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于:2016-01-25来源:云南城镇建设工程设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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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域范围内的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行政村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产业布局规划。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根据乡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对现有自然村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根据各自然村发展趋势及其所处自然环境,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包括撤并型、改造型、保护型、扩建型和新建型等。确定撤并村庄、保留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合理安排撤并时序。
3.村庄人口规划。预测行政村的人口发展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预测辖区内各自然村规划期内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按照规划期末人口数量将村庄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4.用地布局规划。划定各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合理布置行政村级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委员会、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确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合理安排消防设施等。
6.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行政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7.其他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行政村级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加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三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行政村现状分析图、行政村总体规划图和说明书。
1.行政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分布、用地条件、建设用地范围、对外交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现状等。坐标系为WGS84(以卫星影像图为底图的除外),比例尺为1:5000~1:10000。
2.行政村总体规划图:根据行政村20年发展要求确定用地发展方向,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确定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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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是对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预测自然村人口发展规模。
2.协调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有机传承自然村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协调村庄布局、建筑风格。
3.道路交通设施规划。确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走向、宽度,与对外交通关系;确定停车场位置、规模等。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村庄给排水管沟、电力电信线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自然村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商店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规模和位置。
5.住房建设规划。确定自然村宅基地标准;划定村民宅基地界线,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提出自然村住房建设要求,确定民居的主体建筑风格,建筑方案图由村民在州(市)、县(市、区)两级通用图中选择。
6.自然村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树林植被、河流湖塘等自然资源,将周围可利用景观融入村庄环境,建筑空间组合应体现村庄特色。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8.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9.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自然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10.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行政村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第十七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自然村现状分析图、自然村建设规划图、住房建筑方案图和说明书。
1.自然村现状分析图:主要分析自然村建设现状,包括建筑条件、道路条件、基础设施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等。坐标系为WGS84(以卫星影像图为底图的除外),比例尺为1:500~1:3000。
2.自然村建设规划图:根据自然村20年发展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划出各类发展用地,确定农副业、村民住房、自然村公共设施、对外交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活动场地、避险场地及绿化等用地界限;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等。坐标系、比例尺同上。
3.住房建筑方案图:要求有总平面布置(院落布局、户型组合等)、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4.说明书:主要包括概述及现状分析、规划依据及期限、规划目标及原则、规划内容及概算、规划实施对策建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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