球节点时,球体的壁厚不应小于相连杆件最大壁厚的1.3倍。
    4  杆件宜相交于节点中心。
10.2.16  支座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得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并符合计算假定。
    2  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保证屋盖在罕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并应采取限位措施。
    3  8、9度时,多遇地震下只承受竖向压力的支座,宜采用拉压型构造。
10.2.17  屋盖结构采用隔震及减震支座时,其性能参数、耐久性及相关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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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土、木、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上,窗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3  多层房屋的楼层不应错层,不应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4  不应在同一高度内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构件。
    5  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11.1.2  木楼、屋盖房屋应在下列部位采取拉结措施:
    1  两端开间屋架和中间隔开间屋架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2  在屋檐高度处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木梁、屋架下弦连接牢固;纵向水平系杆端部宜采用木夹板对接,墙揽可采用方木、角铁等材料;
    3  山墙、山尖墙应采用墙揽与木屋架、木构架或檩条拉结;
    4  内隔墙墙顶应与梁或屋架下弦拉结。
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应不小于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木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木屋架、木梁 对接木龙骨、木檩条 搭接木龙骨、木檩条
位置 墙上 屋架上 墙上 屋架上、墙上
支承长度与连接方式 240
(木垫板)
60
(木夹板与螺栓)
120
(木夹板与螺栓)
满搭
 
11.1.4  门窗涧口过梁的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11.1.5  当采用冷摊瓦屋面时,底瓦的弧边两角宜设置钉孔,可采用铁钉与椽条钉牢;盖瓦与底瓦宜采用石灰或水泥砂浆压垄等做法与底瓦粘结牢固。
11.1.6  土木石房屋突出屋面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6、7度时不应大于600mm;8度(0.20g)时不应大于500mm;8度(0.30g)和9度时不应大于400mm。并应采取拉结措施。
    注:坡屋面上的烟囱高度由烟囱的根部上沿算起。
11.1.7  土木石房屋的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
    2  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
    3  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11.1.8  土木石房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HPB300钢筋端头应设置180O弯钩。
    2  外露铁件应做防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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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生土房屋

11.2.1  本节适用于6度、7度(0. lO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指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
11.2.2  生土房屋的高度和承重横墙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6m。
    2  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2.5m。
    3  单层生土房屋的承重横墙间距不宜大于3.2m。
    4  窑洞净跨不宜大于2.5m。
11.2.3  生土房屋的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
    2  硬山搁檩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承处应设垫木;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榫加扒钉连接。
    3  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钢丝等相互连接。
    4  木屋架、木梁在外墙上宜满搭,支承处应设置木圈梁或木垫板;木垫板的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不宜小于500mm、370mm和60mm;木垫板下应铺设砂浆垫层或黏土石灰浆垫层。
11.2.4  生土房屋的承重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门窗洞口的宽度,6、7度时不应大于1.5m。
    2  门窗洞口宜采用木过梁;当过梁由多根木杆组成时,宜采用木板、扒钉、铅丝等将各根木杆连接成整体。
    3  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放置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编织的拉结网片,每边伸人墙体应不小于lOOOmm或至门窗洞边,拉结网片在相交处应绑扎;或采取其他加强整体性的措施。
11.2.5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采用毛石、片石、凿开的卵石或普通砖基础,基础墙应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外墙宜做墙裙防潮处理(墙脚宜设防潮层)。
11.2.6  土坯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用黏土浆或黏土石灰浆砌筑。
11.2.7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11.2.8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脚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300mm~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11.2.9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l~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错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φ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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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石结构房屋

11.4.1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的规定。
表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烈    度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8 13 10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10 7
注:1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本规范表7.1.2注。
        2 横墙较少的房屋,房屋总高度应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
表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m)

楼、屋盖类型 烈  度
6 7 8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0 10 7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7 7 4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4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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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设置隔震层以隔离水平地震动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设置消能部件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8.1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
    注:1 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基础、底部或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等部件组成具有整体复位功能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2 消能减震设计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器,通过消能器的相对变形和相对速度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减震要求。
12.1.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确定设计方案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外,尚应与采用抗震设计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12.1.3  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结构高宽比宜小于4,且不应大于相关规范规程对非隔震结构的具体规定,其变形特征接近剪切变形,最大高度应满足本规范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比大于4或非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  建筑场地宜为I、Ⅱ、Ⅲ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10%。
    4  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4  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钢、钢筋混凝土、钢-混凝土混合等结构类型的房屋。
    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本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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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12.2.1  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庋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30%和40%。
12.2.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体系的计算简图,应增加由隔震支座及其顶部梁板组成的质点;对变形特征为剪切型的结构可采用剪切模型(图12.2.2);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不重合时,应计入扭转效应的影响。隔震层顶部的梁板结构,应作为其上部结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设计。
    2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输入地震波的反应谱特性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2条的规定,计算结果宜取其包络值;当处于发震断层lOkm以内时,输入地震波应考虑近场影响系数,5km以内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3  砌体结构及基本周期与其相当的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L简化计算。

图12.2.2  隔震结构计算简图
12.2.3  隔震层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其有效直径的0. 55倍和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3倍二者的较大值。
    2  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
    3  橡胶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竖向压应力不应超过表12.2.3的规定。
表12.2.3  橡胶隔震支座压应力限值

建筑类别 甲类建筑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压应力限值(MPa) 10 12 15
注:1 压应力设计值应按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组合计算;其中,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舰定乘以折减系数;
2 结构倾覆验算时应包括水平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对需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尚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3 当橡胶支座的第二形状系数(有效直径与橡胶层总厚度之比)小于5.O时应降低压应力限值:小于5不小于4时降低20%.小于4不小于3时降低40%;
4 外径小于300mm的橡胶支座,丙类建筑的压应力限值为10MPa。
 
12.2.4  隔震层的布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的底部或下部,其橡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位置,间距不宜过大,其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其橡胶支座在罕遇地震的水平和竖向地震同时作用下,拉应力不应大于lMPa。
    2  隔震层的水平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h = ∑Kj…………(12.2.4-1)
ζeq = ∑Kjζj/Kh…………(12.2.4-2)
式中:ζeq——隔震层等效黏滞阻尼比;
      Kh——隔震层水平等效刚度;
      ζj——j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的等效黏滞阻尼比,设置阻尼装置时,应包相应阻尼比;
      Kj——j隔震支座(含消能器)由试验确定的水平等效刚度。
 
    3  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时,竖向荷载应保持本规范表12.2.3的压应力限值;对水平向减震系数计算,应取剪切变形100%的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对罕遇地震验算,宜采用剪切变形250%时的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当隔震支座直径较大时可采用剪切变形100%时的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当采用时程分析时,应以试验所得滞回凸线作为计算依据。
12.2.5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多层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按重力荷载代表值分布。
    2  隔震后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5.1.4、第5.1.5条确定。其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下式计算:
αmaxl =βαmax/ψ…………(12.2.5)
式中:αmaxl——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非隔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本规范第5.1.4条采用;
      β——水平向减震系数;对于多层建筑,为按弹性计算所得的隔震与非隔震各层层间剪力的最大比值。对高层建筑结构,尚应计算隔震与非隔震各层倾覆力矩的最大比值,并与层间剪力的最大比值相比较,取二者的较大值;
      ψ——调整系数;一般橡胶支座,取0.80;支座剪切性能偏差为S-A类,取0.85;隔震装置带有阻尼器时,相应减少0.05。
    注:1 弹性计算时,简化计算和反应谱分析时宜按隔震支座水平剪切应变为100%时的性能参数进行计算;当采用时程分析法时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输入进行计算;
        2 支座剪切性能偏差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橡胶支座  第3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 20688.3确定。
 
    3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结构在6度设防时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进行抗震验算;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对本地区设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规定。
    4  9度时和8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3时,隔震层以上的结构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隔震层以上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并按本规范式(5.3.1-2)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沿高度的分布。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应根据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等效刚度分配;当按扭转耦联计算时,尚应计及隔震层的扭转刚度。
    隔震支座对应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要求:
ui≤[ui]…………(12.2.6-1)
ui = ηi/uc…………(12.2.6-2)
式中:ui——罕遇地震作用下,第i个隔震支座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ui]——第i个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限值;对橡胶隔震支座,不应超过该支座有效直径的0.55倍和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3.O倍二者的较小值;
      uc——罕遇地震下隔震层质心处或不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ηi——第i个隔震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应取考虑扭转和不考虑扭转时主支座计算位移的比值;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在两个主轴方向均无偏心时,边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不应小于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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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隔震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1)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对两相邻隔震结构,其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2)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缝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3)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应防止可能的碰撞。
    2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适当降低本规范有关章节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L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注: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措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指墙、柱的轴压比规定;对砌体结构,指外墙尽端墙体的最小尺寸和圈梁的有关规定。
12.2.8  隔震层与上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的相关部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160mm;
      2)隔震层顶部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盖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
      3)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应计算冲切和局部承压,加密箍筋并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2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人员接近的部位;
      2)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弯矩;
      3)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锚固钢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20倍锚固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0mm。
12.2.9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  隔震层烈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12.2.9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表12.2.9  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结构罕遇地震
作用下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

下部结构类型 p]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结构 1/100
钢筋混凝±框架-抗震墙 1/20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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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房屋消能减震设计要点


12.3.1  消能减震设计时,应根据多遇地震下的预期减震要求及罕遇地震下的预期结构位移控制要求,设置适当的消能部件。消能部件可由消能器及斜撑、墙体、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器可采用速度相关型、位移相关型或其他类型。
    注:1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指黏滞消能器和黏弹性消能器等;
        2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指金属屈服消能器和摩擦消能器等。
12.3.2  消能部件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部件宜设置在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12.3.3  消能减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主体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工作阶段时,可采用线性分析方法作简化估算,并根据结构的变形特征和高度等,按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分别采用底部剪力法、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和时程分析法。消能减震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掘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按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采用。
    消能减震结构的自振周期应根据消能减震结构的总刚度确定,总刚度应为结构刚度和消能部件有效刚度的总和。
    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应为结构阻尼比和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的总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总阻尼比应分别计算。
    2  对主体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的情况,应根据主体结构体系特征,采用静力非线性分析方法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
    在非线性分析中,消能减震结构的恢复力模型应包括结构恢复力模型和消能部件的恢复力模型。
    3  消能减震结构的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应符合预期的变形控制要求,宜比非消能减震结构适当减小。
12.3.4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位移相关型消能部件和非线性速度相关型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刚度应采用等效线性化方法确定。
2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ξa——消能减震结构的附加有效阻尼比;
      Wcj——第j个消能部件在结构预期层间位移Δuj下往复循环一周所消耗的能量;
      Ws——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在预期位移下的总应变能。
    注:当消能部件在结构上分布较均匀,且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小于20%时,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也可采用强行解耦方法确定。
    3  不计及扭转影响时,消能减震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总应变能,可按下式估算:
Ws=(1/2)∑Fiui…………(12,3.4-2)
式中: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Ui——质点i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位移。
 
    4  速度线性相关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往复循环一周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j=(2π2/Tl)Cjcos2θjΔu2j…………(12.3.4-3)
式中:Tl——消能减震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Cj——第j个消能器的线性阻尼系数;
      θj——第j个消能器的消能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Δuj——第j个消能器两端的相对水平位移。
    当消能器的阻尼系数和有效刚度与结构振动周期有关时,可取相应于消能减震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值。
 
    5  位移相关型和速度非线性相关型消能器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往复循环一周所消耗的能量,可按下式估算:
Wcj = Aj…………(12.3.4-4)
式中:Aj——第j个消能器的恢复力滞回环在相对水平位移Δuj时的面积。
    消能器的有效刚度可取消能器的恢复力滞回环在相对水平位移Δuj时的割线刚度。
    6  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超过25%时,宜按25%计算。
12.3.5  消能部件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l  速度线性相关型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或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部件时,支承构件沿消能器消能方向的刚度应满足下式:
Kb≥(6π/T1) CD…………(12.3.5-1)
式中:Kb——支承构件沿消能器方向的刚度;
      CD——消能器的线性阻尼系数;
      T1——消能减震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2  黏弹性消能器的黏弹性材料总厚度应满足下式:
t≥Δu/[γ]…………(12.3.5-2)
式中:t——黏弹性消能器的黏弹性材料的总厚度;
      Δu——沿消能器方向的最大可能的位移;
      [γ]——黏弹性材料允许的最大剪切应变。
 
    3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与斜撑、墙体或梁等支承构件组成消能部件时,消能部件的恢复力模型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Δupy/Δusy≤2/3…………(12.3.5-3)
式中:Δupy——消能部件在水平方向的屈服位移或起滑位移;
      Δusy——设置消能部件的结构层间屈服位移。
 
    4  消能器的极限位移应不小于罕遇地震下消能器最大位移的1.2倍;对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消能器的极限速度应不小于地震作用下消能器最大速度的1.2倍,且消能器应满足在此极限速度下的承载力要求。
12.3.6  消能器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黏滞流体消能器,由第三方进行抽样检验,其数量为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20%,但不少于2个,检测合格率为100%,检测后的消能器可用于主体结构;对其他类型消能器,抽检数量为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3%,当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消能器数量较少时,可以在同一类型消能器中抽检总数量的3%,但不应少于2个,检测合格率为100%,检测后的消能器不能用于主体结构。
    2  对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和设计速度幅值下,以结构基本频率往复循环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对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幅值下往复循环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且不应有明显的低周疲劳现象。
12.3.7  结构采用消能减震设计时,消能部件的相关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器与支承构件的连接,皮符合本规范和有关规程对相关构件连接的构造要求。
    2  在消能器施加给主结构最大阻尼力作用下,消能器与主结构之间的连接部件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
    3  与消能部件相连的结构构件设计时,应计人消能部件传递的附加内力。
12.3.8  当消能减震结构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要求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地震影响系数与不设置消能减震装置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之比确定,最大降低程度应控制在1度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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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1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2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实现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13.1.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13.2  基本计算要求

13.2.1  建筑结构抗震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入非结构构件的影响:
    1  地震作用计算时,应计入文承于结构构件的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重力。
    2  对柔性连接的建筑构件,可不计入刚度;对嵌入抗侧力构件平面内的刚性建筑非结构构件,应计入其刚度影响,可采用周期调整等简化方法;一般情况下不应计入其抗震承载力,当有专门的构造措施时,尚可按有关规定计入其抗震承载力。
    3  支承非结构构件的结构构件,应将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作为附加作用对待,并满足连接件的锚固要求。
13.2.2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构件和部件的地震力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2  一般情况下,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及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3  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的抗震设计,也可采用本规范附录M第M.3节的楼面谱方法计算。其中,与楼盖非弹性连接的设备,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13.2.3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γηζ1ζ2αmaxG…………(13.2.3)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2.O,其余情况可取1.O;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本规范第5章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5.1.4条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1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该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乘以规定的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计算。
    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状态,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可按本规范规定的限值采用。
13.2.5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包括自身重力产生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按本规范结构构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幕墙需计算地震作用效应与风荷载效应的组合;容器类尚应计及设备运转时的温度、工作压力等产生的作用效应。
    非结构构件抗震验算时,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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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3.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3.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8、9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地震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6~8度时不宜超过0.5m,9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3.3.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墙体等建筑菲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选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或出屋面的烟囱。
    3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13.3.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9度时应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5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填充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13.3.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外侧柱距为12m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  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敞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一侧采用轻质墙板。
    3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6、7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1)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合并设置;
      2)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3)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5  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筋,6~8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2)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φ8,间距不宜大于lOO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梁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7  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8  砖墙的基础,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9  砌体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m,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
13.3.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昀围护墙,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昆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连接;9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  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9度时不应采用嵌砌式。
13.3.7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13.3.8  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13.3.9  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13.4.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1. 8kN的设备。
    2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13.4.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各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13.4.5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13.4.7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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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单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铁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处于软弱土、液化土或断层破碎带等不利地段时,应分析其对结构抗震稳定性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横剖面的形状和构造不宜沿纵向突变。
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度时不宜低于三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三级,8、9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14.1.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人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
 
14.2  计算要点

14.2.1  按本章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的下列地下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的丙类地下建筑。
    2   8度(0.20g) Ⅰ、Ⅱ类场地时,不超过二层、体型规则的中小跨度丙类地下建筑。
14.2.2  地下建筑的抗震计算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较准确地反映周围挡土结构和内部各构件的实际受力状况;与周围挡土结构分离的内部结构,可采用与地上建筑同样的计算模型。
    2  周围地层分布均匀、规则且具有对称轴的纵向较长的地下建筑,结构分析可选择平面应变分析模型并采用反应位移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等效侧力法计算。
    3  长宽比和高宽比均小于3及本条第2款以外的地下建筑,宜采用空间结构分析计算模型并采用土层-结构时程分析法计算。
14.2.3  地下建筑抗震计算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震作用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平面应变模型分析的地下结构,可仅计算横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不规则的地下结构,宜同时计算结构横向和纵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地下空间综合体等体型复杂的地下结构,8、9度时尚宜计及竖向地震作用。
      2地震作用的取值,应随地下的深度比地面相应减少:基岩处的地震作用可取地面的一半,地面至基岩的不同深度处可按插入法确定;地表、土层界面和基岩面较平坦时,也可采用一维波动法确定;土层界面、基岩面或地表起伏较大时,宜采用二维或三维有限元法确定。
    3  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杓、构件自重和水、土压力的标准值及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之和。
    4  采用土层一结构时程分析法或等效水平地震加速度法时,土、岩石的动力特性参数可由试验确定。
14.2.4  地下建筑的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截面承载力和构件变形的抗震验算。
    2  对于不规则的地下建筑以及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计算可采用本规范第5.5节的简化方法,混凝土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θp]宜取1/250。
    3  液化地基中的地下建筑,应验算液化时的抗浮稳定性。液化土层对地下连续墙和抗拔桩等的摩阻力,宜根据实测的标准贯人锤击数与临界标准贯入锤击数的比值确定其液化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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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抗震构造措施和抗液化措施

14.3.1  钢筋混凝土地下建筑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结构。需要设置部分装配式构件时,应使其与周围构件有可靠的连接。
    2  地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件的最小尺寸应不低于同类地面结构构件的规定。
    3  中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2%。中柱与梁或顶板、中间楼板及底板连接处的箍筋应加密,其范围和构造与地面框架结构的柱相同。
14.3.2  地下建筑的顶板、底板和楼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梁板结构。当采用板柱一抗震墙结构时,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其构造要求与同类地面结构的相应构件相同。
    2  对地下连续墙的复合墙体,顶板、底板及各层楼板的负弯矩钢筋至少应有50%锚人地下连续墙,锚入长度按受力计算确定;正弯矩钢筋需锚人内衬,并均不小于规定的锚固长度。
    3  楼板开孔时,孔洞宽度应不大于该层楼板宽度的30%;洞口的布置宜使结构质量和刚度的分布仍较均匀、对称,避免局部突变。孔洞周围应设置满足构造要求的边梁或暗梁。
14.3.3  地下建筑周围土体和地基存在液化土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液化土层采取注浆加固和换土等消除或减轻液化影响的措施。
    2  进行地下结构液化上浮验算,必要时采取增设抗拔桩、配置压重等相应的抗浮措施。
    3  存在液化土薄夹层,或施工中深度大于20m的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遇到液化土层时,可不做地基抗液化处理,但其承载力及抗浮稳定性验算应计入土层液化引起的土压力增加及摩阻力降低等因素的影响。
14.3.4  地下建筑穿越地震时岸坡可能滑动的古河道或可能发生明显不均匀沉陷的软土地带时,应采取更换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等措施。
14.3.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应采取下列抗震措施:
    1  口部通道和未经注浆加固处理的断层破碎带区段采用复合式支护结构时,内衬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衬砌,不得采用素混凝土衬砌。
    2  采用离壁式衬砌时,内衬结构应在拱墙相交处设置水平撑抵紧围岩。
    3  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初期支护和围岩地层间应密实回填。干砌块石回填时应注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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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本附录仅提供我国抗震设防区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中心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
    注:本附录一般把“设计地震第一、二、三组”简称为“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A.0.1  首都和直辖市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北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房山、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天津(汉沽),宁河。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北京(昌平、门头沟、怀柔),密云;天津(和平、河东、河西、南开、河北、红桥、塘沽、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蓟县,静海。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上海(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闵行、宝山、嘉定、浦东、松江、青浦、南汇、奉贤);
    第二组:天津(大港)。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上海(金山),崇明;重庆(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戽、北碚、万盛、双桥、渝北、巴南、万州、涪陵、黔江、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巫山,奉节,云阳,忠县,丰都,壁山,铜梁,大足,荣昌,綦江,石柱,巫溪*
    注:上标*指该城镇的中心位于本设防区和较低设防区的分界线,下同。

A.0.2河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唐山(路北、路南、古冶、开平、丰润、丰南),三河,大厂,香河,怀来,涿鹿;
    第二组:廊坊(广阳、安次)。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邯郸(丛台、邯山、复兴、峰峰矿区),任丘,河间,大城,滦县,蔚县,磁县,宣化县,张家口(下花园、宣化区),宁晋*
    第二组: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文安,玉田,迁安,卢龙,滦南,唐海,乐亭,阳原,邯郸县,大名,临漳,成安。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张家口(桥西、桥东),万全,怀安,安平,饶阳,晋州,深州,辛集,赵县,隆尧,任县,南和,新河,肃宁,柏乡;
    第二组:石家庄(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井陉矿区),保定(新市、北市、南市),沧州(运河、新华),邢台(桥东、桥西),衡水,霸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台县,武安,涉县,赤城,走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蠡县,深泽,魏县,藁城,栾城,武强,冀州,巨鹿,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
    第三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涞源,承德(鹰手营子*)。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围场,沽源;
    第二组:正定,尚义,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县,元氏,南皮,吴桥,景县,东光;
    第三组:承德(双桥、双滦),秦皇岛(山海关),承德县,隆化,宽城,青龙,阜平,满城,顺平,唐县,望都,曲阳,定州,行唐,赞皇,黄骅,海兴,孟村,盐山,阜城,故城,清河,新乐,武邑,枣强,威县,丰宁,滦平,平泉,临西,灵寿,邱县。

A.0.3  山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太原(杏花岭、小店、迎泽、尖草坪、万柏林、晋源),晋中,清徐,阳曲,忻州,定襄,原平,介休,灵石,汾西,代县,霍州,古县,洪洞,临汾,襄汾,浮山,永济;
    第二组:祁县,平遥,太谷。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大同(城区、矿区、南郊),大同县,怀仁,应县,繁峙,五台,广灵,灵丘,芮城,翼城;
    第二组:朔州(朔城区),浑源,山阴,古交,交城,文水,汾阳,孝义,曲沃,侯马,新绛,稷山,绛县,河津,万荣,闻喜,临猗,夏县,运城,乎陆,沁源*,宁武*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阳高,天镇;
    第二组:大同(新荣),长治(城区、郊区).阳泉(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县,左云,右玉,神池,寿阳,昔阳,安泽,平定,和顺,乡宁,垣曲,黎城,潞城,壶关;
    第三组:平顺,榆社,武乡,娄烦,交口,隰县,蒲县,吉县,静乐,陵川,盂县,沁水,沁县,朔州(平鲁)。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三组:偏关,河曲,保德,兴县,临县,方山,柳林,五寨,岢岚,岚县,中阳,石楼,永和,大宁,晋城,吕梁,左权,襄垣,屯留,长子,高平,阳城,泽州。

A.0.4  内蒙古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土墨特右旗,达拉特旗”。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呼和浩特(新城、回民、玉泉、赛罕),包头(昆都仓、东河、青山、九原),乌海(海勃湾、海南、乌达),土墨特左旗,杭锦后旗,磴口,宁城;
    第二组:包头(石拐),托克托*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赤峰(红山“,元宝山区),喀喇沁旗,巴彦卓尔,五原,乌拉特前旗,凉城;
    第二组:固阳,武川,和林格尔;
    第三组:阿拉善左旗。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赤峰(松山区),察右前旗,开鲁,傲汉旗,扎兰屯,通辽*
    第二组:清水河,乌兰察布,卓资,丰镇,乌特拉后旗,乌特拉中旗;
    第三组:鄂尔多斯,准格尔旗。
    5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O.05g:
    第一组:满洲里,新巴尔虎右旗,莫力达瓦旗,阿荣旗,扎赉特旗,翁牛特旗,商都,乌审旗,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库伦旗,苏尼特右旗;
    第二组:兴和,察右后旗;
    第三组:达尔军茂明安联合旗,阿拉善右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包头(白云矿区),伊金霍洛旗,杭锦旗,四王子旗,察右中旗。

A.0.5辽宁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普兰店,东港。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营口(站前、西市、鲅鱼圈、老边),丹东(振兴、元宝、振安),海城,大石桥,瓦房店,盖州,大连(金州)。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沈阳(沈河、和平、大东、皇姑、铁西、苏家屯、东陵、沈北、于洪),鞍山(铁东、铁西、立山、千山),朝阳(双塔、龙城),辽阳(白塔、文圣、宏伟、弓长岭、太子河),抚顺(新抚、东洲、望花),铁岭(银州、清河),盘锦(兴隆台、双台子),盘山,朝阳县,辽阳县,铁岭县,北票,建平,开原,抚顺县*,灯塔,台安,辽中,大洼;
    第二组:大连(西岗、中山、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岫岩,凌源。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本溪(平山、溪湖、明山、南芬),阜新(细河、海州、新邱、太平、清河门),葫芦岛(龙港、连山),昌图,西丰,法库,彰武,调兵山,阜新县,康平,新民,黑山,北宁,义县,宽甸,庄河,长海,抚顺(顺城);
    第二组:锦州(太和、古塔、凌河),凌海,凤城,喀喇沁左翼;
    第三组:兴城,绥中,建昌,葫芦岛(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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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吉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O.20g:
    前郭尔罗斯,松原。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大安*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长春(难关、朝阳、宽城、二道、绿园、双阳),吉林(船营、龙潭、昌邑、丰满),白城,乾安,舒兰,九台,永吉*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四平(铁西、铁东),辽源(龙山、西安),镇赉,洮南,延吉,汪清,图们,珲春,龙井,和龙,安图,蛟河,桦甸,梨树,磐石,东丰,辉南,梅河口,东辽,榆树,靖宇,抚松,长岭,德惠,农安,伊通,公主岭,扶余,通榆*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A.0.7  黑龙江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绥化,萝北,泰来。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哈尔滨(松北、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呼兰、阿城),齐齐哈尔(建华、龙沙、铁锋、昂昂溪、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大庆(萨尔图、龙凤、让胡路、大同、红岗),鹤岗(向阳、兴山、工农、南山、兴安、东山),牡丹江(东安、爱民、阳明、西安),鸡西(鸡冠、恒山、滴道、梨树、城子河、麻山),佳木斯(前进、向阳、东风、郊区),七台河(桃山、新兴、茄子河),伊春(伊春区,乌马、友好),.鸡东,望奎,穆棱,绥芬河,东宁,宁安,五大连池,嘉荫,汤原,桦南,桦川,依兰,勃利,通河,方正,木兰,巴彦,延寿,尚志,宾县,安达,明水,绥棱,庆安,兰西,肇东,肇州,双城,五常,讷河,北安,甘南,富裕,尤江,黑河,肇源,青冈*,海林*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A.0.8江苏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宿迁(宿城、宿豫*)。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新沂,邳州,睢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扬州(维扬、广陵、邗江),镇江(京口、润州),泗洪,江都;
    第二组:东海,沭阳,大丰。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南京(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浦口、六合、栖霞、雨花台、江宁),常州(新北、钟楼、天宁、戚墅堰、武进),泰州(海陵、高港),江浦,东台,海安,姜堰,如皋,扬中,仪征,兴化,高邮,六合,句容,丹阳,金坛,镇江(丹徒),溧阳,溧水,昆山,太仓;
    第二组:徐州(云龙、鼓楼、九里、贾汪、泉山),铜山,沛县,淮安(清河、青浦、淮阴),盐城(亭湖、盐都),泗阳,盱眙,射阳,赣榆,如东;
    第三组:连云港(新浦、连云、海州),灌云。
    5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无锡(崇安、南长、北塘、滨湖、惠山),苏州(金阊、沧浪、平江、虎丘、吴中、相成),宜兴,常熟,吴江,泰兴,高淳;
    第二组:南通(崇川、港闸),海门,启东,通州,张家港,靖江,江阴,无锡(锡山),建湖,洪泽,丰县;
    第三组:响水,滨海,阜宁,宝应,金湖,灌南,涟水,楚州。
A.0.9浙江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岱山,嵊泗,舟山(定海、普陀),宁波(北仓、镇海)。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庋,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杭州(拱墅、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滨江、余杭、萧山),宁波(海曙、江东、江北、鄞州),湖州(吴兴、南浔),嘉兴(南湖、秀洲),温州(鹿城、龙湾、瓯海),绍兴,绍兴县,长兴,安吉,临安,奉化,象山,德清,嘉善,平湖,海盐,桐乡,海宁,上虞,慈溪,余姚,富阳,平阳,苍南,乐清,永嘉,泰顺,景宁,云和,洞头;
    第二组:庆元,瑞安。
A.0.10安徽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五河,泗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合肥(蜀山、庐阳、瑶海、包河),蚌埠(蚌山、龙子湖、禹会、淮山),阜阳(颍州、颖东、颖泉),淮南(田家庵、大通),枞阳,怀远,长丰,六安(金安、裕安),固镇,凤阳,明光,定远,肥东,肥西,舒城,庐江,桐城,霍山,涡阳,安庆(大观、迎江、宜秀),铜陵县*
    第二组:灵璧。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铜陵(铜官山、狮子山、郊区),淮南(谢家集、八公山、潘集),芜湖(镜湖、戈江、三江、鸠江),马鞍山(花山、雨山、金家庄),芜湖县,界首,太和,临泉,阜南,利辛,凤台,寿县,颖上,霍邱,金寨,含山,和县,当涂,无为,繁昌,池州,岳西,潜山,太湖,怀宁,望江,东至,宿松,南陵,宣城,郎溪,广德,泾县,青阳,石台;
    第二组:滁州(琅琊、南谯),来安,全椒,砀山,萧县,蒙城,毫州,巢湖,天长;
    第三组:濉溪,淮北,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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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1福建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二组:金门*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漳州(芗城、龙文),东山,诏安,龙海;
第二组:厦门(思明、海沧、湖里、集美、同安、翔安),晋江,石狮,长泰,漳浦;
    第三组:泉州(丰泽、鲤城、洛江、泉港)。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二组:福州(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华安,南靖,平和,云宵;
    第三组:莆田(城厢、涵江、荔城、秀屿),长乐,福清,平潭,惠安,南安,安溪,福州(马尾)。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三明(梅列、三元),屏南,霞浦,福鼎,福安,柘荣,寿宁,周宁,松溪,宁德,古田,罗源,沙县,尤溪,闽清,闽侯,南平,大田,漳平,龙岩,泰宁,宁化,长汀,武平,建守,将乐,明溪,清流,连城,上杭,永安,建瓯;
    第二组:政和,永定;
    第三组:连江,永泰,德化,永春,仙游,马祖。
A.0.12江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寻乌,会昌。
    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南昌(东湖、西湖、青云谱、湾里、青山湖),南昌县,九江(浔阳、庐山),九江县,进贤,余干,彭泽,湖口,星子,瑞昌,德安,都昌,武宁,修水,靖安,铜鼓,宜丰,宁都,石城,瑞金,安远,定南,龙南,全南,大余。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A.0.13山东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郯城,临沐,莒南,莒县,沂永,安丘,阳谷,临沂(河东)。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临沂(兰山、罗庄),青州,临驹,菏泽,东明,聊城,莘县,鄄城;
    第二组:潍坊(奎文、潍城、寒亭、坊子),苍山,沂南,昌邑,昌乐,诸城,五莲,长岛,蓬莱,龙口,枣庄(台儿庄),淄博(临淄2),寿光*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烟台(莱山、芝罘、牟平),威海,文登,高唐,茌平,定陶,成武;
    第二组:烟台(福山),枣庄(薛城、市中、峄城、山亭*),淄博(张店、淄川、周村),平原,东阿,平阴,梁山,郓城,巨野,曹县,广饶,博兴,高青,桓台,蒙阴,费县,微山,禹城,冠县,单县“,夏津*,莱芜(莱城*、钢城);
    第三组:东营(东营、河口),日照(东港、岚山),沂源,招远,新泰,栖霞,莱州,平度,高密,垦利,淄博(博山),滨州*,平邑*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荣成;
    第二组:德州,宁阳,曲阜,邹城,鱼台,乳山,兖州;
    第三组:济南(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青岛(市南、市北、四方、黄岛、崂山、城阳、李沧),泰安(泰山、岱岳),济宁(市中、任城),乐陵,庆云,无棣,阳信,宁津,沾化,利津,武城,惠民,商河,临邑,济阳,齐河,章丘,泗水,莱阳,海阳,金乡,滕州,莱西,即墨,胶南,胶州,东平,汶上,嘉祥,临清,肥城,陵县,邹平。
A.0.14河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新乡(丑滨、红旗、凤泉、牧野),新乡县,安阳(北关、文峰、殷都、龙安),安阳县,淇县,卫辉,辉县,原阳,延津,获嘉,范县;
    第二组:鹤壁(淇滨、山城*、鹤山*),汤阴。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台前,南乐,陕县,武陟;
    第二组:郑州(中原、二七、管城、金水、惠济),濮阳,濮阳县,长桓,封丘,修武,内黄,浚县,滑县,清丰,灵宝,三门峡,焦作(马村*),林州*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南阳(卧龙、宛城),新密,长葛,许昌*,许昌县*
    第二组:郑州(上街),新郑,洛阳(西工、老城、渡河、涧西、吉利、洛龙*),焦作(解放、山阳、中站),开封(鼓楼、龙亭、顺河、禹王台、金明),开封县,民权,兰考,孟州,盂津,巩义,偃师,沁阳,博爱,济源,荥阳,温县,中牟,杞县*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信阳(狮河、平桥),漯河(郾城、源汇、召陵),平顶山(新华、卫东、湛河、石龙),汝阳,禹州,宝丰,鄢陵,扶沟,太康,鹿邑,郸城,沈丘,项城,淮阳,周口,商水,上蔡,临颖,西华,西平,栾川,内乡,镇平,唐河,邓州,新野,社旗,平舆,新县,驻马店,泌阳,汝南,桐柏,淮滨,息县,正阳,遂平,光山,罗山,潢川,商城,固始,南召,叶县*,舞阳*
    第二组:商丘(梁园、雎阳),义马,新安,襄城,郏县,嵩县,宜阳,伊川,登封,柘城,尉氏,通许,虞城,夏邑,宁陵;
    第三组:汝州,睢县,永城,卢氏,洛宁,渑池。
A.0.15湖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竹溪,竹山,房县。
    2  抗震谩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武汉(江岸、江汉、斫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厦、黄陂、新洲),荆州(沙市、荆州),荆门(东宝、掇刀),襄樊(襄城、樊城、襄阳),十堰(茅箭、张湾),宜昌(西陵、伍家岗、点军、獍亭、夷陵),黄石(下陆、黄石港、西塞山、铁山),恩施,咸宁,麻城,团风,罗田,英山,黄冈,鄂州,浠水,蕲春,黄梅,武穴,郧西,郧县,丹江口,谷城,老河口,宜城,南漳,保康,神农架,钟祥,沙洋,远安,兴山,巴东,秭归,当阳,建始,利川,公安,宣恩,咸丰,长阳,嘉鱼,大冶,宜都,枝江,松滋,江陵,石首,监利,洪湖,孝感,应城,云梦,天门,仙桃,红安,安陆,潜江,通山,赤壁,崇阳,通城,五峰*,京山*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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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6湖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常德(武陵、鼎城)。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岳阳(岳阳楼、君山‘),岳阳县,汨罗,湘阴,临澧,澧县,津市,桃源,安乡,汉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长沙(岳麓、芙蓉、天心、开福、雨花),长沙县,岳阳(云溪),益阳(赫山、资阳),张家界(永定、武陵源),郴州(北湖、苏仙),邵阳(大祥、双清、北塔),邵阳县,泸溪,沅陵,娄底,宜章,资兴,平江,宁乡,新化,冷水江,涟源,双峰,新邵,邵东,隆回,石门,慈利,华容,南县,临湘,沅江,桃江,望城,溆浦,会同,靖州,韶山,江华,宁远,道县,临武,湘乡*,安化*,中方*,洪江*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A.0.17广东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汕头(金平、濠江、龙湖、澄海),潮安,南澳,徐闻,潮州。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揭阳,揭东,汕头(潮阳、潮南),饶平。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广州(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番禹、南沙、萝岗),深圳(福田、罗湖、南山、宝安、盐田),湛江(赤坎、霞山、坡头、麻章),汕尾,海丰,普宁,惠来,阳江,阳东,阳西,茂名(茂南、茂港),化州,廉江,遂溪,吴川,丰顺,中山,珠海(香洲、斗门、金湾),电白,雷州,佛山(顺德、南海、禅城*),江门(蓬江、江海、新会)*,陆丰*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韶关(浈江、武江、曲江),肇庆(端州、鼎湖),广州(花都),深圳(尤岗),河源,揭西,东源,梅州,东莞,清远,清新,南雄,仁化,始兴,乳源,英德,佛冈,龙门,龙川,平远,从化,梅县,兴宁,五华,紫金,陆河,增城,博罗,惠州(惠城、.惠阳),惠东,四会,云浮,云安,高要,佛山(三水、高明),鹤山,封开,郁南,罗定,信宜,新兴,开平,恩平,台山,阳春,高州,翁源,连平,和平,蕉岭,大埔,新丰”。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除大埔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外,均为第一组。
A.0.18广西壮族自治区
    1  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灵山,田东。
    2  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玉林,兴业,横县,北流,百色,田阳,平果,隆安,浦北,博白,乐业*
    3  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南宁(青秀、兴宁、江南、西乡塘、良庆、岜宁),桂林(象山、叠彩、秀峰、七星、雁山),柳州(柳北、城中、鱼峰、柳南),梧州(长洲、万秀、蝶山),钦州(钦南、钦北),贵港(港北、港南),防城港(港口、防城),北海(海城、银海),兴安,灵川,临桂,永福,鹿寨,天峨,东兰,巴马,都安,大化,马山,融安,象州,武宣,桂平,平南,上林,宾阳,武鸣,大新,扶绥,东兴,合浦,钟山,贺州,藤县,苍梧,容县,岑溪,陆川,凤山,凌云,田林,隆林,西林,德保,靖西,那坡,天等,崇左,上思,龙州,宁明,融水,凭祥,全州。
    注:全自治区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
A.0.19海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海口(龙华、秀英、琼山、美兰)。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文昌,定安。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澄迈。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临高,琼海,儋州,屯昌。
    5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三亚,万宁,昌江,白沙,保亭,陵水,东方,乐东,五指山,琼中。
    注: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设防城镇,除屯昌、琼中为设计地震第二组外,均为第一组。
A.00.20四川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组:康定,西昌。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二组:冕宁*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茂县,汶川,宝兴;
    第二组:松潘,平武,北川(震前),都江堰,道孚,泸定,甘孜,炉霍,喜德,普格,宁南,理塘;
    第三组:九寨沟,石棉,德昌。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巴塘,德格,马边,雷波,天全,芦山,丹巴,安县,青州,江油,绵竹,什邡,彭州,理县,剑阁*
    第三组:荥经,汉源,昭觉,布拖,甘洛,越西,雅江,九龙,木里,盐源,会东,新龙。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自贡(自流井、大安、贡井、沿滩);
    第二组:绵阳(涪城、游仙),广元(利州、元坝、朝天),乐山(市中、沙湾),宜宾,宜宾县,峨边,沐川,屏山,得荣,雅安,中江,德阳,罗江,峨眉山,马尔康;
    第三组:成都(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龙泽泉、青白江、新都、温江),攀枝花(东区、西区、仁和),若尔盖,色达,壤塘,石渠,白玉,盐边,米易,乡城,稻城,双流,乐山(金口轲、五通桥),名山,美姑,金阳,小金,会理,黑水,金川,洪雅,夹江,邛崃,蒲江,彭山,丹棱,眉山,青神,郫县,大邑,崇州,新津,金堂,广汉。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泸州(江阳、纳溪、龙马潭),内江(市中、东兴),宣汉,达州,达县,大竹,邻水,渠县,广安,华蓥,隆昌,富顺,南溪,兴文,叙永,古蔺,资中,通江,万源,巴中,阆中,仪陇,西充,南部,射洪,大英,乐至,资阳;
第二组:南江,苍溪,旺苍,盐亭,三台,简阳,泸县,江安,长宁,高县,珙县,仁寿,威远;
    第三组:犍为,荣县,梓潼,筠连,井研,阿坝,红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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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1贵州省
    l  抗震设防烈庋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望谟;
    第三组:威宁。
    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贵阳(乌当”、白云”、小河、南明、云岩溪),凯里,毕节,安顺,都匀,黄平,福泉,贵定,麻江镇,龙里,平坝,纳雍,织金,普定,六枝,镇宁,惠水顺,关岭,紫云,罗甸,兴仁,贞丰,安龙,金沙,赤水,习水,思南*
    第二组:六盘水,水城,册亨;
    第三组:赫章,普安,晴隆,兴义,盘县。
A.0.22云南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组:寻甸,昆明(东川);
    第三组:澜沧。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二组:剑川,嵩明,宜良,丽江,玉龙,鹤庆,永胜,潞西,龙陵,石屏,建水;
    第三组:耿马,双江,沧源,勐海,西盟,孟连。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二组:石林,玉溪,大理,巧家,江川,华宁,峨山,通海,洱源,宾川,弥渡,祥云,会泽,南涧;
    第三组:昆明(盘龙、五华、官渡、西山),普洱(原思茅市),保山,马龙,呈贡,澄江,晋宁,易门,漾濞,巍山,云县,腾冲,施甸,瑞丽,梁河,安宁,景洪,永德,镇康,临沧,风庆*,陇川*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香格里拉,泸水,大关,永善,新平”;
    第三组:曲靖,弥勒,陆良,富民,禄劝,武定,兰坪,云龙,景谷,宁洱(原普洱),沾益,个旧,红河,元江,禄丰,双柏,开远,盈江,永平,昌宁,宁蒗,南华,楚雄,勐腊,华坪,景东*
    5  抗震设防慰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二组:盐津,绥江,德钦,贡山,水富;
    第三组:昭通,彝良,鲁甸,福贡,永仁,大姚,元谋,姚安,牟定,墨江,绿春,镇沅,江城,金平,富源,师宗,泸西,蒙自,元阳,维西,宣威。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威信,镇雄,富宁,西畴,麻栗坡,马关;
    第二组:广南;
    第三组:丘北,砚山,屏边,河口,文山,罗平。
A.0.23西藏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三组:当雄,墨脱。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二组:申扎;
    第三组:米林,波密。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二组:普兰,聂拉木,萨嘎;
    第三组:拉萨,堆龙德庆,尼木,仁布,尼玛,洛隆,隆子,错那,曲松,那曲,林芝(八一镇),林周。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札达,吉隆,拉孜,谢通门,亚东,洛扎,昂仁;
    第三组:日土,江孜,康马,白朗,扎囊,措美,桑日,加查,边坝,八宿,丁青,类乌齐,乃东,琼结,贡嘎,朗县,达孜,南木林,班戈,浪卡子,墨竹工卡,曲水,安多,聂荣,日喀则*,噶尔*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改则;
    第二组:措勤,仲巴,定结,芒康;
    第三组:昌都,定日,萨迦,岗巴,巴青,工布江达,索县,比如,嘉黎,察雅,友贡,察隅,江达,贡觉。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二组:革吉。
A.0.24陕西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西安(未央、莲湖、新城、碑林、灞桥、雁塔、阎良*、临潼),渭南,华县,华阴,潼关,大荔;
    第三组:陇县。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咸阳(秦都、渭城),西安(长安),高陵,兴平,周至,户县,蓝田;
    第二组:宝鸡(金台、渭滨、陈仓),咸阳(杨凌特区),千阳,岐山,风翔,扶风,武功,眉县,三原,富平,澄城,蒲城,泾阳,礼泉,韩城,合阳,略阳;
    第三组:凤县。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安康,平利;
    第二组:洛南,乾县,勉县,宁强,南郑,汉中;
    第三组:白水,淳化,麟游,永寿,商洛(商州),太白,留坝,铜川(耀州、王益、印台*),柞水*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延安,清涧,神木,佳县,米脂,绥德,安塞,延川,延长,志丹,甘泉,商南,紫阳,镇巴,子长*,子洲*
    第二组:吴旗,富县,旬阳,白河,岚皋,镇坪;
    第三组:定边,府谷,吴堡,洛川,黄陵,旬邑,洋县,西乡,石泉,汉阴,宁陕,城固,宜川,黄龙,宜君,长武,彬县,佛坪,镇安,丹凤.山阳。
A.0.25甘肃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组:古浪。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二组:天水(秦州、麦积),礼县,西和;
    第三组:白银(平川区)。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二组:菪昌,肃北,陇南,成县,徽县,康县,文县;
    第三组:兰州(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武威,永登,天祝,景泰,靖远,陇西,武山,秦安,清水,甘谷,漳县,会宁,静宁,庄浪,张家川,通渭,华亭,两当,舟曲。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康乐,嘉峪关,玉门,酒泉,高台,临泽,肃南;
    第三组:白银(白银区),兰州(红古区),永靖,岷县,东乡,和政J广河,临潭,卓尼,迭部,临洮,渭源,皋兰,崇信,榆中,定西,金昌,阿克塞,民乐,永昌,平凉。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二组:张掖,合作,玛曲,金塔;
    第三组:敦煌,瓜洲,山丹,临夏,临夏县,夏河,碌曲,泾川,灵台,民勤,镇原,环县,积石山。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三组:华池,正宁,庆阳,合水,宁县,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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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6青海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二组:玛沁;
    第三组:玛多,达日。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二组:祁连;
    第三组:甘德,门泺,治多,玉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二组:乌兰,称多,杂多,囊谦;
    第三组:西宁(城中、城东、城西、城北),同仁,共和,德令哈,海晏,湟源,湟中,平安,民和,化隆,贵德,尖扎,循化,格尔木,贵南,同德,河南,曲麻莱,久治,班玛,天峻,刚察,大通,互助,乐都,都兰,兴海。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三组:泽库。
A.0.27宁夏回族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二组:海原。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石嘴山(大武口、惠农),平罗;
    第二组:银川(兴庆、金凤、西夏),吴忠,贺兰,永宁,青铜峡,泾源,灵武,固原;
    第三组:西吉,中宁,中卫,同心,隆德。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三组:彭阳。
    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三组:盐池。
A.0.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三组:乌恰,塔什库尔干。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三组:阿图什,喀什,疏附。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巴里坤;
    第二组:乌鲁木齐(天山、沙依巴克、新市、水磨沟、头屯河、米东),乌鲁木齐县,温宿,阿克苏,柯坪,昭苏,特克斯,库车,青河,富蕴,乌什*
    第三组:尼勒克,新源,巩留,精河,乌苏,奎屯,沙湾,玛纳斯,石河子,克拉玛依(独山子),疏勒,伽师,阿克陶,英吉沙。
    4  抗震设防烈庋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木垒*
    第二组:库尔勒,新和,轮台,和静,焉耆,博湖,巴楚,拜城,昌吉,阜康*
    第三组:伊宁,伊宁县,霍城,呼图壁,察布查尔,岳普湖。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鄯善;
    第二组:乌鲁木齐(达坂城),吐鲁番,和田,和田县,吉木萨尔,洛浦,奇台,伊吾,托克逊,和硕,尉犁,墨玉,策勒,哈密*
    第三组:五家渠,克拉玛依(克拉玛依区),博乐,温泉,阿合奇,阿瓦提,沙雅,图木舒克,莎车,泽普,叶城,麦盖堤,皮山。
    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额敏,和布克赛尔;
    第二组:于田,哈巴河,塔城,福海,克拉玛依(马尔禾);
    第三组:阿勒泰,托里,民丰,若羌,布尔津,吉木乃,裕民,克拉玛依(白碱滩),且末,阿拉尔。
A.0.29港澳特区和台湾省
    1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0g:
    第二组:台中;
    第三组:苗栗,云林,嘉义,花莲。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二组:台南;
    第三组:台北,桃园,基隆,宜兰,台东,屏东。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三组:高雄,澎湖。
    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香港。
    5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lOg:
    第一组: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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