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发布于:2015-12-30来源:云南城镇建设工程设计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1.0.3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1.0.4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
1.0.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避免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1.0.6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
1.0.7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8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须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1.0.10  保障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须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委托方,委托方应及时发放到相关单位。
1.0.11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
 
2 术   语
 
2.0.1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称为保障性住房。
2.0.2 廉租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2.0.3 公共租赁住房
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2.0.4 经济适用住房
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0.5 成套小户型住宅
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6 宿舍型住房
    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但不设厨房。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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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的要求。
3.1.2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3.1.3  保障性住房项目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方便生活、方便就业的城区。
3.1.4  根据各地情况,倡导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址结合云南省城镇上山政策,优先选用适建山地。
3.1.5  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周围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形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1.6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3.1.7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形式丰富。
3.1.8  保障性住房项目须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住房和设施。
3.1.9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控制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当地的相关规定。
3.1.10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2  选址
 
3.2.1  选择地质条件适宜、环境适宜的区域。对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在选址工作中应进行选址勘察和地质灾害评估。
3.2.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宜临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充分保障居民的出行要求。
3.2.3  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考虑居民的就业可能性。
3.2.4  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同期投入使用。
3.2.5  保障性住房项目宜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搭配建设。
 
3.3  规划指标
 
3.3.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不应低于1.6,且不宜高于2.8。
3.3.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控制在20%~30%。
3.3.3  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3.4  规划原则
 
3.4.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完善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3.5  居住环境
 
3.5.1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冬季日照、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充分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当地最佳朝向。
3.5.2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宜考虑小区的风环境、声环境,以保证适宜的居住环境。
 
 3.6  交通与停车
 
3.6.1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足消防、防灾、救护等通行要求。
3.6.2  小区室外设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3.6.3  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的要求设置:
1 保障性住房项目小汽车总停车位数根据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确定,原则上按照不高于0.5辆/100㎡的标准设置。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小汽车停车位宜尽量结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设置,以增加该部分停车位的社会服务功能与综合经济效益。
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组团内部原则上仅设置少量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数量宜按0.1辆/户的标准设置。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充分考虑安排住户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低于1.2辆/户。
5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可结合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
3.6.4  小区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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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3.7.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八类设施。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规划进行区域合理统筹,但应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
3.7.2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规范及城市规划规定,其中配套商业设施规模应按照不高于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15%的标准设置。
 
3.8  无障碍设计
 
3.8.1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除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外,还宜按5套/100套的数量标准配套安排无障碍住房。
 
3.9  室外环境设计
 
3.9.1  注重绿化环境设计,选择适宜当地种植的树种,注重植物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设置适当的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3.9.2  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和车辆停放,减少噪音。综合考虑人行道的布置,方便步行与室外活动,创造安静、舒适、方便的居住环境。
3.9.3  综合考虑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的设置。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注重居民的交往空间的塑造,有助于居民的交流与和谐相处,有助于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和交往。
3.9.4  为居民锻炼和儿童玩耍设置足够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
3.9.5  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
3.9.6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和卫生设施。
3.9.7  注重节约能源,有条件地区宜设置中水处理系统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
 
 
4  岩土工程勘察
 
4.1  前期工作
 
4.1.1  保障性住房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实施前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包括总平面图、整平标高、结构特点、预计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4.1.2  必须编制勘察纲要,文字、图表部分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
 
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
 
4.2.1  必须按勘察纲要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及取样工作。
4.2.2  必须按勘察纲要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原位测试工作。
4.2.3 现场编录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须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4.2.4 室内试验必须按土工试验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检查来样样品质量,提供相应试验成果图表。
 
4.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3.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应描述项目名称、地点、勘察阶段、等级、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层数、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深等。
4.3.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明确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及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及数量。
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判断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别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及建筑物的影响及防治建议。
2  应判断建筑场地有无软土、膨胀岩土等特殊土,并分别评价。
3  必须评价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情况,提供水文地质参数,对水和土的腐蚀性进行评价。
4  对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进行评价,划分抗震地段,判别饱和砂土、粉土的地震液化情况。
5 对可能采用的天然地基、桩基础或地基处理方案进行评价,提出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6 必须提供地基土承载力及抗压、抗剪等强度指标,压缩系数、压缩模量等变形指标,并分层提供e—P曲线。
 
4.4  岩土工程勘察验收
 
4.4.1  勘察单位参与验槽时,必须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校核所提岩土参数是否合理;检验开挖揭露的地下水情况、持力层和承载力等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对比分析勘察文件的评价和结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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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为成套型住房,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为基础。
5.1.2  保障性住房设计应坚持“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全装修”的原则,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满足居住基本的性能标准。
5.1.3  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和户型设计应满足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并利于工业化。
5.1.4  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障性住房均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5.1.5  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要求。
5.1.6  保障性住房居住人口可按每居住空间一人计算,每套不超过3人。电梯宜按320人/部配置。
 
5.2  户型标准
 
5.2.1  廉租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内。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廉租住房的户型标准

名称 标准
建筑面积(㎡/套) 50≤
使用面积系数(%)  70
居住空间数(个) 2~3
居住人数(人) 3≤
 
注1:表中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注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
5.2.2  廉租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室。
5.2.3  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以40㎡左右为主。根据使用对象可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宿舍型住房。
5.2.4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可分为A型和B型。应以A型为主,B型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成套小户型住宅户型标准

名称 标准
A型 B型
建筑面积(㎡/套) 35~45 45~60
使用面积系数(%) 70 70
居住空间数(个) 1~2 2~3
居住人数(人) 1.5 3≤
 
注1: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注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
5.2.5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独立成套,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室。
5.2.6  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25至40㎡。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6规定。
表5.2.6  宿舍型住房套型标准

名称 标准
建筑面积(㎡/套) 25~40
使用面积系数% 70
居住空间数(个) 1~2
居住人数(人) 1.5
 
5.2.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卧室、卫生间、阳台以及储藏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的要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
5.2.8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可按照A型、B型两种类型设计,户型设计标准符合表5.2.8的规定。
表5.2.8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标准

名称 标准
A型 B型
建筑面积(㎡/套) 35~45 45~60
使用面积系数% ≥70 70
居住空间数(个) 1~2 2~3
居住人数(人) 1.5 3
 
注1: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
注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室、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
5.2.9  经济适用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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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户型设计
 
5.3.1  单元平面设计应优化公共交通核与设备、管井的布置,合理布置公共走道,尽量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5.3.2  户型平面设计应该做到分区合理,布置紧凑,流线通畅,尽量减少交通面积。
5.3.3  起居室、卧室、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
5.3.4  厨房应设置排油烟竖井。
5.3.5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排气竖井。
5.3.6  应充分考虑住房全寿命周期内使用功能调整的需求,优先选用可灵活划分空间的结构体系,为住房适用空间的可变性、灵活性创造条件,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
 
5.4  技术经济指标
 
5.4.1  户型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 户(套)型建筑面积[m2/户(套)]
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3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4 使用面积系数(%)
5 户型阳台面积(m2/户)
 
6  室内装修与设施
 
6.1  室内装修
 
6.1.1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1.2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约、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则,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等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
6.1.3  保障性住房全装修造价应予以控制。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6.1.3的基本要求。
表6.1.3  保障性住房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

序号 项  目 装饰要求
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房
1 起居室、卧室墙面 乳胶漆 水泥砂浆粉平
2 起居室、卧室天棚面 乳胶漆 水泥砂浆粉平
3 起居室、卧室地面 地砖或复合地板 水泥砂浆
4 厨房、卫生间地面 防滑地砖 防水砂浆
5 厨房墙面 乳胶漆(瓷砖墙裙1200高) 水泥砂浆粉平
6 厨房天棚面 乳胶漆 水泥砂浆粉平
7 卫生间墙面 瓷砖到顶 水泥砂浆粉平
8 卫生间天棚面 乳胶漆 水泥砂浆粉平
9 户门 防盗门 防盗门
10 内门 木门  
11 阳台地面 防滑地砖 水泥砂浆粉平
12 外窗及封阳台窗 塑钢玻璃窗或铝合金玻璃窗 塑钢玻璃窗或铝合金玻璃窗
13 厨房灶台 钢筋混凝土板贴瓷砖  
14 厨房厨柜 板式厨柜  
15 其它项目 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 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
 
 
6.2  室内设施
6.2.1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的厨房应配置案台、灶台、洗涤池、厨柜,并预留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
6.2.2  出租类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应设洗浴器、洗面器、便器。住宅内应设置洗衣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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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7.1.2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3 保障性住房(含各类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7.1.4 结构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采用的各类计算参数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和实际设计作法取值和计算,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7.1.5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文件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和荷载限值,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认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7.2 地基基础
 
7.2.1 基础设计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基本建设程序。
7.2.2 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勘察成果和建议,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合理确定基础形式、材料、计算参数及施工工艺。
7.2.3 基坑设计前应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设计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深度不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设计须进行基坑工程专项评审。严禁无设计的基坑工程施工。
 
  7.3 结构体系和材料
 
7.3.1 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布置宜规则,避免采用复杂结构(多塔、错层、连体及转换等),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方案,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
7.3.2 抗震设防烈度8、9度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5.1条和12.1.3条规定要求的,应采用减隔震技术。其他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鼓励研究采用减隔震技术。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应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减隔震技术发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2012】131)的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
7.3.3 保障性住房应选用节能、环保、高强、高性能的建筑材料。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宜采用400MPa和500MPa级钢筋,技术合理、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500MPa级钢筋;梁、柱、墙等主要受力构件优先采用强度等级较高的混凝土;围护、隔断等非结构构件优先采用各类轻质材料,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规定。

7.4 其他
 
7.4.1 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按相关标准,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设计、建筑基础抗震稳定性设计等专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边坡处理设计。
7.4.2 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受到局部突出地形的影响时,除应保证其基础埋深以及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按现行规范的要求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7.4.3 结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楼梯、隔墙等构件对主体结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计算模型和参数;或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消除其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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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设备设计
 
8.1  给排水设计
 
8.1.1  保障性住房用水量标准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3.1.1选取给水用水额。缺水地区宜选低值。当采用中水、雨水等作为冲厕等其他用水时,应相应减去此部分用水定额。
8.1.2给水系统设计应充分利用市政自来水的压力供水。需加供水时在满足《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50015相关规定前提下,合理确定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压。
8.1.3卫生器具的给水定额流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50015表3.1.14确定。
8.1.4保障性住房用热水量标准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3.1.7选取。
8.1.5 热水系统热源选择应符合《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的相关要求。
8.1.6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宜与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统一考虑,以平衡冷热水压力。
8.1.7当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时,应设置机械循环系统,保证立管和干管的热水循环。
8.1.8保障性住房卫生间排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排水管不应穿越楼板进入他户,且应设置具有排除降板层积水功能的同层检修地漏,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采用加强型旋流器(机制铸铁材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DN100排水立管的排水能力不小于7.5L/s。
 
8.2 暖通设计
 
8.2.1 保障性住房通风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风、排气设施,厨房、卫生间排气系统宜竖向设置,高空排放,排气井道宜采用具有防止回流设施的成品预置烟气道。
2 配套商业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餐饮商业用房应预留排油烟管道,使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后能够高空或直接排放。
8.2.2 保障性住房的空调、采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宜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
2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天的地区,宜设置采暖设施。
3 房间空调器由用户自行采购安装的,设计中预留空调用电负荷时应遵循节能设计中的相关原则。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应有利于通风换热。
 4 已有城市供热管网的、且项目建设在城市供热管网规划范围内,宜作采暖系统设计。无城市供热管网的地区,采暖系统应结合当地的能源政策、能源结构及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
 
8.3 燃气设计
 
8.3.1保障性住房建设所在区域有城市燃气管网的应作燃气系统设计。
8.3.2 保障性住房区域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与该区域的能源政策、环保及消防规划相结合并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
8.3.3 保障性住房燃气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8.3.4 保障性住房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3.5 燃气系统设计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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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电气设计
 
9.0.1  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应符合表9.0.1的规定。
表9.0.1 保障性住房用电负荷标准

分类 户型 建筑面积
用电标准
kW/户
廉租住房   50
公共租赁住房 成套小户型住宅 A型 35~45 4
B型 45~60 4
成套单人型宿舍   25~40 4
经济实用住房 A型 35~45 4
B型 45~60 4
 
 
9.0.2 每套住房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9.0.3 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的位置设置,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表9.0.3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空   间 设置数量
卧室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2组
兼起居室的卧室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3组
起居室(厅) 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2组
厨房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2组
卫生间(盥洗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1组
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及电热水器处 专用单相三线10A插座各1个
 
9.0.4 保障性住房的套内配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房内应设置1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的电源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压保护电器。
2 照明、一般电源插座、厨房插座(箱)、卫生间(盥洗间)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应分回路设置。
3 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值为30mA。
4 厨房插座(箱)总开关处应装设失压保护装置。
5 住房套内的配电线路应穿刚性塑料导管暗敷设。
6 带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接。并应安装敷设到位。
9.0.5 保障性住房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
9.0.6 保障性住房宜设置访客可视对讲门禁系统,有条件时,宜设置公共区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电子周界防范系统。
9.0.7 保障性住房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和《云南省城镇住宅电气设计规程》DBJ53-9的规定。
 
10  节能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保障性住房的节能设计应按照《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
10.1.2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宜依照国家、云南省绿色建筑标准建设,且宜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要求。
10.1.3  保障性住房应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考虑建筑朝向和楼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减少使用空调和人工照明。
10.1.4  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选用低耗能、高性能、高耐久性建材、本地建材、可循环利用的建材,以减少建材在全寿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
 
10.2  设计
 
10.2.1  保障性住房应选用保温、隔热性能适宜的建筑围护结构,提高外窗的密闭性能,采用有效的遮阳措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10.2.2  保障性住房应设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水热源应首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优先选用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适合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障性住房其热水热源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等其它节能设备,不宜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
10.2.3  保障性住房卫生间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要求,坐式大便器应采用设有大小便分档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座便器。
10.2.4  保障性住房建设宜采用场地雨水收集系统和再生水回用系统,
10.2.5  保障性住房应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和电器产品。
10.2.6  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等平时使用的机械通风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不大于0.32 W/(m3/h)。
10.2.7  空调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
10.2.8  采暖系统的热源应符合当地能源结构、能源政策及环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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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起草说明
 
一、编制目的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和龙头,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设计起着决策依据、技术指导和品质保证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省的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经过几年的实践,各地、各单位均积累了不少经验,有的州市还开展了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省住房建设厅也根据保障性住房勘察设计的要求,印发了优秀户型设计方案,出台了管理文件,规划设计总体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县往往委托不同的中小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对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和要求理解不够充分,对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要求把握不到位,水平参差不齐,迫切需要全省统一对一系列保障性住房规划和设计的指导意见、技术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整合,在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相关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总结各成功案例的经验,对我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进一步明确要求。
为加强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的设计管理,提高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的主旨是以人为本,坚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的原则,积极倡导在有限的建筑面积内实现基本居住功能并创造较高的舒适度,推动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与性能。《导则》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管理、投资和建设、设计相关部门、单位使用。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高品质原则。《导则》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精心编制。
(二)节能环保的原则。《导则》要严格执行目前建筑节能标准,尤其是《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节能技术研究,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水平,保证保障房设计的建筑节能质量。
(三)经济适用的原则。《导则》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有关经济指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导则》总结历次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专业要点进行归纳,以指导不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
(五)建设管理使用各方参与的原则。《导则》的编制要广泛地听取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了解和采纳来自使用者的意见。
三、编制过程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由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负责具体编制,集中了省设计院、省规划院、省建工设计院等单位一大批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编制过程中,厅内规划处、住房保障政策指导处、标准定额处、质量安全处等有关处室全程进行指导,按照住房保障计划等处室和各州市建设局意见进行了修改。
本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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